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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关键,而本文笔者将以电子商务行业为例,试析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成因,并针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个人建议,望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开展,有些许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成因;对策
引言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最为火热的行业之一,在其影响下,与之相关的产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国家在税收方面出现一定困难,因此,文章将对制约税收工作开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一、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税收流失成因
1、产品数字化、無形化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计算税额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发生劳务的实际行为,由此来确定征税对象、税率、税种等。而电子商务模式将传统模式的所有交易程序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产品也不再是看得见摸得到的实体物品,钱货交付均在虚拟网络世界进行,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交易主体、交易地点的隐匿化。
2、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催生了如支付宝、财富通等新的支付方式,将它们和个人银行账户捆绑,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无须税务登记,使得税务机关的资金监控出现盲点,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主体的资金流向。
3、开放性、国际化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跨国跨界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居住地等一些物理意义上的概念变得模糊,同时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偷漏税的情况更容易发生。
4、税收凭证电子化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账簿、发票均可转换为网上电子化形式填制,对传统税务稽查的查账方式构成了实施操作上的挑战。并且,电子凭证能够轻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纳税人可以隐藏有关信息,而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察觉,助长了偷税骗税的活动,造成税收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课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贸易方式,其全部行为操作过程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实物载体的数字化产品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无须现实中的经营场所,交易发生时交易主体也无须见面,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主体。例如,一个网络商店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只须一个网址,真实身份和位置无法确定,给税务机关征税造成困难,削减了税基。
2、税收凭据难以获得
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下,不同于以往的是票据以电子形式保存,数据金额均以数字化形式传送,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得税务部门无法获得直接的纸质凭证,无法追踪流失的税款。
3、征管人才匮乏、认识不足
如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税务部门人员的知识普及度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缺乏一定的认知,缺乏既熟悉税收征管又了解电商运营的人才。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没有纸制化的票据,税收征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给只熟悉实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排斥。
4、纳税信息获取困难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形化使得交易信息往往只有买卖双方和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而交易双方为了逃避纳税往往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透露交易信息,而且数字化信息容易被篡改,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准确真实的纳税信息。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明确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应当对什么进行征税,是另一个重要的核心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对象为网络信息产品,具有无形化的特点,本文建议对电子商务交易首先应在增值税这方面进行征收,可以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如采用低税率。
2、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前提。主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是纳税主体提供的资料,赋予其唯一的代码。通过纳税代码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信息和网上交易情况连接到税务登记库,方便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信息。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也必须检查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提供商的税务登记证明,才能允许其注册,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向公众公布以便监督。需要停业注销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再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处注销商户。
3、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传统贸易拥有的纸质票据作为纳税依据,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特点,使其税收信息隐匿化。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们应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开具系统,当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交易,交易款项进行电子结算后,系统便自动开具电子发票。与此同时,系统会将电子发票传到纳税人的网上银行,纳税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也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
4、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系统代扣代缴制是指税务部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进行税收的征管,关键是抓住交易的货款支付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目前,我国实施起来有可操作性的模式是:按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真实基本信息确定纳税主体,由网络交易对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数字化、电子化、第三方等诸多特性,使得国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如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凭证难以获取等问题,但笔者相信,在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下,在完善税务登记实名制度、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等多种举措并行之下,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流失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1]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19(14)
[2]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和路径优化[J].经济与管理,2019(5)
作者简介:杨新建,出生日期:1998年6月19日,性别:男,籍贯:河南省信阳市,专业:税收学,学校:辽东学院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成因;对策
引言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最为火热的行业之一,在其影响下,与之相关的产业,也得到迅速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导致国家在税收方面出现一定困难,因此,文章将对制约税收工作开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一、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分析税收流失成因
1、产品数字化、無形化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计算税额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发生劳务的实际行为,由此来确定征税对象、税率、税种等。而电子商务模式将传统模式的所有交易程序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产品也不再是看得见摸得到的实体物品,钱货交付均在虚拟网络世界进行,这种虚拟性也导致了交易主体、交易地点的隐匿化。
2、第三方支付
电子商务催生了如支付宝、财富通等新的支付方式,将它们和个人银行账户捆绑,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无须税务登记,使得税务机关的资金监控出现盲点,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主体的资金流向。
3、开放性、国际化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跨国跨界交易的频繁发生使得居住地等一些物理意义上的概念变得模糊,同时加剧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偷漏税的情况更容易发生。
4、税收凭证电子化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账簿、发票均可转换为网上电子化形式填制,对传统税务稽查的查账方式构成了实施操作上的挑战。并且,电子凭证能够轻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纳税人可以隐藏有关信息,而税务机关不能轻易察觉,助长了偷税骗税的活动,造成税收流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课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贸易方式,其全部行为操作过程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无实物载体的数字化产品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无法确定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无须现实中的经营场所,交易发生时交易主体也无须见面,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纳税主体。例如,一个网络商店在进行网络交易的时候只须一个网址,真实身份和位置无法确定,给税务机关征税造成困难,削减了税基。
2、税收凭据难以获得
在这种新的商务模式下,不同于以往的是票据以电子形式保存,数据金额均以数字化形式传送,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使得税务部门无法获得直接的纸质凭证,无法追踪流失的税款。
3、征管人才匮乏、认识不足
如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但税务部门人员的知识普及度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缺乏一定的认知,缺乏既熟悉税收征管又了解电商运营的人才。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没有纸制化的票据,税收征管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给只熟悉实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税务工作人员造成心理上的排斥。
4、纳税信息获取困难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形化使得交易信息往往只有买卖双方和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而交易双方为了逃避纳税往往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透露交易信息,而且数字化信息容易被篡改,税务部门难以获得准确真实的纳税信息。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明确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顾名思义就是应当对什么进行征税,是另一个重要的核心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对象为网络信息产品,具有无形化的特点,本文建议对电子商务交易首先应在增值税这方面进行征收,可以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如采用低税率。
2、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前提。主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查电子商务经营者也是纳税主体提供的资料,赋予其唯一的代码。通过纳税代码将电子商务纳税人的信息和网上交易情况连接到税务登记库,方便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信息。电子商务的第三方平台也必须检查申请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提供商的税务登记证明,才能允许其注册,并在其经营网页上向公众公布以便监督。需要停业注销时,必须首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再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处注销商户。
3、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传统贸易拥有的纸质票据作为纳税依据,而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特点,使其税收信息隐匿化。因此,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我们应全面推广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开具系统,当电子商务平台发生交易,交易款项进行电子结算后,系统便自动开具电子发票。与此同时,系统会将电子发票传到纳税人的网上银行,纳税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也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依法纳税。
4、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的第三方系统代扣代缴制是指税务部门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来进行税收的征管,关键是抓住交易的货款支付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征收管理情况。目前,我国实施起来有可操作性的模式是:按照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真实基本信息确定纳税主体,由网络交易对象来确定所适用的税。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数字化、电子化、第三方等诸多特性,使得国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如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税收凭证难以获取等问题,但笔者相信,在相关人员的不断努力下,在完善税务登记实名制度、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等多种举措并行之下,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流失问题,必然会迎刃而解,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1]冯文.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J].商场现代化,2019(14)
[2]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收遵从的理论分析和路径优化[J].经济与管理,2019(5)
作者简介:杨新建,出生日期:1998年6月19日,性别:男,籍贯:河南省信阳市,专业:税收学,学校:辽东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