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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信托”的原型为“USE”,即所谓“尤斯”制度,是十二世纪后半期在英国产生的。十六世纪中期,英国摆脱了“没收法”的限制,当时被称为“托拉斯(Trust)的信托结构,便开始逐步形成。至一八九三年英国制定“受托者条例”(Trusret Act),接着一八九九年又制定了公司法,创办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信托公司。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在十九世纪末叶和二十世纪初期又相继从英国引进。上述这些以信托(即“托拉斯”)为名的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