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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额和形式直接决定了企业职工的税后所得,但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存在着“税收陷阱”,作者提出年终奖金的金额要尽量地靠近区间下限,要采用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以便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
[关键词] 年终奖金 个人所得税 税收陷阱 区间下限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职工负担,但缴税多少和公司对职工的工资奖金安排密切相关,尤其是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额和形式更是直接决定了企业职工的税后所得。因此,如何在个税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年终奖金筹划,需要深入探讨。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使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高于2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如果其当月工资收入为1600元,则应纳税额则为[24000-(2000-1600)]×10%-25=2335(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这些区间就是所谓的“税收陷阱”。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例:某公司副总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24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25008元,并假设该月两者的工资都高于2000元。
则按照税法规定,副总的年终奖24000÷12=2000,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副总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0%-25=2375元,税后奖金=24000-2375=21625(元)。
同样,总经理的年终奖25008÷12=2084元,适用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數是125,则总经理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15%-125=3626元。则税后奖金=25008-3626=21382(元)。
案例中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比副总经理多1008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43元。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就是由于总经理适用了更高的税率级次,但速算扣除数却只能扣除一次,造成多缴纳了个税。换句话说,就是速算扣除数的增加不足以弥补因适用更高税率级次而造成的税收损失。这也就是年终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通过测算,“税收陷阱”包括以下八段,分别对应于10%-45%的8档税率:6001元~6306元、24001元~25294元、60001元~63438元、240001元~254667元、480001元~511429元、720001元~770769元、960001元~1033333元、1200001元~1300000元。因此,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税收陷阱”内。此外,在奖金发放时,应尽量把奖金金额趋近上述八段区间的下限,如6000元、24000元、60000元等,以便用足税收政策,达到税负最小化的效果。
三、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的方式最有利于降低税负
公司除了要尽量避免税前奖金金额的“税收陷阱”外,还可以通过筹划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员工林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60000元。
下面对奖金按月发放、按季度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费用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20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5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5000-2000=7500(元),75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7500×20%-375=1125(元)。
此方案下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125×12=13500(元)。
方案二: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发放奖金11000元,年终发放奖金27000元。则除3月、6月、9月外,林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仍为2500×15%-125=250(元)。
3月、6月、9月发季度奖时,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1000-2000=13500(元)。因此,这三个月的应纳税额为13500×20%-375=2325。
年终奖金27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7000/12=2250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7000×15%-125=3925(元)。
此方案下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9+2325×3+3925=1315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未4500-2000=25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500×15%-125=2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6000/12=5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60000×15%-125=8875(元)。
此方案下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12+8875=11875(元)。
由此可见,原先的年终奖金分月发放的方式已经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每季度发放多纳税款35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1625元。虽然不同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在具体的计算上存在差异,但是一般而言,月薪加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最有利于降低个人所得的总体税负。
四、结论和建议
公司在发放奖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税收陷阱”,而且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月薪加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的税负则较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年终奖金的金额要避免落在八档“税收陷阱”内,且要尽量的靠近区间下限。如果奖金落在“税收陷阱”内,这会使得原本较高的税前所得因为面临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使得税后所得反而较少,背离了奖金发放的初衷。同时,把奖金金额设置的尽量靠近“税收陷阱”的下限,则能够根据累进税率的特点,降低适用税收级次,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将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通过测算,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比仅发放月薪或月薪加季度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要低,因此,建议采用此方式进行月薪和奖金的发放。对于采取发放季奖方式的公司来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保留按季考核,但把季奖平均到每月发放。对于每年的前三月份,可考虑按照上年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预发放,并依据最新考核结果在后续季度调整。通过这样在年度内平滑收入水平,可避免因某月收入水平畸高而造成多缴纳个税,提高税收所得。■
[关键词] 年终奖金 个人所得税 税收陷阱 区间下限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职工负担,但缴税多少和公司对职工的工资奖金安排密切相关,尤其是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额和形式更是直接决定了企业职工的税后所得。因此,如何在个税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年终奖金筹划,需要深入探讨。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使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王某是某公司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如果其当月工资薪金高于2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如果其当月工资收入为1600元,则应纳税额则为[24000-(2000-1600)]×10%-25=2335(元)。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这些区间就是所谓的“税收陷阱”。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说明。
案例:某公司副总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24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25008元,并假设该月两者的工资都高于2000元。
则按照税法规定,副总的年终奖24000÷12=2000,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副总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0%-25=2375元,税后奖金=24000-2375=21625(元)。
同样,总经理的年终奖25008÷12=2084元,适用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數是125,则总经理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8×15%-125=3626元。则税后奖金=25008-3626=21382(元)。
案例中总经理的税前奖金比副总经理多1008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43元。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就是由于总经理适用了更高的税率级次,但速算扣除数却只能扣除一次,造成多缴纳了个税。换句话说,就是速算扣除数的增加不足以弥补因适用更高税率级次而造成的税收损失。这也就是年终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通过测算,“税收陷阱”包括以下八段,分别对应于10%-45%的8档税率:6001元~6306元、24001元~25294元、60001元~63438元、240001元~254667元、480001元~511429元、720001元~770769元、960001元~1033333元、1200001元~1300000元。因此,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免将税前年终奖金的金额定在“税收陷阱”内。此外,在奖金发放时,应尽量把奖金金额趋近上述八段区间的下限,如6000元、24000元、60000元等,以便用足税收政策,达到税负最小化的效果。
三、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组合的方式最有利于降低税负
公司除了要尽量避免税前奖金金额的“税收陷阱”外,还可以通过筹划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使得工资薪金总额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公司员工林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60000元。
下面对奖金按月发放、按季度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费用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20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5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5000-2000=7500(元),7500元适用的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7500×20%-375=1125(元)。
此方案下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125×12=13500(元)。
方案二: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发放奖金11000元,年终发放奖金27000元。则除3月、6月、9月外,林先生每月应纳税额仍为2500×15%-125=250(元)。
3月、6月、9月发季度奖时,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1000-2000=13500(元)。因此,这三个月的应纳税额为13500×20%-375=2325。
年终奖金27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7000/12=2250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7000×15%-125=3925(元)。
此方案下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9+2325×3+3925=1315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未4500-2000=25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500×15%-125=2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6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6000/12=5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60000×15%-125=8875(元)。
此方案下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250×12+8875=11875(元)。
由此可见,原先的年终奖金分月发放的方式已经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每季度发放多纳税款35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款1625元。虽然不同的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在具体的计算上存在差异,但是一般而言,月薪加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形式最有利于降低个人所得的总体税负。
四、结论和建议
公司在发放奖金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税收陷阱”,而且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月薪加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的税负则较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年终奖金的金额要避免落在八档“税收陷阱”内,且要尽量的靠近区间下限。如果奖金落在“税收陷阱”内,这会使得原本较高的税前所得因为面临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使得税后所得反而较少,背离了奖金发放的初衷。同时,把奖金金额设置的尽量靠近“税收陷阱”的下限,则能够根据累进税率的特点,降低适用税收级次,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将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通过测算,月薪加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比仅发放月薪或月薪加季度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都要低,因此,建议采用此方式进行月薪和奖金的发放。对于采取发放季奖方式的公司来说,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保留按季考核,但把季奖平均到每月发放。对于每年的前三月份,可考虑按照上年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预发放,并依据最新考核结果在后续季度调整。通过这样在年度内平滑收入水平,可避免因某月收入水平畸高而造成多缴纳个税,提高税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