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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新冠肺炎患者的个人隐私被泄露引起社会关注。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受理并审结全市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管理的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向原告赵某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新闻背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但就在这个时候,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该名单上有包括原告赵某在内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
短短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里都出现了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传播。
原告赵某发现自己隐私被泄露,一纸诉状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文章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被告的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涉案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的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个别自媒体打着“为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属于知法犯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所以广大市民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亦应及时提醒亲戚朋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专家提醒
如何保护公民隐私?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研究所研究员 丁新正
首先,自然人或者个人享有隐私权,而且应该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近段时间,成都、重庆的新冠肺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恶意泄露、被恶意炒作,这类恶劣行为不仅与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明文规定相背离,也与国家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氛围格格不入。
一般来讲,在发生疫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时期,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公开一些信息。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公布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可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当事人或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行动轨迹,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接触的人群等。但对患者信息的公布应该慎重,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患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与既往病例关系、患病情况、部分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者数量等。但是,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像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以及亲属关系等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应被公开披露。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或隐私被泄露可采取以下方式来救济:一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收集或掌握的个人信息,要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利用;若发现异常情况,要主动制止,及时有效地处理。构成犯罪者,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个人主动救济。个人既可以向网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反映、提供线索和控告,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若有明确的侵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
2020年7月14日,一则“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新闻背后,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但就在这个时候,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供下载,该名单上有包括原告赵某在内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
短短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所在的微信群里都出现了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查询自己所在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传播。
原告赵某发现自己隐私被泄露,一纸诉状将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文章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被告的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给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涉案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大数据联防联控工作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的平衡,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在疫情防控时期,国家有完整的联防联控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需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科学防疫。若个别自媒体打着“为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和公民人身安全着想”的旗号擅自将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属于知法犯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甚至可能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涉嫌违法犯罪。
同时,除擅自将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名单当事人同意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布涉嫌违法外,普通公民下载后在微信群等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的行为亦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所以广大市民在看到相关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名单时,不能进行转载、传播,亦应及时提醒亲戚朋友删除,避免二次传播给涉事公民造成更严重侵害。
专家提醒
如何保护公民隐私?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与社会研究所研究员 丁新正
首先,自然人或者个人享有隐私权,而且应该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近段时间,成都、重庆的新冠肺炎相关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恶意泄露、被恶意炒作,这类恶劣行为不仅与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明文规定相背离,也与国家深化平安创建活动、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的社会氛围格格不入。
一般来讲,在发生疫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时期,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公开一些信息。这就涉及到如何在公布个人信息与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可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当事人或患者、密切接触者的个人行动轨迹,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接触的人群等。但对患者信息的公布应该慎重,在此前提下,可以公开患者或疑似感染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与既往病例关系、患病情况、部分行动轨迹、密切接触者者数量等。但是,个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像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以及亲属关系等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应被公开披露。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或隐私被泄露可采取以下方式来救济:一是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收集或掌握的个人信息,要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应严格管理和技术防护,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利用;若发现异常情况,要主动制止,及时有效地处理。构成犯罪者,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个人主动救济。个人既可以向网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反映、提供线索和控告,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若有明确的侵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