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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300387)
摘 要:我国碳交易市场经过近四年的区域交易试点,目前已经准备开起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体系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基线法两种。我国在试点期间采用的基本都是历史强度下降法,而准备实施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则采用基线法。本文对比分析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指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初始排放权分配应当采用基线法为主,历史强度下降法逐步过渡的方式。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历史强度下降法;基线法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概述
在应对环境污染和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我国一直在推进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早期进行的主要是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目前的焦点则是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计划,从2013年开始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这7省市启动地区级碳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4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2016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要启动全国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要求各省級发改委对原油加工、水泥、玻璃、冶金、造纸、航空等18个子行业中,之前三年内任意一年能源消耗超过一万吨的企业进行历史排放数据的核算统计。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已经于2016年底以草案的形式提交国务院审议,预计将于2017年底颁布。2017年初,《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对于任何类型的碳交易市场来说,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都对整个市场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配额分配将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参与碳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因而成为各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可以采用免费分配、拍卖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由于只要存在人类活动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碳排放,因此在国外和我国的具体实践当中,免费分配都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主要方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免费方式又分为历史强度下降法(祖父制)和基线法(标杆制)两大类。我国最初试点的碳交易市场采用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是历史强度下降法甚至历史总量法,而最新的《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中则将免费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方法确定为以基线法为主。
三、历史强度下降法与基线法的对比
我国建立统一的国家级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思路是让企业承担其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这是企业应当承担而过去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增加企业负担,以此为手段促进我国经济和企业的转型升级。因此,在规划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配额的时候,需要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尽可能覆盖更多的企业,在保证碳强度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避免对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碳交易的配额分配中,通常使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为企业分配免费配额。历史强度下降法是企业和自己历史排放水平进行纵向比较,操作简单,但是却对先进企业不公平,会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而基线法则是同行业同产品之前的横向比较,可以奖励先进,惩罚落后。
四、历史强度下降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碳交易刚起步的时候,国内的地区级碳交易试点在碳排放权免费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上大都选择了更易于操作的历史强度下降法。即按歷史排放水平分配未来的排放权,且大部分排放配额免费发放。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碳交易所选择了一次发放多年配额的方式,以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但事后的排放强度指标核算和事先配额分配数量是否匹配,前期免费配额是否发放过量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运转等等依然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何给新增企业分配碳排放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没与历史数据,所以按照历史强度下降法无法为其分类第一年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导致新进入的企业必须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来应对第一年正常生产而产生的排放量,这就相当于人为的制造了市场壁垒。
此外,欧盟的碳交易机制也现实了历史强度下降法有可能导致的另外一种我呢提。由于欧洲在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的历史基期设定的问题,东欧很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根据当时的工业总量获得了免费的初始排放权,但是随着这些国家工业衰退,大量的排放权闲置,从而流入碳交易市场。这些廉价的排放权并不是通过技术升级减排而来,而仅仅市经济衰退的产物,因此被称为“热空气”,这些热空气严重的扰乱了世界碳交易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时期,会淘汰大量的落后产能,如果采用历史强度下降法,这些落后产会获得大量的免费配额,再其遭到淘汰后这些配额也会像欧洲碳市场的“热空气”一样冲击我国碳交易市场。
五、基线法的适用条件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线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行业或企业,使用基线法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需要如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产品标准化程度高
产品复杂的行业很难对每个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进行横向比较。例如,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每年会生产几十种不同服装,而一件简单出口非洲的服装和一件符合欧盟严格环保标准的服装,明显后者的生产要复杂的多,工序更多,能源等的消耗更大。如果简单对所有同类服装采用统一的基准线,相当于惩罚生产高级服装的企业,这必然造成逆向淘汰,不符合鼓励产业升级的原则。合理的方法是只能根据各种产品的特点设定不同的基准线,但目前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缺乏相关统计基础,而且纺织服装产品每个月都在快速变化而且缺乏分产品详细的能耗及排放统计基础,这种情况下难以针对具体的产品设定基准线,因此,类似于纺织服装产业这类产品标准化程度很低的产业,短期内就不适合采用基线制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
2、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可比
在生产工艺复杂的行业中,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半成品和附属品制造,到成品生产组装,有的企业可以覆盖全产业链,而有的企业则专注于某一个小环节,其能耗差别可能非常大。因此不能简单地在全产业链使用统一的基准线,应该分工序制动不同基准线。以钢铁行业为例,欧盟针对炼焦、烧结、铁水等不同生产环节和工艺设计了不同的基准线,并针对不同的终端产品设计了最后处理工序的基准线,欧盟的钢铁企业生产中覆盖了哪几个环节就用哪个几个基准线进行分配。但我国钢铁行业目前对于分工序的统计基础还比较差,因此只能选择工艺简单可比的企业使用基准线分配。
3、拥有可核查的数据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能源使用和排放的精细化管理,不能对不同产品区分能耗,甚至无法对不同规格产品的产量进行详细的核查。这种数据无法有效核查的情况下采用基线法,会形成套利空间。例如某行业如果又高排放和低排放两种不同产品的碳排放基准线,企业可以把低排放产品的产量谎报成高排放产品,这样一来相当于获得了超额配额,从而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套利。
六、结论
虽然基线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条件,但是其优势比较明显,并符合我国长期的碳减排目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将是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基线法结合,以基线法为主,通过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数据,最终全部过渡到基线法。
参考文献:
[1]李爱年, 胡春冬.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偿性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3(5):17-21.
[2]何梦舒. 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研究——基于金融工程视角的分析[J]. 管理世界, 2011(11):172-173.
支持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YY13-017),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401)
摘 要:我国碳交易市场经过近四年的区域交易试点,目前已经准备开起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体系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基线法两种。我国在试点期间采用的基本都是历史强度下降法,而准备实施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则采用基线法。本文对比分析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指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初始排放权分配应当采用基线法为主,历史强度下降法逐步过渡的方式。
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历史强度下降法;基线法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概述
在应对环境污染和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我国一直在推进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早期进行的主要是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目前的焦点则是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计划,从2013年开始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这7省市启动地区级碳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4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纲领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2016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要启动全国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要求各省級发改委对原油加工、水泥、玻璃、冶金、造纸、航空等18个子行业中,之前三年内任意一年能源消耗超过一万吨的企业进行历史排放数据的核算统计。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已经于2016年底以草案的形式提交国务院审议,预计将于2017年底颁布。2017年初,《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对于任何类型的碳交易市场来说,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都对整个市场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同时配额分配将直接影响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和参与碳市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因而成为各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可以采用免费分配、拍卖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由于只要存在人类活动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碳排放,因此在国外和我国的具体实践当中,免费分配都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主要方法。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免费方式又分为历史强度下降法(祖父制)和基线法(标杆制)两大类。我国最初试点的碳交易市场采用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是历史强度下降法甚至历史总量法,而最新的《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中则将免费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方法确定为以基线法为主。
三、历史强度下降法与基线法的对比
我国建立统一的国家级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思路是让企业承担其生产带来的负外部性,这是企业应当承担而过去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增加企业负担,以此为手段促进我国经济和企业的转型升级。因此,在规划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配额的时候,需要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尽可能覆盖更多的企业,在保证碳强度下降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避免对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碳交易的配额分配中,通常使用行业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为企业分配免费配额。历史强度下降法是企业和自己历史排放水平进行纵向比较,操作简单,但是却对先进企业不公平,会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而基线法则是同行业同产品之前的横向比较,可以奖励先进,惩罚落后。
四、历史强度下降法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碳交易刚起步的时候,国内的地区级碳交易试点在碳排放权免费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上大都选择了更易于操作的历史强度下降法。即按歷史排放水平分配未来的排放权,且大部分排放配额免费发放。上海市和广东省的碳交易所选择了一次发放多年配额的方式,以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但事后的排放强度指标核算和事先配额分配数量是否匹配,前期免费配额是否发放过量导致市场无法正常运转等等依然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何给新增企业分配碳排放权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没与历史数据,所以按照历史强度下降法无法为其分类第一年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导致新进入的企业必须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来应对第一年正常生产而产生的排放量,这就相当于人为的制造了市场壁垒。
此外,欧盟的碳交易机制也现实了历史强度下降法有可能导致的另外一种我呢提。由于欧洲在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的历史基期设定的问题,东欧很多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根据当时的工业总量获得了免费的初始排放权,但是随着这些国家工业衰退,大量的排放权闲置,从而流入碳交易市场。这些廉价的排放权并不是通过技术升级减排而来,而仅仅市经济衰退的产物,因此被称为“热空气”,这些热空气严重的扰乱了世界碳交易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转型时期,会淘汰大量的落后产能,如果采用历史强度下降法,这些落后产会获得大量的免费配额,再其遭到淘汰后这些配额也会像欧洲碳市场的“热空气”一样冲击我国碳交易市场。
五、基线法的适用条件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线法并不是适用于所有行业或企业,使用基线法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需要如下几个适用条件:
1、产品标准化程度高
产品复杂的行业很难对每个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进行横向比较。例如,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每年会生产几十种不同服装,而一件简单出口非洲的服装和一件符合欧盟严格环保标准的服装,明显后者的生产要复杂的多,工序更多,能源等的消耗更大。如果简单对所有同类服装采用统一的基准线,相当于惩罚生产高级服装的企业,这必然造成逆向淘汰,不符合鼓励产业升级的原则。合理的方法是只能根据各种产品的特点设定不同的基准线,但目前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缺乏相关统计基础,而且纺织服装产品每个月都在快速变化而且缺乏分产品详细的能耗及排放统计基础,这种情况下难以针对具体的产品设定基准线,因此,类似于纺织服装产业这类产品标准化程度很低的产业,短期内就不适合采用基线制进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
2、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可比
在生产工艺复杂的行业中,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到半成品和附属品制造,到成品生产组装,有的企业可以覆盖全产业链,而有的企业则专注于某一个小环节,其能耗差别可能非常大。因此不能简单地在全产业链使用统一的基准线,应该分工序制动不同基准线。以钢铁行业为例,欧盟针对炼焦、烧结、铁水等不同生产环节和工艺设计了不同的基准线,并针对不同的终端产品设计了最后处理工序的基准线,欧盟的钢铁企业生产中覆盖了哪几个环节就用哪个几个基准线进行分配。但我国钢铁行业目前对于分工序的统计基础还比较差,因此只能选择工艺简单可比的企业使用基准线分配。
3、拥有可核查的数据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缺乏能源使用和排放的精细化管理,不能对不同产品区分能耗,甚至无法对不同规格产品的产量进行详细的核查。这种数据无法有效核查的情况下采用基线法,会形成套利空间。例如某行业如果又高排放和低排放两种不同产品的碳排放基准线,企业可以把低排放产品的产量谎报成高排放产品,这样一来相当于获得了超额配额,从而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套利。
六、结论
虽然基线法具有较高的适用条件,但是其优势比较明显,并符合我国长期的碳减排目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将是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基线法结合,以基线法为主,通过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数据,最终全部过渡到基线法。
参考文献:
[1]李爱年, 胡春冬.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偿性研究[J]. 中国软科学, 2003(5):17-21.
[2]何梦舒. 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研究——基于金融工程视角的分析[J]. 管理世界, 2011(11):172-173.
支持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YY13-017),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0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