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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由于查封、扣押所应具备的条件不易把握,有些执法人员常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作为控制嫌疑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手段。本文对药品执法中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一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