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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系一类β兴奋剂,用于养殖上可以提高瘦肉率和生长速度,被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卖给养殖户添加到饲料中。由于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国家明文禁止使用,但不少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从事“瘦肉精”非法生产和使用。在“瘦肉精”案件中,一些检疫人员由于不履行职责,犯渎职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法律赋予了其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理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把关,为消费者的食肉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