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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我国为规范相关制度,在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 9)。本文通过对CAS 9中设定受益计划部分的学习和理解,结合问卷调查的数据结果,试图研究该政策是否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就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给予合理建议,这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落实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设定受益计划;CAS 9;养老制度改革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69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改革摸索才逐步确立起先进的养老保险制度。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本文通过对CAS 9中设定受益计划部分的学习和理解,进行了理论研究和问卷调查,试图研究该政策是否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就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给予合理建议,这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落实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背景分析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企业养老金制度逐步建立。国务院于1991年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体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1997年,国务院进一步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记发;后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继续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又一次完善。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的时期,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其相较于企业而言改革速度较为缓慢。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次年,全国多地先后发布与之有关的改革实施文件,并陆续开展试点工作。随后的世纪初,国务院发布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形成了长达二十年的“双轨”模式:企业员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按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反观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金则依据其实际工龄和退休前的工资计发。在实行双轨制初期,我国企业职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人均养老金差距并不大。但到了2004年,企业人员的养老金已仅是公务员的48.8%,并且两者差距仍将越拉越大。
在养老金“双轨制”实行了将近20年之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于2014年终于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同年年末,国务院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此,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理论基础
2011年4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FRS 19)。随后,我国财务部于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
9),将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离职后福利,并将其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不同的计划方式。面对目前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改革,财政部對于职工薪酬的修订不仅保持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还促进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
(一)国际养老金会计IFRS19。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FRS 19”对企业员工的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不同的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第一,设定提存计划。该计划规定企业需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若该基金无法以足够的资产支付与企业员工的所有员工福利,企业将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由此可见,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第二,设定受益计划。该计划定义为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其他离职后福利计划。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就繁杂许多。这是因为设定收益计划在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使用精算假设,并有可能产生精算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CAS9。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于2011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取消区间法,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变动并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等。秉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我国财政部对涉及到的相关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14年印发了经过修订后的CAS 9,要求所有使用企业会计准侧的企业需在2014年7月起执行此项修订。这不仅包括了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也同样需要执行。而对于在香港、美国或欧洲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而言,则鼓励其提前执行该修订。财政部此次对于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修订,对原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进行了全面的扩充。与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这第9号准则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企业员工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并明确了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计量、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等有关信息。
(三)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离职福利计划。企业按照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标准确定每个员工退休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由此推算出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的每期额。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有其特有的优势所在。具体优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体现。第一,设定收益计划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与之有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独自承担,员工的福利将更加有保障;第二,企业能够更好地对其员工实施激励机制,因为设定受益计划的福利高低与员工的工资水平高低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具有直接的联系,员工由此能够长期稳定的在同一企业中积极工作;第三,设定受益计划使企业具备更高的缴费弹性,并不需要按照设定提存计划那样定期向基金支付固定金额,这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更强,具备更加灵活的投资运营。 设定受益计划的以上优势与逐渐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决定了其将成为企业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同样应当引起企业及市场的足够重视。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利用精算技术对企业员工当期和以前年度所应得的福利总额进行可靠计算;第二,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这部分企业员工所得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企业员工的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第三,确定所有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四,确定精算利得或损失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或损失金额;第五,当引入或变更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过去服务成本;第六,当缩减或结算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三、结构化主体(SE)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比较。在此之前,本文作者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二者的主要特点进行的比分析,如表3-1所示:
表3-1 企業年金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比较
虽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早在2004年已经推出,但运行效果不是很好。近年来,随着职工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的推进改革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改革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但养老金改革的相关数据仍具有稀缺性和滞后性,难以进行大数据的实证分析。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结论。
(二)问卷调查。本文研究人员在阅读大量文献后,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由于研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该问卷仅在企业较密集处进行发放并采集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经整理得到有效问卷183份。调查者的收入范围集中在3000-8000元,年龄段集中在25-45之间。本文将问卷结果分类汇总后得到以下结论:90%以上的问卷调查参与人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比较了解;但在问到是否对企业年金计划也有所了解时,仅有71.3%的人对此具有基础认识,其中非常了解或较为熟悉的人不超过20%,还有28.7%的人表示完全不知晓企业年金这一概念。在前者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人中,再进一步询问是否了解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时,约只有5%的人表示自己曾经听说过或者去了解过。在向被调查人员解释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之后,有45.55%的人表示愿意参与设定受益计划以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养老金水平。
在公司是否已设立企业年金的问题中,仅有7.5%的人选择了企业已设立年金计划或者自己已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而在这部分被调查者当中94.25%的人认为企业年金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该政策的推行有助于提高其养老金水平;同时,这部分员工表现出了略高的积极性和公司忠诚度。当问到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保证退休后的需求,32.22%的人认为当前的水平可以勉强维持其退休生活;而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表示出担忧,认为需要有其他养老金补充的方法以更好地保障其退休生活。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改革有利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行,其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落实效果不佳。通过调查分析,本文认为设定受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职工对设定受益计划认识淡薄,缺乏了解;(2)设定受益计划与公司战略、人才激励等政策并未较好地融合;(3)由于该政策的实施是以企业自愿性为基础,多数企业并未加入到改革的队伍中来。
由此可见,只有使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到设定受益计划中、提高其参与率和覆盖率,才能真正发挥出设定受益计划对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功能。要完善养老保险改革制度、推进设定受益计划的落实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针对设定受益计划等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积极性;(2)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企业参与养老制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3)鼓励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
企业带头落实设定受益计划,起到引领与示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川红. 关于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以上海RQ集团企业年金制度为例[D].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03.
[2] 曹忠辉. 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障碍及对策——以联想为例[J],广东:《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3.09.
关键词:设定受益计划;CAS 9;养老制度改革
DOI:10.19354/j.cnki.42-1616/f.2016.17.69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改革摸索才逐步确立起先进的养老保险制度。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本文通过对CAS 9中设定受益计划部分的学习和理解,进行了理论研究和问卷调查,试图研究该政策是否在养老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就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给予合理建议,这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落实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背景分析
自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企业养老金制度逐步建立。国务院于1991年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体系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为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1997年,国务院进一步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以及基本养老金的记发;后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继续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又一次完善。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改革的时期,虽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其相较于企业而言改革速度较为缓慢。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次年,全国多地先后发布与之有关的改革实施文件,并陆续开展试点工作。随后的世纪初,国务院发布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实行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形成了长达二十年的“双轨”模式:企业员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按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反观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金则依据其实际工龄和退休前的工资计发。在实行双轨制初期,我国企业职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人均养老金差距并不大。但到了2004年,企业人员的养老金已仅是公务员的48.8%,并且两者差距仍将越拉越大。
在养老金“双轨制”实行了将近20年之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于2014年终于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同年年末,国务院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改革方案。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此,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正式拉开了序幕。
二、理论基础
2011年4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FRS 19)。随后,我国财务部于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CAS
9),将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离职后福利,并将其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不同的计划方式。面对目前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并轨改革,财政部對于职工薪酬的修订不仅保持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还促进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优化。
(一)国际养老金会计IFRS19。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FRS 19”对企业员工的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不同的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第一,设定提存计划。该计划规定企业需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若该基金无法以足够的资产支付与企业员工的所有员工福利,企业将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由此可见,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第二,设定受益计划。该计划定义为除了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其他离职后福利计划。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就繁杂许多。这是因为设定收益计划在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使用精算假设,并有可能产生精算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CAS9。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于2011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取消区间法,全额确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的变动并简化了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模式等。秉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我国财政部对涉及到的相关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14年印发了经过修订后的CAS 9,要求所有使用企业会计准侧的企业需在2014年7月起执行此项修订。这不仅包括了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也同样需要执行。而对于在香港、美国或欧洲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而言,则鼓励其提前执行该修订。财政部此次对于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准则修订,对原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进行了全面的扩充。与以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最为显著的变化便是这第9号准则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企业员工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并明确了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计量、会计核算和财务披露等有关信息。
(三)设定受益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之外的离职福利计划。企业按照员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等标准确定每个员工退休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并由此推算出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的每期额。相较于设定提存计划而言,设定受益计划有其特有的优势所在。具体优势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体现。第一,设定收益计划对于企业员工而言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为与之有关的风险全部由企业独自承担,员工的福利将更加有保障;第二,企业能够更好地对其员工实施激励机制,因为设定受益计划的福利高低与员工的工资水平高低和工作年限的长短具有直接的联系,员工由此能够长期稳定的在同一企业中积极工作;第三,设定受益计划使企业具备更高的缴费弹性,并不需要按照设定提存计划那样定期向基金支付固定金额,这使得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更强,具备更加灵活的投资运营。 设定受益计划的以上优势与逐渐成熟的外部市场环境决定了其将成为企业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与之相关的会计核算同样应当引起企业及市场的足够重视。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第一,利用精算技术对企业员工当期和以前年度所应得的福利总额进行可靠计算;第二,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这部分企业员工所得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企业员工的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第三,确定所有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四,确定精算利得或损失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或损失金额;第五,当引入或变更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过去服务成本;第六,当缩减或结算某项计划时,确定由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三、结构化主体(SE)
(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比较。在此之前,本文作者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做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二者的主要特点进行的比分析,如表3-1所示:
表3-1 企業年金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比较
虽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早在2004年已经推出,但运行效果不是很好。近年来,随着职工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的推进改革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改革也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但养老金改革的相关数据仍具有稀缺性和滞后性,难以进行大数据的实证分析。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结论。
(二)问卷调查。本文研究人员在阅读大量文献后,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由于研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该问卷仅在企业较密集处进行发放并采集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50份,经整理得到有效问卷183份。调查者的收入范围集中在3000-8000元,年龄段集中在25-45之间。本文将问卷结果分类汇总后得到以下结论:90%以上的问卷调查参与人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比较了解;但在问到是否对企业年金计划也有所了解时,仅有71.3%的人对此具有基础认识,其中非常了解或较为熟悉的人不超过20%,还有28.7%的人表示完全不知晓企业年金这一概念。在前者了解补充养老保险的人中,再进一步询问是否了解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时,约只有5%的人表示自己曾经听说过或者去了解过。在向被调查人员解释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之后,有45.55%的人表示愿意参与设定受益计划以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养老金水平。
在公司是否已设立企业年金的问题中,仅有7.5%的人选择了企业已设立年金计划或者自己已参与企业年金计划;而在这部分被调查者当中94.25%的人认为企业年金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的,该政策的推行有助于提高其养老金水平;同时,这部分员工表现出了略高的积极性和公司忠诚度。当问到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保证退休后的需求,32.22%的人认为当前的水平可以勉强维持其退休生活;而更多的被调查者则表示出担忧,认为需要有其他养老金补充的方法以更好地保障其退休生活。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改革有利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推行,其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退休生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落实效果不佳。通过调查分析,本文认为设定受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职工对设定受益计划认识淡薄,缺乏了解;(2)设定受益计划与公司战略、人才激励等政策并未较好地融合;(3)由于该政策的实施是以企业自愿性为基础,多数企业并未加入到改革的队伍中来。
由此可见,只有使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到设定受益计划中、提高其参与率和覆盖率,才能真正发挥出设定受益计划对退休职工生活的保障功能。要完善养老保险改革制度、推进设定受益计划的落实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针对设定受益计划等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积极性;(2)逐步减轻企业负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企业参与养老制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3)鼓励部分符合条件的国有
企业带头落实设定受益计划,起到引领与示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川红. 关于国有企业年金制度研究——以上海RQ集团企业年金制度为例[D]. 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03.
[2] 曹忠辉. 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障碍及对策——以联想为例[J],广东:《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