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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有一工业企业,集体性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海鲜产品的加工销售业务。2001年5月份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所属稽查部门对其当年度的1-5月份帐薄进行了调帐检查,并通过外调掌握了其偷逃增值税25000元的违法事实。于是稽查部门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交增值税25000元,对其偷税行为处罚一倍罚款25000元,对其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行为处罚12000元;同时,为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报经局长批准后,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到纳税人有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