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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不仅强调公平,也保护交易效率,在我国目前民商混合的立法模式中,类似"禁止跳单"条款、"特价机票不得退改"条款等具备商业理性的规则存在着与民法体系不相适应的情形。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发现区分"商事主体"所负商业判断义务和判断"允许意思自治的范围"是商事活动例外适用民法规则的途径。在民法典之外制订商事通则是统合商事单行法,克服民法规范在商事交易中制度供给不足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