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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谈何容易!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困惑着每一个局内人。在“加强著作权保护”呼吁声中,现状是许多著作权依然被无偿使用或滥用,抑或是劣币驱逐良币,真正优质的内容得不到大力传播。
问题在哪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立法滞后。相关规定不能适应网络传播的需要,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科技进步。一个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优质文化内容的广泛传播和应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任何时候著作权都应该是保护和使用并重,不可偏颇。价值内容束之高阁也就失去了创造的意义。然而,面对无序的侵权传播,“版权保护”成为当下网络环境中的最强音,这其实是不正常的,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著作权人无奈的叹息,表现出了法律法规缺失或不易执行的乱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完全是“堵”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完全是“堵”。“堵”是堵不住的,也是“堵”一漏万的。 侵权判罚对著作权人来说,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心理安慰,同时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同时挫伤了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多情况下他们并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2006年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成为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在遵照执行方面,有许多阻碍,缺乏网络环境下的可操作性。比如,出版社的存量资源的数字化传播,怎样解决作者的授权问题?杂志社要不要先拿到作者的授权,再授权给相关集成传播平台?等等。这些问题没有切实解决,著作权保护也很难落到实处。我们要认真着眼于这些问题,敢于为天下先,创新作为,建立起中国范围内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体系。至少要积极做好一些“疏”的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台“疏”的措施
所谓“疏”,就是疏通、疏导,就是引渠挖沟、因势利导。既然传统出版的数字化转型势在必须,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如果说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建议由政府管理部门、著作权协会组织、行业协会一起出台一些变通的措施,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授权问题,同时给保护和使用一个出口。
比如,可不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细分?可以分为数字出版、数字发行。网络首发原创内容归为“数字出版”,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的授权约定。已经出版的内容只要获得期刊社对复制权的授予,在网上销售可归为“数字发行”。可以按照网络实际发行量和一定的付费标准为著作权人分配利益。法律可以要求图书或期刊出版商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必再要求数字发行商也获得作者的授权。数字发行在这里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杂志社在编辑排版设计好新刊后,把一份拷贝送到印刷厂,而把另一份拷贝直接投递给数字发行渠道。数字发行,包括手机发行和电子书发行其实都和传统发行一样,它是一种市场销售的概念。是换一种渠道和载体的发行行为。
美国的利益平衡协调值得借鉴
美国虽然重视知识产权,但也同样重视互联网的发展,重视国家的根本性利益。他们在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进行了利益平衡协调,不会轻易判侵权。而我们国家一概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即便获得了已出版期刊的数字化复制权,但由于没有拿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一定会判侵权。一旦判了侵权,著作权人的作品从网上删除,不能再被传播,网络传播者被罚款,终端读者不再能享用,事实上是三败俱伤,任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再产生。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互联网内容产业不愿意挨板子,那就只能把数字化内容发行传播停顿下来。那么国家大力推动的出版数字化转型就将受到影响,也会落后于国际出版数字化进程。
如上,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行业自律和制度他律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一定要积极寻求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和新的制度设计,围绕政策法规、机制、行业自律和产业环境,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疏导”,同时保证互联网自身和出版数字化转型的可持续发展,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立良好、合理的网络传播秩序。
(作者系龙源数字传媒集团总编辑兼副总裁)
问题在哪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立法滞后。相关规定不能适应网络传播的需要,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科技进步。一个社会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优质文化内容的广泛传播和应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任何时候著作权都应该是保护和使用并重,不可偏颇。价值内容束之高阁也就失去了创造的意义。然而,面对无序的侵权传播,“版权保护”成为当下网络环境中的最强音,这其实是不正常的,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著作权人无奈的叹息,表现出了法律法规缺失或不易执行的乱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完全是“堵”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能完全是“堵”。“堵”是堵不住的,也是“堵”一漏万的。 侵权判罚对著作权人来说,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心理安慰,同时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同时挫伤了数字出版和网络传播工作者的积极性,更多情况下他们并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2006年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成为判断侵权的唯一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在遵照执行方面,有许多阻碍,缺乏网络环境下的可操作性。比如,出版社的存量资源的数字化传播,怎样解决作者的授权问题?杂志社要不要先拿到作者的授权,再授权给相关集成传播平台?等等。这些问题没有切实解决,著作权保护也很难落到实处。我们要认真着眼于这些问题,敢于为天下先,创新作为,建立起中国范围内的著作权保护和使用体系。至少要积极做好一些“疏”的工作。
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台“疏”的措施
所谓“疏”,就是疏通、疏导,就是引渠挖沟、因势利导。既然传统出版的数字化转型势在必须,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如果说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建议由政府管理部门、著作权协会组织、行业协会一起出台一些变通的措施,去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授权问题,同时给保护和使用一个出口。
比如,可不可以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细分?可以分为数字出版、数字发行。网络首发原创内容归为“数字出版”,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的授权约定。已经出版的内容只要获得期刊社对复制权的授予,在网上销售可归为“数字发行”。可以按照网络实际发行量和一定的付费标准为著作权人分配利益。法律可以要求图书或期刊出版商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必再要求数字发行商也获得作者的授权。数字发行在这里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杂志社在编辑排版设计好新刊后,把一份拷贝送到印刷厂,而把另一份拷贝直接投递给数字发行渠道。数字发行,包括手机发行和电子书发行其实都和传统发行一样,它是一种市场销售的概念。是换一种渠道和载体的发行行为。
美国的利益平衡协调值得借鉴
美国虽然重视知识产权,但也同样重视互联网的发展,重视国家的根本性利益。他们在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进行了利益平衡协调,不会轻易判侵权。而我们国家一概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即便获得了已出版期刊的数字化复制权,但由于没有拿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一定会判侵权。一旦判了侵权,著作权人的作品从网上删除,不能再被传播,网络传播者被罚款,终端读者不再能享用,事实上是三败俱伤,任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再产生。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如果互联网内容产业不愿意挨板子,那就只能把数字化内容发行传播停顿下来。那么国家大力推动的出版数字化转型就将受到影响,也会落后于国际出版数字化进程。
如上,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行业自律和制度他律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一定要积极寻求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和新的制度设计,围绕政策法规、机制、行业自律和产业环境,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疏导”,同时保证互联网自身和出版数字化转型的可持续发展,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立良好、合理的网络传播秩序。
(作者系龙源数字传媒集团总编辑兼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