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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责任是要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权。《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推动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制化进程。但是我国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在立法上侧重于经济效益,偏向确立企业的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不能体现以人为本。职业卫生安全属于劳权保障,而保障劳权应当从安全生产回到职业卫生安全本身,所以,应当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职业安全生产的立法。
关键词: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是长期偏高的。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呈现逐年持续上升的势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死于安全事故。与此同时,我国的职业病发展态势也同样十分严峻。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受害人数达2亿之多,或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尘肺病人累计达55万人,其中已死亡近13万人。目前,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5-2万例的速度增长。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可见,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依然是很严峻的。有人说,职业危害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远远大于矿难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远远高于矿难和其他工伤的死亡人数。
虽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手段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职业安全事故的死伤人数和事故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应当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不等于职业安全,《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企业资产运行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在于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因而,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不完全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职业安全不能够等同于生产安全,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为出发点,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且我们要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体系。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概念的区别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很多人把《安全生产法》等同于《职业安全卫生法》,认为生产安全属于劳动安全,但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的概念范畴是不同的。从词源看,安全生产指的是安全和生产,二者缺一不可。安全生产是为了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资本运行的安全。安全生产侧重的是经济效益的考量,搞好安全工作,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减少财产的损失,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保证企业效益,减少职工的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安全生产法范围很广泛,不只适用于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全国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比如公共安全等。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职业卫生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职业安全强调劳动者的安全,以劳动者为核心,职业安全侧重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而职业卫生侧重于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由此可见,职业安全不包括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内容。职业安全卫生在于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预防职业病危害与防治职业病和防止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职业安全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安全卫生状况的真实体现,涉及预防所有危害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因素的内容。由于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而这个权利随着劳动力的转让实际上是由用人单位所控制的。因此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利。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维持生存的工资,如果在一个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劳动所得的高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是其他各种权益实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如何通过立法有效的保障职工在职业劳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十分必要和迫在眉睫的。
三、我国暂未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具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是否能够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还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一)法律概念的区别
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对 "职业安全卫生"的定义是:以保障职工(劳动者)在职业(劳动)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的相应措施; 而对"安全生产"的定义是: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二者的涵义不完全相同。
(二)法律性质不同
安全生产法虽然涉及权利的确认、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但其主导性因素是安全管理和监督,更多的依赖政府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监督管理法,是经济行政法。职业安全法律虽然有行政管理监督的成分,但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分类来看,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解决的社会问题,都是生产过程中和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基于职业、基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它是一部权利法,也是社会法范围内的。
(三)立法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职业安全卫生是为了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四)涵盖的法律内容不同
《安全卫生法》限于生产经营单位预防生产事故;《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能包括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全部内容,只能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某个方面,内容不够全面、广泛,综合性不够强。
(五)体现的法益不同
安全生产法保护的是双重法益,既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同时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但其在立法上侧重于保护企业的资产运行的安全。只要不出导致生产中断的重大事故,它的法益就实现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权利,强调以人为本,属于劳动者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事业。在立法上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身权利。
四、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不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法律调整手段的复杂性。从我国目前职业安全卫生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很多内容是相通的,造成的立法之中的交叉重复。不过也有许多人将《安全生产法》等同于职业安全卫生法。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安全生产法》是保护全体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基本法,但是无论从其法律概念,法律名称,法律内容,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来看,《安全生产法》都不能够涵盖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部内容。再者,即使《职业病防治法》能够调整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关系,但是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法中的职业病是特指的法定职业病,其由于适用范围的原因同样胜任此项任务。因此构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难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真正实现
企业和政府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如果出于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考虑,企业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投入必定要增加,这样做能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充分实现,可是企业的成本会增加,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产生影响。职业安全卫生法益和安全生产法益之间存在冲突。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从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强化安全意识,从实质上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真正实现。
五、 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经济的发展都是为了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旦偏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这部法律的制定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因此,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为基本准则。立法的目的应该从追求生产第一,转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上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可以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和手段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基本人权。还应当完善预防--保险-康复"的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的最直接目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对生产、工作中造成职业伤害的当事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收入保障等。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能够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完善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比如英国等工业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参考文献:
[1]马小峰.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2006,(2).
[2]郝万奇.劳权保障:安全生产回归职业安全[J].2010,(1).
[3]孟燕华.论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3).
[4]石雅馨.论根属于安全生产的职业健康[N].全国城市安全生产(广州)研讨会论文集,2007.
[5]张鸣起.以人为本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劳动保护,2008,(10).
[6]王锋先.试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8).
[7]陈树茂.论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J].江西冶金,2004,(5).
[8]曹渭敏,杨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5).
关键词: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是长期偏高的。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呈现逐年持续上升的势头。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员死于安全事故。与此同时,我国的职业病发展态势也同样十分严峻。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受害人数达2亿之多,或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尘肺病人累计达55万人,其中已死亡近13万人。目前,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5-2万例的速度增长。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在一些企业和地区还存在着伤亡事故漏报、瞒报和"私了"的现象。可见,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依然是很严峻的。有人说,职业危害这种不流血的"渐进式死亡",远远大于矿难等流血的"立即式死亡"。死于尘肺病的患者远远高于矿难和其他工伤的死亡人数。
虽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手段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依然不容乐观,职业安全事故的死伤人数和事故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应当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不等于职业安全,《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企业资产运行的安全,职业安全卫生在于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与安全。因而,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不完全属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职业安全不能够等同于生产安全,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为出发点,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且我们要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体系。
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概念的区别
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很多人把《安全生产法》等同于《职业安全卫生法》,认为生产安全属于劳动安全,但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的概念范畴是不同的。从词源看,安全生产指的是安全和生产,二者缺一不可。安全生产是为了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资本运行的安全。安全生产侧重的是经济效益的考量,搞好安全工作,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减少财产的损失,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保证企业效益,减少职工的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安全生产法范围很广泛,不只适用于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应该是全国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比如公共安全等。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职业卫生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职业安全强调劳动者的安全,以劳动者为核心,职业安全侧重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而职业卫生侧重于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由此可见,职业安全不包括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内容。职业安全卫生在于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预防职业病危害与防治职业病和防止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职业安全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安全卫生状况的真实体现,涉及预防所有危害劳动者安全和健康因素的内容。由于职业安全卫生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而这个权利随着劳动力的转让实际上是由用人单位所控制的。因此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利。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维持生存的工资,如果在一个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劳动所得的高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是其他各种权益实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如何通过立法有效的保障职工在职业劳动中的人身安全,是十分必要和迫在眉睫的。
三、我国暂未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具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是否能够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还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一)法律概念的区别
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对 "职业安全卫生"的定义是:以保障职工(劳动者)在职业(劳动)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的相应措施; 而对"安全生产"的定义是: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二者的涵义不完全相同。
(二)法律性质不同
安全生产法虽然涉及权利的确认、保障和救济等问题,但其主导性因素是安全管理和监督,更多的依赖政府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监督管理法,是经济行政法。职业安全法律虽然有行政管理监督的成分,但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分类来看,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解决的社会问题,都是生产过程中和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基于职业、基于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它是一部权利法,也是社会法范围内的。
(三)立法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职业安全卫生是为了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的侵害,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
(四)涵盖的法律内容不同
《安全卫生法》限于生产经营单位预防生产事故;《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不能包括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全部内容,只能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某个方面,内容不够全面、广泛,综合性不够强。
(五)体现的法益不同
安全生产法保护的是双重法益,既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同时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但其在立法上侧重于保护企业的资产运行的安全。只要不出导致生产中断的重大事故,它的法益就实现了。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健康权利,强调以人为本,属于劳动者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事业。在立法上侧重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身权利。
四、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不完善
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法律调整手段的复杂性。从我国目前职业安全卫生的情况来看,现行的相关法律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很多内容是相通的,造成的立法之中的交叉重复。不过也有许多人将《安全生产法》等同于职业安全卫生法。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安全生产法》是保护全体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基本法,但是无论从其法律概念,法律名称,法律内容,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来看,《安全生产法》都不能够涵盖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部内容。再者,即使《职业病防治法》能够调整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关系,但是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法中的职业病是特指的法定职业病,其由于适用范围的原因同样胜任此项任务。因此构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难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真正实现
企业和政府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如果出于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的考虑,企业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投入必定要增加,这样做能保证劳动者权益的充分实现,可是企业的成本会增加,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产生影响。职业安全卫生法益和安全生产法益之间存在冲突。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从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强化安全意识,从实质上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真正实现。
五、 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第一位的,任何经济的发展都是为了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旦偏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这部法律的制定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因此,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应当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为基本准则。立法的目的应该从追求生产第一,转移到追求安全第一,同时促进经济发展上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可以在各个领域,以各种形式和手段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基本人权。还应当完善预防--保险-康复"的工伤保险体系。工伤保险的最直接目的是以国家立法为手段,对生产、工作中造成职业伤害的当事人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收入保障等。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能够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完善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比如英国等工业国家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
参考文献:
[1]马小峰.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2006,(2).
[2]郝万奇.劳权保障:安全生产回归职业安全[J].2010,(1).
[3]孟燕华.论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3).
[4]石雅馨.论根属于安全生产的职业健康[N].全国城市安全生产(广州)研讨会论文集,2007.
[5]张鸣起.以人为本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J].劳动保护,2008,(10).
[6]王锋先.试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8).
[7]陈树茂.论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J].江西冶金,2004,(5).
[8]曹渭敏,杨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