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官懒政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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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官不为,不独为当今官场所具有,古往今来,官场中的懒官懒政,当官不作为,守土不尽责,从没有绝迹过。
  为官不为,下场很悲惨
  张华博学多才,是西晋时期众所推崇的文坛领袖,一生著述颇丰,早年经人举荐,于曹魏时即以才华超人而受到朝廷重用,因其办事稳健,见解独到,受到了司马昭的赏识。晋武帝时,在张华等人的一再促请下,武帝才下定决心,调军征吴。吴国灭亡后,因力主伐吴有功,张华又迁黄门侍郎,后官至司空,成为皇帝身边地位显赫的亲信近臣,政绩卓然。
  然而,文武兼备的张华到了晚年渐渐明哲保身,遇事唯唯诺诺,昔日锋芒尽失。
  《贞观政要》载有这样一则故事。西晋时期,惠帝当政,贾皇后专权,要废除司马遹太子之位,司空张华竟不据理力争,只是阿谀附和。等赵王司马伦举兵废除贾后,派人捉拿张华时,张华辩解:“将废太子日,非是无言,当时不被纳用。”赵王使者说:“公为三公,太子无罪被废,言既不从,何不引身而退?”张华无言以对,“遂斩之”。
  对于为官不为者,孟子曾入木三分地刻画其为“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张华害怕失去自己的官位,不愿得罪權贵,于是“苟在阿顺”。他的行为说到底,是“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其内心深处为官不为的心态在作怪。身居其位而置国事于不顾,明哲保身,不仅于国不利,也无益于天下百姓。“谁都不得罪,遇人笑嘻嘻,逢事打哈哈”,自以为圆滑练达,左右逢源,实际上就是官场混混一个,到头来落得个身首异处的下场,实在是可悲、可叹。
  整饬吏治,从“迟到早退”抓起
  “治懒”不独为现代所有。今日懒官多,古代懒官也为数不少,历代王朝都极为重视“治懒庸”。从历史兴替当中,人们逐渐认识到,管理国家必须严格约束各级官员。
  古人“治懒庸”,首先从“迟到早退”抓起。要了解古代“治懒庸”,得先了解古代官员是怎么上、下班的。古代上班时间比现在要早得多。《诗经·齐风·鸡鸣》中,妻子催丈夫起床:“公鸡已经叫了,上朝的都已经到了;东方已经亮了,上朝的已经忙碌了。”由此可见,从春秋起,古人就有了“鸡鸣即上班”的传统,随后,这个时段就定为“卯时”,即早晨5至7时。于是,“上班点卯”一直流传至今。
  古人上班第一件事是“开会”。在中央,皇帝每天早上要举行“朝会”,也叫“上朝”。参会官员是“六部九卿”等省(部)级以上官员。朝会内容有两项:一是皇帝决定某件事,征求大臣意见;二是大臣有重大事项,需报请皇帝批准。“朝会”的时间,根据议程多少有长有短,一般多在辰时(上午7时至9时)的9时结束。正常情况下每天如此。
  治理懒官懒政,其第一要义在于严明纪律,严于执法。中国历朝历代都有不少惩治“懒官”的招数,尽管乏善可陈,但有时也能让我们眼睛一亮。
  唐玄宗时,将官员的迟到早退与其俸禄挂钩,且非常严厉。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唐会要》卷二四)。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唐朝还有“因旷工而坐牢”的规定,唐律规定:旷工满35天判处有期徒刑1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工作的官员,还要罪加一等。还有因缺勤被撤职的:清乾隆时,一个叫钱在上的翰林给皇孙当老师,只因连日缺勤,便奉旨革职留任,由此失去了外放考差的机会。
  廷上行杖,对消极怠工者严惩
  对于懒官懒政,明朝流行廷杖。廷杖,就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后汉纪》曰:“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皆鞭杖。”金朝与元朝普遍实施,明代时成为一种制度,往往由厂卫行之。《大明律·吏律》规定:缺勤1天处笞20小板,每再满3天加一等,满20天处杖打100大板;官员赴任过限期,无故不朝参、不办公,一日笞10板,罪止杖80板。
  行刑时,由侍卫和太监将受刑者绑缚午门外,宦官高坐中央监刑,宦官厂卫分站左右,庭下是手执木棍的行刑狱吏。监刑宦官向受刑者宣读皇帝的诏书后,行刑狱吏则立即冲上来,将其扑倒在地,用麻布把受刑者从肩膀以下绑住,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廷杖。
  受刑者接受廷杖以后,轻者不死,即使日后痊愈也是终身残废,重者立毙杖下,不少受刑官员,就死在廷杖之下。廷杖最高的数目是100大板,但这已无实际意义,打到70几下,人已死了。历史记载,廷杖100的人,极少有存活的记录。廷杖80,意味着双脚已迈进了阎王殿的门槛。
  对于迟到缺勤,除了廷杖外,还有扣工资、降级、撤职甚至“坐牢”等五花八门的处罚措施。为不因迟到而挨打,明朝曾发生过一起冬天官员误落御河溺死的事。原来魏忠贤当权时,紫禁城不准点路灯,说是为防“火患”,还禁止官员骑马坐轿,冬天天亮晚,路上又黑灯瞎火,结果是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于是“追尾”之事经常发生。一天,一名住得离皇宫较远的官员可能是起晚了一点儿,因怕“朝会”迟到受杖刑,一路小跑。由于当天早上下大雨、路又滑,慌乱中没辨清方向,竟失足跌进御河。
  廷杖懒官,并非只限于缺勤早退。为了强化吏治,使官吏尽职尽责,对于懒官懒政行为明律给以严厉制裁:“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舍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诠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此外,文卷失错、漏使印信、收粮违限等失职行为也要处罪。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擅离职役”条还规定:“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无故不朝参公座”条规定:“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
  古代治理懒官懒政之法,对于整治消极怠工之懒官懒政行为以及官场吏治风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明朝初年,官吏们在朱元璋严刑峻法的威慑下,不能不有所畏惧和顾及。时人称“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
  有人说,“治国必先治吏”,“官吏、官吏,就是要加强‘管理’;如不‘管理’,官不为官,吏不为吏。”“真正的治理就是对官吏的严格管理。”此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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