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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