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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年7月1日,中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迎来两个重要事件:始自2004年7月1日、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迈入第四个年头;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城市的8个行业,开始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
发生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的这两个事件,把一系列耐人寻味的问题提到了我们面前:
其一,先试点、后推广固然是渐进式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迄今为止的近30年的改革历程中,哪一项改革的试点拖得如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样如此之长?如果没有,那么,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试点时间持续数年之久?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增值税转型改革有着其他改革项目所没有的特殊性或复杂性,以至于需要长时间地反复地试点,那么,根据试点结果对试点方案做相机调整,显然是一个基本前提。然而,事实上,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持续了数年之久并将继续下去的试点方案,几乎是一成不变的。如此年复一年地“复制”试点方案、“拷贝”试点结果,究竟是为了什么?
其三,东北地区的“三省一市”也好,中部地区的26个城市也罢,都是作为老工业基地的典型代表而进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视野的。既然同属老工业基地,那么,将前者已经运行三年并积累下相当经验的试点方案“照搬”给后者,从而“易地”再试,究竟有无必要?如果有,那又是什么?
其四,增值税的税基由生产型转向同其本来意义相符的消费型,是基于税制发展规律而做出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换言之,不论有无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出台,增值税都要进行转型改革。如果说在3年之前,恰是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同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出台时间上的巧合而成就了东北地区的试点,那么,在3年之后的今天,试点范围由东北地区向中部地区的扩展,又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其五,试点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向全国推广。因为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试点方案,从来都是立足于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增值税整体税制的调整,而不是专门针对哪一个地区、哪几个地区,或者专门为实施哪一种战略、哪一项政策量身打造的特殊安排。在同一套方案的基础上,试点范围由东北地区向中部地区的扩展,究竟是在将试点推进到全国范围的线索上做出的渐进式安排,还是如同对外发布的那样,就是为了扩大试点范围、继续积累改革经验?或者是基于其他别的方面考虑?
其六,从基本常识讲,作为一种在流转环节课征的中性税,增值税是不能也不宜于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搞区别对待的,否则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的税制差异,不仅会打乱增值税全面完整、相互连贯的征扣税机制并割裂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而且因税制差异而导致的税负不均等,也会诱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如果昂贵的成本本来已经令相对“纯粹”的东北地区试点头上笼罩疑云,在中部地区所推出的试点范围的扩展,其所须付出的成本和其所能收获的效益之间的对称性究竟如何,就更值得再三斟酌了。是否精确地计量过这样一笔账?在全面计量了其成本和效益之后,它是否仍旧是一种值得实施的举动?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可提出许多。然而,将所有的问题归结起来,带有“牛鼻子”意义的无非是一条:在当前的中国,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名义而实施的操作,究竟是试点还是税收优惠?同样,将所有问题的答案归结起来,带有根本性意义的也无非一点:在当前的中国,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名义而实施的操作已经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转型改革试点,而是被误作税收优惠措施操用了。
也正是在如上的背景之下,才会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加盟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日趋强烈的呼声,才会有来自试点地区的延长试点期限从而独享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果的要求,也才会有围绕试点地区、试点城市或试点行业的选择而引发的争抢进入“试点”范围的滚滚热浪。
再进一步,之所以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产生如上的耐人寻味的事件,归结起来,其最重要的原因无非在于,在一再被拖延启动的、同其捆绑在一起的“两法合并”改革的拖累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东北地区试点到向全国推广的时间表,被一再拖延。正是在一再拖延的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过程中,试点地区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差异被凸显并常态化了,本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意义上带给试点地区的减税利益被放大并误作税收优惠了。
所以走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如上怪圈的根本路径,还是要老话重提:克服一切可能遇到的障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加快增值税转型向全国范围推广的进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生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的这两个事件,把一系列耐人寻味的问题提到了我们面前:
其一,先试点、后推广固然是渐进式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特色,但是,在迄今为止的近30年的改革历程中,哪一项改革的试点拖得如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样如此之长?如果没有,那么,究竟什么原因导致了试点时间持续数年之久?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增值税转型改革有着其他改革项目所没有的特殊性或复杂性,以至于需要长时间地反复地试点,那么,根据试点结果对试点方案做相机调整,显然是一个基本前提。然而,事实上,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持续了数年之久并将继续下去的试点方案,几乎是一成不变的。如此年复一年地“复制”试点方案、“拷贝”试点结果,究竟是为了什么?
其三,东北地区的“三省一市”也好,中部地区的26个城市也罢,都是作为老工业基地的典型代表而进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视野的。既然同属老工业基地,那么,将前者已经运行三年并积累下相当经验的试点方案“照搬”给后者,从而“易地”再试,究竟有无必要?如果有,那又是什么?
其四,增值税的税基由生产型转向同其本来意义相符的消费型,是基于税制发展规律而做出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换言之,不论有无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出台,增值税都要进行转型改革。如果说在3年之前,恰是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同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出台时间上的巧合而成就了东北地区的试点,那么,在3年之后的今天,试点范围由东北地区向中部地区的扩展,又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其五,试点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向全国推广。因为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试点方案,从来都是立足于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增值税整体税制的调整,而不是专门针对哪一个地区、哪几个地区,或者专门为实施哪一种战略、哪一项政策量身打造的特殊安排。在同一套方案的基础上,试点范围由东北地区向中部地区的扩展,究竟是在将试点推进到全国范围的线索上做出的渐进式安排,还是如同对外发布的那样,就是为了扩大试点范围、继续积累改革经验?或者是基于其他别的方面考虑?
其六,从基本常识讲,作为一种在流转环节课征的中性税,增值税是不能也不宜于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搞区别对待的,否则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的税制差异,不仅会打乱增值税全面完整、相互连贯的征扣税机制并割裂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而且因税制差异而导致的税负不均等,也会诱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如果昂贵的成本本来已经令相对“纯粹”的东北地区试点头上笼罩疑云,在中部地区所推出的试点范围的扩展,其所须付出的成本和其所能收获的效益之间的对称性究竟如何,就更值得再三斟酌了。是否精确地计量过这样一笔账?在全面计量了其成本和效益之后,它是否仍旧是一种值得实施的举动?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可提出许多。然而,将所有的问题归结起来,带有“牛鼻子”意义的无非是一条:在当前的中国,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名义而实施的操作,究竟是试点还是税收优惠?同样,将所有问题的答案归结起来,带有根本性意义的也无非一点:在当前的中国,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名义而实施的操作已经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转型改革试点,而是被误作税收优惠措施操用了。
也正是在如上的背景之下,才会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加盟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的日趋强烈的呼声,才会有来自试点地区的延长试点期限从而独享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果的要求,也才会有围绕试点地区、试点城市或试点行业的选择而引发的争抢进入“试点”范围的滚滚热浪。
再进一步,之所以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上产生如上的耐人寻味的事件,归结起来,其最重要的原因无非在于,在一再被拖延启动的、同其捆绑在一起的“两法合并”改革的拖累下,增值税转型改革由东北地区试点到向全国推广的时间表,被一再拖延。正是在一再拖延的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过程中,试点地区同非试点地区之间的增值税税负差异被凸显并常态化了,本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意义上带给试点地区的减税利益被放大并误作税收优惠了。
所以走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如上怪圈的根本路径,还是要老话重提:克服一切可能遇到的障碍,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加快增值税转型向全国范围推广的进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