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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要求。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相应地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这项制度的确立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负责人要出庭参与诉讼,有助于帮助纠纷更好的解决,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战略跨出的重大一步。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4-01
作者简介:袁红艳(1990-),女,汉族,江西宜春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
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理,也是监督行政行为的一种途径。对在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帮助政府工作更好的开展。
(三)帮助司法权威的更好树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向社会民众传递了行政机关会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审理,遵守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律权力,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帮助司法权威的构建。
三、对这项制度的个人思考
自从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乐观地支持建立该项制度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但同时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可自有处分属性,法律不应该予以强制。”“法院应该予以保护而不是强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对行政权监督要有边界,不能成为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等。
针对以上的反对争议,本文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近几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直至被写入法律,着与当前的司法环境和民众意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过去的法院审理中,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难改傲慢的态度。这就导致了行政纠纷不仅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使得紧张的气氛加剧。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即使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也得不到民众的理解。这不仅让行政机关背了黑锅而且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而不是对他们的行政行为作出限制。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现实处确实是处于一个不对等的位置,而矫正这种不对等成为了人们的共识。法院作为司法主体为了平衡这种状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出庭应诉除了保护自身利益之外,还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如果诉讼各方都不配合法院的案件审理,那么法院审判就是去了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思斌,张钧.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J].法学杂志,2004(03):47.
[2]孟祥沛,王海峰.司法权威之影响因素及其构建:上海实证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03):19.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06):1.
[4]章志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治意义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14(04):150.
[5]于海波.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84-01
作者简介:袁红艳(1990-),女,汉族,江西宜春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
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理,也是监督行政行为的一种途径。对在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行政执法行为,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帮助政府工作更好的开展。
(三)帮助司法权威的更好树立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向社会民众传递了行政机关会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审理,遵守行政相对人行使法律权力,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的地位,有利于彰显司法权威,帮助司法权威的构建。
三、对这项制度的个人思考
自从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乐观地支持建立该项制度成为理论和实践的主流。但同时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出庭应诉行为属于权利之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可自有处分属性,法律不应该予以强制。”“法院应该予以保护而不是强制。司法权监督行政的有限性决定对行政权监督要有边界,不能成为行政内部的日常自我管理行为”等。
针对以上的反对争议,本文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近几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直至被写入法律,着与当前的司法环境和民众意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过去的法院审理中,行政机关在诉讼中难改傲慢的态度。这就导致了行政纠纷不仅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使得紧张的气氛加剧。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即使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也得不到民众的理解。这不仅让行政机关背了黑锅而且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可以说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而不是对他们的行政行为作出限制。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现实处确实是处于一个不对等的位置,而矫正这种不对等成为了人们的共识。法院作为司法主体为了平衡这种状态,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出庭应诉除了保护自身利益之外,还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如果诉讼各方都不配合法院的案件审理,那么法院审判就是去了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思斌,张钧.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J].法学杂志,2004(03):47.
[2]孟祥沛,王海峰.司法权威之影响因素及其构建:上海实证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03):19.
[3]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06):1.
[4]章志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治意义解读[J].中国法律评论,2014(04):150.
[5]于海波.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