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挥好法律监督关系与互相制约关系的积极作用,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间的衔接和转化。借鉴海关缉私部门的模式在相关领域试行"一体制"侦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