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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浙江省政府网站权威发布《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通过相关税收、银行放贷、土地出让金缴纳政策遏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该文件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可制定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的政策,包括“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上述“未雨绸缪”的文字表述。直指当下热点议题:“房产保有税”。
多项税收从紧
“浙江新政比‘新国十条’凶狠!”杭州瀚威咨询机构总经理朱剑波指出,诸如“实名制”购房,首套90方以上房贷最低首付三成,严控公积金二次房贷等条款,都显示出调控力度之大。
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该《意见》提出“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朱剑波介绍,杭州对个人出售“满五年且唯一的一套住房”一直实行免征个税,但其他情况按最低标准即成交总价的1%征收。如果从紧执行,不排除杭州有可能会提高房屋转让个税税率。
“这个文件也有些原则性的模糊表述。”朱剑波举例说,该《意见》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实行满足当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需要的政策和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
“那么,杭州算不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城市?”本月起北京开始实行“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限购措施。
另一值得关注的条款为,“对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场人士分析,这至少表明浙江对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费的支持立场。
浙大管理学院EMBA中心副主任卢艳峰指出,房产税其实并非新税种,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中,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如果房产原值100万元,以后每年要缴纳0.84万元~1.08万元的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需经过人大批准,只要删除现有法规中“对居民非经营性用房免征房产税”条款,或重新解释“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就可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
卢艳峰认为,适时征收“保有税”,或可部分取代土地财政。以杭州为例,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费占到地方财政的35%强。
但搜房焦点网杭州首席代表陈贤锋认为,增加税赋来平抑房价未必成功。数年前,杭州市政府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就曾增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二手房卖家为了转嫁税赋,接连抬高楼盘售价,进而酿成了杭州楼市的新一轮涨价风潮。
国土部紧急督察浙江
除税收外,浙江新政对土地供应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上述《意见》称,“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切实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同时,近期将在土地招拍挂的基础上,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此前,浙江部分地区的土地市场乱象引起了国土部门高度重视。
3月10日至4月16日,国土部上海督察局组织45人组成5个督察组,对杭州、湖州、绍兴、台州和宁波市20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仅一个多月,督察工作就覆盖浙江省区划面积43%。
4月26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与浙江省政府就此召开紧急会议,上海督察局高向军局长指,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整改落实,撤销违规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追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撤销违规的土地登记,该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定要拆除,确保在6月底以前整改到位。
上述《意见》也强调,要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以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经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并暂停审核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据今年3月出炉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推出2010年第一期《读地手册》,收录其中的有杭州主城区可供出让经营性用地94宗,共5354亩。但截至目前时间过半,杭州仅出让有“2010字号”的地块25宗,约为1020亩,只有总量的1/5。
该文件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可制定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可能出台的政策,包括“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上述“未雨绸缪”的文字表述。直指当下热点议题:“房产保有税”。
多项税收从紧
“浙江新政比‘新国十条’凶狠!”杭州瀚威咨询机构总经理朱剑波指出,诸如“实名制”购房,首套90方以上房贷最低首付三成,严控公积金二次房贷等条款,都显示出调控力度之大。
而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该《意见》提出“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各地可在国家规定的1%~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范围内,临时性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朱剑波介绍,杭州对个人出售“满五年且唯一的一套住房”一直实行免征个税,但其他情况按最低标准即成交总价的1%征收。如果从紧执行,不排除杭州有可能会提高房屋转让个税税率。
“这个文件也有些原则性的模糊表述。”朱剑波举例说,该《意见》提出“各地特别是住房供应紧张、房价较高、涨幅较大的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实行满足当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型普通住房需要的政策和临时性限购多套住房的政策”。
“那么,杭州算不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城市?”本月起北京开始实行“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限购措施。
另一值得关注的条款为,“对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等有关税收政策和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场人士分析,这至少表明浙江对征收房产保有环节税费的支持立场。
浙大管理学院EMBA中心副主任卢艳峰指出,房产税其实并非新税种,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其中,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如果房产原值100万元,以后每年要缴纳0.84万元~1.08万元的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需经过人大批准,只要删除现有法规中“对居民非经营性用房免征房产税”条款,或重新解释“经营性用房”适用范围,就可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
卢艳峰认为,适时征收“保有税”,或可部分取代土地财政。以杭州为例,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费占到地方财政的35%强。
但搜房焦点网杭州首席代表陈贤锋认为,增加税赋来平抑房价未必成功。数年前,杭州市政府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就曾增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二手房卖家为了转嫁税赋,接连抬高楼盘售价,进而酿成了杭州楼市的新一轮涨价风潮。
国土部紧急督察浙江
除税收外,浙江新政对土地供应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上述《意见》称,“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切实保障住房用地供应,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同时,近期将在土地招拍挂的基础上,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此前,浙江部分地区的土地市场乱象引起了国土部门高度重视。
3月10日至4月16日,国土部上海督察局组织45人组成5个督察组,对杭州、湖州、绍兴、台州和宁波市20个县(市、区)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仅一个多月,督察工作就覆盖浙江省区划面积43%。
4月26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与浙江省政府就此召开紧急会议,上海督察局高向军局长指,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整改落实,撤销违规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追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撤销违规的土地登记,该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定要拆除,确保在6月底以前整改到位。
上述《意见》也强调,要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以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炒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已经发放的开发贷款要采取保全措施,并暂停审核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据今年3月出炉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推出2010年第一期《读地手册》,收录其中的有杭州主城区可供出让经营性用地94宗,共5354亩。但截至目前时间过半,杭州仅出让有“2010字号”的地块25宗,约为1020亩,只有总量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