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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内外农经专家们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之我国农业经济大多为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使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上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而农业保险就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且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导致缺乏与地方农业经济相配套的险种。
(二)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公司独自经营;2.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 3.农民互助保险会等形式。 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表现在:1.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2.无法平衡好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 。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論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其一,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其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们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其三,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保险行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奇缺。
二、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
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险种的制定、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 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农业保险。 具体措施有如下几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适合地方农业经济的保险组织体系,并在展业公司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扩充农村代办网点,为这一业务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应根据各地发展差异、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组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为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在各展业公司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相对于农业保险对技术、公关方面的要求,以及这一市场的巨大潜力,专管机构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
(二)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及当地政府的不配合。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比如对种养殖业最好通过有关方面进行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 再者,我们可以加强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农业资金投入、农业信贷等措施的落实与保险挂钩,拓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倾斜及费率的优惠。 农业保险费的缴纳靠当地政府在财力上对农户的支持是非常有限的,而农民的收入相对比较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险种的承保范围及费率的厘定方面对农业保险有所倾斜。在业务开发阶段,这种高保额、低费率的优惠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与发展是十分有效的,应充分利用。至于这些措施引起利润方面的下降,可以在其它方面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扩大承保面,比如向相关部门申请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
(四)加快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与管理方面条文的制定与实施。目前保险公司该方面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发展措施不是健全, 险种也比较有限,大多沿用多年前的,而且由于农业保险业务萎缩,以及该险种在各公司经营地位的下降,农业保险人才缺乏、农村代办网点流失。当前,保险公司应重点加强该方面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激励措施并加以实施。(作者单位为人保财险山东公司)
一、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且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导致缺乏与地方农业经济相配套的险种。
(二)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公司独自经营;2.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 3.农民互助保险会等形式。 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表现在:1.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2.无法平衡好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 。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論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不足、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其一,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其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们在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其三,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保险行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奇缺。
二、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
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险种的制定、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 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农业保险。 具体措施有如下几方面:
(一)建立和完善适合地方农业经济的保险组织体系,并在展业公司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扩充农村代办网点,为这一业务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应根据各地发展差异、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地方实际情况,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组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为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在各展业公司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相对于农业保险对技术、公关方面的要求,以及这一市场的巨大潜力,专管机构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
(二)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及当地政府的不配合。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比如对种养殖业最好通过有关方面进行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 再者,我们可以加强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农业资金投入、农业信贷等措施的落实与保险挂钩,拓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倾斜及费率的优惠。 农业保险费的缴纳靠当地政府在财力上对农户的支持是非常有限的,而农民的收入相对比较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险种的承保范围及费率的厘定方面对农业保险有所倾斜。在业务开发阶段,这种高保额、低费率的优惠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与发展是十分有效的,应充分利用。至于这些措施引起利润方面的下降,可以在其它方面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扩大承保面,比如向相关部门申请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
(四)加快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与管理方面条文的制定与实施。目前保险公司该方面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发展措施不是健全, 险种也比较有限,大多沿用多年前的,而且由于农业保险业务萎缩,以及该险种在各公司经营地位的下降,农业保险人才缺乏、农村代办网点流失。当前,保险公司应重点加强该方面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激励措施并加以实施。(作者单位为人保财险山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