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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抵押物范围大大扩展,极大地拓宽了融资空间。《物权法》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商业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更灵活地设定抵押财产,保障银行债权安全。二是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设立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