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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转制合同工,今年47岁,一直在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上工作。已20多年。去年11月30日,首次签订的合同期满,现单位准备与他再续合同,李某提出签“无同定期限合同”或“两年以上合同”。但单位要求,如果要签“无同定期限合同”或两年以上合同,一定要在“主岗”是管理人员还要加上“辅岗”(即工人岗位的条件),否则只能够续签一年合同。李某质疑单位提出的条件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