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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这名大三的学生,在撞人后选择了杀人,瞬间完成了人生的无底坠落。而那使本来受轻伤的张妙致命的“六刀”,不但让药家鑫身陷囹国,也把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拉进了舆论的漩涡。
药家鑫自曝的杀人动机是“怕农村人难缠”。他这种深埋社会偏见的观念,经过媒体的报道已经众所周知。不过,面对药家鑫的凶残,研究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却在追问:他是如何在被害人的呻吟和惨叫声中扎了那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不忍”的感受?
在央视《新闻1 1》的演播室,看完庭审视频后,尤其是听到从药家鑫在庭审中说,从小到大的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还有对父亲的惧怕之后,李玫瑾“突然明白了”,获得了她需要的答案。随即,李玫瑾在节目中,将药家鑫“连戳六刀”的残忍行为解释成他以前的砸琴行为的一种替代,一种出于摆脱麻烦的机械性的强迫行为。
尽管公众对司法能否公正仍心存疑虑,药家鑫案就性质而言,法律上并无多大争议空间,自会有最终的裁决,但李玫瑾那一被概括成“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论”的说法,却引来如潮的愤怒和谩骂。目前来看,李玫瑾教授的话语,确有失误的地方,但对她指责,也的确有不到位之处。这显示出,在李玫瑾的表达、药家鑫杀人案、公众的理解之间发生了语境错位。
從李玫瑾的方面来看:
李玫瑾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解释在学理上并非无稽之谈。她把药家鑫杀人时向下戳的冷漠动作与长期弹钢琴习惯联系起来,可以说是犯罪心理学家的一种习惯性分析。这有点像人们会把郑民生残忍杀人时的“刀法”与他的医生职业联系起来一样。不过,李玫瑾的疏漏也很明显,即她在尚未做符合学术规范的系统研究之前,仅凭一个电视台提供的视频,就即兴做了上述分析,显然失之严谨。而且,在李玫瑾这种看似不无“道理”的分析背后,更隐藏着一种可能:以学理的抽象裁剪药家鑫行为的复杂性。
李玫瑾还有一个失误在于,她没有考虑其技术话语与法制语境的适宜性。作为一个学者,李玫瑾在法官作出宣判之前,通过媒体这一公共平台对涉案嫌疑人作出评价,事先应该对自己的言论对司法带来的可能影响有一个基本估计。如美国曾长期担任法官的杰出法学家波斯纳所说,即便在美国,法官也不是在真空中审判,他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何况在中国呢?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
公众把李玫瑾的解释看做是在“为药家鑫脱罪”,也未免失之过当。事实上,李玫瑾的解释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杀人行为的“可理解性”——她的分析是有价值的,正如李玫瑾所指出,时下家庭教育中缺失“心理抚养”,光培养孩子的能力是不够的,一定要培养人性,以避免下一个药家鑫。但公众却把这种“可理解性”理解成了“可辩护性”。后来李玫瑾在博客中也指出了这一点:“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在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
公众对李玫瑾的误解主要是来自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心理定势:司法有时由于受到权力的左右而丧失公正,专家却常常为司法不公“合理化”。另外,李玫瑾所使用的“强迫行为”这一解释性概念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使用的“激情杀人”这一辩护性概念,在字面意义上很容易被混为一谈,在人们的头脑中“并置”,成为统统是为药家鑫的罪刑作辩护。
如果说药家鑫案会考验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制,那么,李玫瑾的言论则考验着我们这个时代的舆论风度。李玫瑾在应对公众的谩骂时,有礼有节,不失风度。但一些对李玫瑾的谩骂,却既没道理,又失风度。当然,公众对专家的言论并不需要“信任”,而需要分析和批判,拿出有技术含量的理据来反驳,以在专家言论和法官审判之间建立一道舆论的防护墙。公众不应该不问青红皂白地谩骂——这样只会关闭沟通的门径,让愚蠢乘虚而入。药家鑫被从小到大累积的恐惧锁闭和异化。同样的,公众不能让愤怒吞噬一切,甚至吞噬自己。
(编辑/李馨)
药家鑫自曝的杀人动机是“怕农村人难缠”。他这种深埋社会偏见的观念,经过媒体的报道已经众所周知。不过,面对药家鑫的凶残,研究犯罪心理的李玫瑾却在追问:他是如何在被害人的呻吟和惨叫声中扎了那么多刀?他为什么没有“不忍”的感受?
在央视《新闻1 1》的演播室,看完庭审视频后,尤其是听到从药家鑫在庭审中说,从小到大的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还有对父亲的惧怕之后,李玫瑾“突然明白了”,获得了她需要的答案。随即,李玫瑾在节目中,将药家鑫“连戳六刀”的残忍行为解释成他以前的砸琴行为的一种替代,一种出于摆脱麻烦的机械性的强迫行为。
尽管公众对司法能否公正仍心存疑虑,药家鑫案就性质而言,法律上并无多大争议空间,自会有最终的裁决,但李玫瑾那一被概括成“弹钢琴强迫性杀人论”的说法,却引来如潮的愤怒和谩骂。目前来看,李玫瑾教授的话语,确有失误的地方,但对她指责,也的确有不到位之处。这显示出,在李玫瑾的表达、药家鑫杀人案、公众的理解之间发生了语境错位。
從李玫瑾的方面来看:
李玫瑾对药家鑫杀人行为的解释在学理上并非无稽之谈。她把药家鑫杀人时向下戳的冷漠动作与长期弹钢琴习惯联系起来,可以说是犯罪心理学家的一种习惯性分析。这有点像人们会把郑民生残忍杀人时的“刀法”与他的医生职业联系起来一样。不过,李玫瑾的疏漏也很明显,即她在尚未做符合学术规范的系统研究之前,仅凭一个电视台提供的视频,就即兴做了上述分析,显然失之严谨。而且,在李玫瑾这种看似不无“道理”的分析背后,更隐藏着一种可能:以学理的抽象裁剪药家鑫行为的复杂性。
李玫瑾还有一个失误在于,她没有考虑其技术话语与法制语境的适宜性。作为一个学者,李玫瑾在法官作出宣判之前,通过媒体这一公共平台对涉案嫌疑人作出评价,事先应该对自己的言论对司法带来的可能影响有一个基本估计。如美国曾长期担任法官的杰出法学家波斯纳所说,即便在美国,法官也不是在真空中审判,他会受到包括舆论在内的种种因素的影响。何况在中国呢?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
公众把李玫瑾的解释看做是在“为药家鑫脱罪”,也未免失之过当。事实上,李玫瑾的解释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杀人行为的“可理解性”——她的分析是有价值的,正如李玫瑾所指出,时下家庭教育中缺失“心理抚养”,光培养孩子的能力是不够的,一定要培养人性,以避免下一个药家鑫。但公众却把这种“可理解性”理解成了“可辩护性”。后来李玫瑾在博客中也指出了这一点:“我这次点评的麻烦就在于,我们没有进行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说讨论),就直接进入了这一犯罪行为的分析。我的回答让很多观众误认为:我这是在说他无犯罪动机,而是弹琴训练导致的扎人犯罪。”
公众对李玫瑾的误解主要是来自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心理定势:司法有时由于受到权力的左右而丧失公正,专家却常常为司法不公“合理化”。另外,李玫瑾所使用的“强迫行为”这一解释性概念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使用的“激情杀人”这一辩护性概念,在字面意义上很容易被混为一谈,在人们的头脑中“并置”,成为统统是为药家鑫的罪刑作辩护。
如果说药家鑫案会考验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制,那么,李玫瑾的言论则考验着我们这个时代的舆论风度。李玫瑾在应对公众的谩骂时,有礼有节,不失风度。但一些对李玫瑾的谩骂,却既没道理,又失风度。当然,公众对专家的言论并不需要“信任”,而需要分析和批判,拿出有技术含量的理据来反驳,以在专家言论和法官审判之间建立一道舆论的防护墙。公众不应该不问青红皂白地谩骂——这样只会关闭沟通的门径,让愚蠢乘虚而入。药家鑫被从小到大累积的恐惧锁闭和异化。同样的,公众不能让愤怒吞噬一切,甚至吞噬自己。
(编辑/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