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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确实始终是社会热点—因为“热点”已经转移到民众之间的各种权利、生活方式、价值观的冲突了。在公共空间的“争夺”中,年轻人占领线上,大妈大爷们占领线下。
在高考前,发生了一点事情。为了给高考提供一个安静的环境,各地政府都通过行政手段禁止各类噪声,包括要求各广场舞团队在高考期间停跳广场舞。绝大多数人还是听从劝告的,但据媒体报道,也有极少数大妈大爷装着好像这事不存在,和来劝阻的民警发生冲突。有人还抬出了“权利”这块金字招牌,说高考期间不让跳广场舞剥夺了他们锻炼身体的权利。
既然扯到权利,那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而且预设了是要讲道理的。
按美国政治哲学家德沃金的说法,权利是一种“王牌”。他作了一个比喻:在打桥牌时,一旦人们亮出“王牌”,便可以压过其它牌。在他看来,当一个人享有某种权利时,不可以用别的理由—无论是什么理由,去剥夺他这种权利。一个可以用诸种理由轻易剥夺公民权利的社会是可怕的。
不听劝告的广场舞大妈大爷们不一定知道德沃金老师。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但逻辑还是有点相似。在他们看来,跳广场舞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没有义务为高考这个理由而牺牲这个权利。其他那些听从了劝告的人,估计也不会觉得这是自己的义务,而是因为自己的通情达理而放弃了这一权利。
但道理真是这样的吗?我发现预设已经错了,这件事无法套德沃金的理论。
毕竟,高考并不仅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它关系到国家选拔人才和社会公平,问题的要害在于它恰恰代表了一种权利—考生获得安静、不被干扰的权利。这种权利,因为事涉社会公平和国家选拔人才这种大事,被侵犯的后果较为严重,所以,才由国家出面来保障。这就是各地政府要求高考期间不能有噪声扰民的逻辑。
就此而言,说跳广场舞是权利的大妈大爷们,是他们锻炼身体的权利和别人(比如考生)安静休息不被打扰的权利发生了冲突。问题的本质因此是:哪一种权利能够压倒别的权利?
“权利”是一种政治和社会承诺。我们说你有这个权利那个权利,就已经预设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政府有兑现、满足、尊重,以及提供资源、条件来实现这种权利的义务。比如传说中公民的“知情权”,意味着政府要公开什么信息,公民要了解时也不要推三阻四。
第二个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如果你有这个权利,那我就有尊重這个权利的义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有人要帮他埋单的。按美国法理学家桑斯坦的说法,你在行使权利时,有人付出了成本。这个成本,要么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帮出,比如那些不听劝告探险时出事的“驴友”,政府组织营救,要浪费公共资源,要么是其他人帮你出,比如人家要容忍你带来的不适、骚扰,等等。
所以,当我们提出什么是自己的“权利”时,一方面是可以理直气壮的,但另一方面,不一定就很理所当然—假如这个“权利”对于其他公民来说,帮你付出的成本太高,或侵犯了他更优先的权利,它就应该受到某些抑制,或者不成立了。没有看到这些,拿起“权利”的招牌乱舞,只能归结为一种心理-人格上的特质:自私。
休息而不被打扰的权利,作为一种消极权利,道德上的分量更重,优先于跳广场舞、弹钢琴、唱歌等可能干扰这一权利的各种其他积极权利,这是一个常识。由于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各种权利的冲突难以避免,而且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一下哪种权利更优先,更紧迫,更重要,还是有必要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其它道德分量更低的权利只能被压倒,它也需要在社会支持中寻找最适合自己实现的方式。
在高考前,发生了一点事情。为了给高考提供一个安静的环境,各地政府都通过行政手段禁止各类噪声,包括要求各广场舞团队在高考期间停跳广场舞。绝大多数人还是听从劝告的,但据媒体报道,也有极少数大妈大爷装着好像这事不存在,和来劝阻的民警发生冲突。有人还抬出了“权利”这块金字招牌,说高考期间不让跳广场舞剥夺了他们锻炼身体的权利。
既然扯到权利,那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而且预设了是要讲道理的。
按美国政治哲学家德沃金的说法,权利是一种“王牌”。他作了一个比喻:在打桥牌时,一旦人们亮出“王牌”,便可以压过其它牌。在他看来,当一个人享有某种权利时,不可以用别的理由—无论是什么理由,去剥夺他这种权利。一个可以用诸种理由轻易剥夺公民权利的社会是可怕的。
不听劝告的广场舞大妈大爷们不一定知道德沃金老师。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但逻辑还是有点相似。在他们看来,跳广场舞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没有义务为高考这个理由而牺牲这个权利。其他那些听从了劝告的人,估计也不会觉得这是自己的义务,而是因为自己的通情达理而放弃了这一权利。
但道理真是这样的吗?我发现预设已经错了,这件事无法套德沃金的理论。
毕竟,高考并不仅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它关系到国家选拔人才和社会公平,问题的要害在于它恰恰代表了一种权利—考生获得安静、不被干扰的权利。这种权利,因为事涉社会公平和国家选拔人才这种大事,被侵犯的后果较为严重,所以,才由国家出面来保障。这就是各地政府要求高考期间不能有噪声扰民的逻辑。
就此而言,说跳广场舞是权利的大妈大爷们,是他们锻炼身体的权利和别人(比如考生)安静休息不被打扰的权利发生了冲突。问题的本质因此是:哪一种权利能够压倒别的权利?
“权利”是一种政治和社会承诺。我们说你有这个权利那个权利,就已经预设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是公民和政府的关系:政府有兑现、满足、尊重,以及提供资源、条件来实现这种权利的义务。比如传说中公民的“知情权”,意味着政府要公开什么信息,公民要了解时也不要推三阻四。
第二个是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如果你有这个权利,那我就有尊重這个权利的义务。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有人要帮他埋单的。按美国法理学家桑斯坦的说法,你在行使权利时,有人付出了成本。这个成本,要么政府用纳税人的钱帮出,比如那些不听劝告探险时出事的“驴友”,政府组织营救,要浪费公共资源,要么是其他人帮你出,比如人家要容忍你带来的不适、骚扰,等等。
所以,当我们提出什么是自己的“权利”时,一方面是可以理直气壮的,但另一方面,不一定就很理所当然—假如这个“权利”对于其他公民来说,帮你付出的成本太高,或侵犯了他更优先的权利,它就应该受到某些抑制,或者不成立了。没有看到这些,拿起“权利”的招牌乱舞,只能归结为一种心理-人格上的特质:自私。
休息而不被打扰的权利,作为一种消极权利,道德上的分量更重,优先于跳广场舞、弹钢琴、唱歌等可能干扰这一权利的各种其他积极权利,这是一个常识。由于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的稀缺性,各种权利的冲突难以避免,而且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区分一下哪种权利更优先,更紧迫,更重要,还是有必要的。当然,这不意味着其它道德分量更低的权利只能被压倒,它也需要在社会支持中寻找最适合自己实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