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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各级政府信息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信息技术在政府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公共危机管理中信息公开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日益频发的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需要政府进行危机管理,并有效地用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方式来实现对事体的管控。本文探讨了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事件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发,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4?28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件到2011年的“青海玉树地震”以及“7?23动车追尾”事故,屡次危机应对中对信息的管控能力似乎成为了近期人们关注的焦点。日益频发的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需要政府进行危机管理,并有效地用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方式来实现对事体的管控。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公共危机的涵义
居延安在《公共关系》一书中指出“危机是指危及组织利益、形象、生存的突发性或灾难性的事故与事件。”也即是强调意识危机就是灾难性事件。因此,信息安全的目标是即使遏制紧急事件不然它发展成危机。罗森塔尔和皮恩伯格将危机界定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很行为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很强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关键性决策的事件。
我国相关危机的研究起步虽然晚,但近几年来也取得不少成果。薛澜在其《危机管理》一书中就将公共危机归纳为: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速决策等不利情景的汇聚。他认为,从具体的危机管理角度出发,危机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冲突以及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极端行为引发的各类事件,它往往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行为。在公共危机期间,政府公开的是与危机有关的信息,即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公主主动公开公共危机信息的法律行为,以公开事件、事故原委来消除公众疑虑,消除流言和谣言。对危机实施管理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主体:个体、企业和政府。由于本文所讨论的危机管理主体是政府,专指公共管理范围内的危机管理。因此相对应地将政府由于要应对公共危机而进行的信息公开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共危机时期政府公开信息的理论基础
1、人民主权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力获得政府信息。
2、危机沟通理论。在政府的危机管理中,沟通可以分为组织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本文中的沟通指的是后者,,也就是在公共危机中,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以达到对危机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危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整个社会都认为信息公开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制度性因素和成就的思维习惯在制约着信息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努力。
(一)体制内部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一把手负责制”把更多的权利下放给各级政府的同时也把更多的责任让渡给了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甚至计划生育都成为了考核官员的指标之一。官员的升迁高度依赖政绩,为了确保政绩,官员就压制不利消息,甚至动用各种手段掩盖不利消息。在数不清的矿难中,在洪水灾难下,人员伤亡数目直接影响灾难的性质,影响官员的业绩考评。官员们明知压制信息被查出来的可能后果,但只要这种风险低于公布真实信息后所引起的负面效果,那么官员还是会选择隐瞒信息。对于这种制度性缺陷,首先要转变思路,提高隐瞒信息的惩罚力度,使官员撒谎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抑制其隐瞒事实的私欲。
(二)信息传递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国家最大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机构。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百分之八十的信息。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各级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 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所收集的信息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使得各自公开的信息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另外,有些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为了本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将信息独自占有,不愿意将信息向上或对外公布,这就出现信息公开步调不一、各自为政现象,导致公开的信息混乱不清,相互矛盾。
(三)政府和公众的危机信息公开意识不够
虽然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个别权力部门对信息公开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够深刻,对信息公开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还不够重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隐瞒真相。知情权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指出,“信息作为一种权力资源,分享信息就意味着分享权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民众决定的。”
不仅我国政府官员缺乏,我国公民也严重缺乏知情权意识。处理非典型肺炎事件时,有关部门基于利益的驱使,弱化了病情的严重性。从事件流传的途径和事后公众对政府处理该事件的方式的态度来看,公众并没有意识到向政府获取准确的关于该流行病的信息,而且事后对政府的不作为也没持太大异议甚至表示理解、支持。几十年甚至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惯性思维并未在中国民众中得到太大的改变,中国民众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自己拥有作为信息接受者的自由权利,,当然也没有告诉他们自己就是信息接受者。 三、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应用
新媒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作用和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
所谓的新媒体主要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主要指互联网和手机等电子媒介。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多,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新媒体的崛起,人们获取信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企图封锁、屏蔽信息的做法是十分愚蠢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不再能够完全控制信息传播媒介,主流媒体没有传播的信息,却可以通过非主流的方式传播出去。
政府新闻发言人会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共危机的发展情况已经政府应对危机的政策,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化解公众疑虑以稳定人心。但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常以敏感问题为由搪塞记者采访或干脆以“无可奉告”来公然隐瞒信息。因此,政府发言人制度要以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保障。而完善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要对政府新闻发言人本人综合素质、沟通能力等进行严格考核之外,还要明确其责任追究,实现政府信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二)建立完备的危机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机构
建立危机综合信息咨询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危机发生得更加频繁,所以在危机管理系统中需要有一个覆盖全面、反应灵敏、检索方便、咨询及时的危机信息咨询机构、可以随时为人们提供各种危机的相关信息的危机管理综合信息咨询机构。该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我们对危机的研究、防范和救治。所以对危机后的恢复、评估、及时向决策机构提供有关预防救治危机的政策咨询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信息公开法,完善相关制度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照日本信息公开立法的做法,分阶段、分步骤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同时,要完善紧急状态下的相关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制、行政强制法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国家赔偿(补偿)法制等。虽然在危机决策中,不必完全遵循常规决策时的程序和步骤,但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将危机状态下政策过程确定下来,并明确各部门的权责。通过法律来授予临时性的权力,但也要制约和防范权力的滥用。当政府公务人员不能履行或背弃责任时,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官员问责机制和建立应对公共危机能力评估体系
建立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事后以此惩戒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而是应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的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不是为了对官员时候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在危机发生时只有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才是有效控制危机的方法。同时,应当建立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评估体系,并把这一项纳入官员的考核之中。
参考文献:
[1]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2006.
[2]罗伯特 希斯.危机管理[M].中信出版社,2003.
[3]冯兆辉.论公关危机时期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
[4]李程伟.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胡百精.危机传播管理[M].中国传媒出版社,2005.
[6]张杰明.开放的政府[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种公共危机事件频发,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4?28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件到2011年的“青海玉树地震”以及“7?23动车追尾”事故,屡次危机应对中对信息的管控能力似乎成为了近期人们关注的焦点。日益频发的各类公共危机事件需要政府进行危机管理,并有效地用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方式来实现对事体的管控。
一、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公共危机的涵义
居延安在《公共关系》一书中指出“危机是指危及组织利益、形象、生存的突发性或灾难性的事故与事件。”也即是强调意识危机就是灾难性事件。因此,信息安全的目标是即使遏制紧急事件不然它发展成危机。罗森塔尔和皮恩伯格将危机界定为: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很行为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很强的情况下必须做出关键性决策的事件。
我国相关危机的研究起步虽然晚,但近几年来也取得不少成果。薛澜在其《危机管理》一书中就将公共危机归纳为: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需要迅速决策等不利情景的汇聚。他认为,从具体的危机管理角度出发,危机是指因不可抗力或突然袭来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冲突以及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极端行为引发的各类事件,它往往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极大的威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行为。在公共危机期间,政府公开的是与危机有关的信息,即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公主主动公开公共危机信息的法律行为,以公开事件、事故原委来消除公众疑虑,消除流言和谣言。对危机实施管理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主体:个体、企业和政府。由于本文所讨论的危机管理主体是政府,专指公共管理范围内的危机管理。因此相对应地将政府由于要应对公共危机而进行的信息公开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共危机时期政府公开信息的理论基础
1、人民主权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力获得政府信息。
2、危机沟通理论。在政府的危机管理中,沟通可以分为组织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本文中的沟通指的是后者,,也就是在公共危机中,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流和交换,以达到对危机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危机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整个社会都认为信息公开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制度性因素和成就的思维习惯在制约着信息向公开化和透明化努力。
(一)体制内部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一把手负责制”把更多的权利下放给各级政府的同时也把更多的责任让渡给了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甚至计划生育都成为了考核官员的指标之一。官员的升迁高度依赖政绩,为了确保政绩,官员就压制不利消息,甚至动用各种手段掩盖不利消息。在数不清的矿难中,在洪水灾难下,人员伤亡数目直接影响灾难的性质,影响官员的业绩考评。官员们明知压制信息被查出来的可能后果,但只要这种风险低于公布真实信息后所引起的负面效果,那么官员还是会选择隐瞒信息。对于这种制度性缺陷,首先要转变思路,提高隐瞒信息的惩罚力度,使官员撒谎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抑制其隐瞒事实的私欲。
(二)信息传递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国家最大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机构。政府掌握着一个国家百分之八十的信息。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各级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 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所收集的信息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使得各自公开的信息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另外,有些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为了本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将信息独自占有,不愿意将信息向上或对外公布,这就出现信息公开步调不一、各自为政现象,导致公开的信息混乱不清,相互矛盾。
(三)政府和公众的危机信息公开意识不够
虽然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个别权力部门对信息公开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够深刻,对信息公开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还不够重视。漠视公众的知情权,隐瞒真相。知情权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指出,“信息作为一种权力资源,分享信息就意味着分享权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决定的,而是由民众决定的。”
不仅我国政府官员缺乏,我国公民也严重缺乏知情权意识。处理非典型肺炎事件时,有关部门基于利益的驱使,弱化了病情的严重性。从事件流传的途径和事后公众对政府处理该事件的方式的态度来看,公众并没有意识到向政府获取准确的关于该流行病的信息,而且事后对政府的不作为也没持太大异议甚至表示理解、支持。几十年甚至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惯性思维并未在中国民众中得到太大的改变,中国民众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意识到自己拥有作为信息接受者的自由权利,,当然也没有告诉他们自己就是信息接受者。 三、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应用
新媒体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作用和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
所谓的新媒体主要是相对传统媒体而言,主要指互联网和手机等电子媒介。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多,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新媒体的崛起,人们获取信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企图封锁、屏蔽信息的做法是十分愚蠢的。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不再能够完全控制信息传播媒介,主流媒体没有传播的信息,却可以通过非主流的方式传播出去。
政府新闻发言人会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共危机的发展情况已经政府应对危机的政策,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化解公众疑虑以稳定人心。但在我国,新闻发言人常以敏感问题为由搪塞记者采访或干脆以“无可奉告”来公然隐瞒信息。因此,政府发言人制度要以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保障。而完善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要对政府新闻发言人本人综合素质、沟通能力等进行严格考核之外,还要明确其责任追究,实现政府信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二)建立完备的危机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机构
建立危机综合信息咨询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危机发生得更加频繁,所以在危机管理系统中需要有一个覆盖全面、反应灵敏、检索方便、咨询及时的危机信息咨询机构、可以随时为人们提供各种危机的相关信息的危机管理综合信息咨询机构。该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我们对危机的研究、防范和救治。所以对危机后的恢复、评估、及时向决策机构提供有关预防救治危机的政策咨询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信息公开法,完善相关制度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照日本信息公开立法的做法,分阶段、分步骤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同时,要完善紧急状态下的相关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制、行政强制法制、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国家赔偿(补偿)法制等。虽然在危机决策中,不必完全遵循常规决策时的程序和步骤,但应该通过法律和制度将危机状态下政策过程确定下来,并明确各部门的权责。通过法律来授予临时性的权力,但也要制约和防范权力的滥用。当政府公务人员不能履行或背弃责任时,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官员问责机制和建立应对公共危机能力评估体系
建立问责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是在事后以此惩戒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官员,而是应贯穿于各级领导干部,成为约束和规范各级领导的日常行为的责任制度。建立问责制不是为了对官员时候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晰的界定,而是为了提升和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时刻激励官员清楚在危机发生时只有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才是有效控制危机的方法。同时,应当建立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评估体系,并把这一项纳入官员的考核之中。
参考文献:
[1]薛澜、张强、钟开斌.危机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2006.
[2]罗伯特 希斯.危机管理[M].中信出版社,2003.
[3]冯兆辉.论公关危机时期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5.
[4]李程伟.公共危机管理:理论与实践探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胡百精.危机传播管理[M].中国传媒出版社,2005.
[6]张杰明.开放的政府[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