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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共利益概念不断变动的特质,国际投资条约只是以简单类型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列举.公共利益范围的宽泛性和投资条约本身的诸多缺陷导致了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相对忽视.根据传统的条约解释规则解释旧一代投资条约的公共利益条款,进而界定间接征收导致了不确定性,出现条约的不连贯解释问题.对国际投资协定中公共利益条款的研究以及对间接征收案件中仲裁庭的推理思路的分析,揭示了国际投资法中公共利益的多重维度.将公共利益和东道国监管措施对外国投资者的不利影响置于比例原则的框架内,可以有效解释公共利益相关条款并发挥公共利益作为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作用.在今后的条约实践中细化公共利益条款的内容,可以减少国际投资体制中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导致的条约条款的不一致解释问题.而在比例原则框架下对公共利益条款作系统的解释,可以提高包括基于旧一代投资协定在内的投资条约条款解释的一致性.晚近的国际投资协定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有益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