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佣救助的性质和适用

来源 :世界家苑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zbtthapp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再审纠纷案判决的影响,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雇佣救助合同的关注度有所提高。“雇佣救助”一词虽最早见于《海商法讲座》,但其词义已不可考,由于该书主要为英美法,所以笔者就从英国海商法中的受雇的服务(engaged service)来看我国的雇佣救助及其合同的性质。
  关键词:海难救助;雇佣救助;受雇的服务
  一、引言
  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中,“加百利”轮遇险搁浅后,船东与南海救助局签订了雇佣救助合同,分别雇佣南海救助局的三艘拖轮进行守护、交通和救助,此外,还雇佣了一队潜水员进行水下探摸。由于险情紧急,船东嗣后根据海事局的行政命令进行卸油减载,最终成功脱险。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雇佣救助合同是应该适用于《1989年救助公约》或我国《海商法》中的关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且救助报酬可另行约定的规定,还是只是适用于合同法中的雇佣劳务合同的规定。本文先分析该合同的性质,再分析英国海商法下救助合同的适用,来看我国适用的源头,最后从我国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来看我国该制度的适用。
  二、雇佣救助合同性质解析
  海难救助主要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两种基本形态。
  (一)纯救助
  纯救助又叫自愿救助,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救助人在没有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主动地对海上遇险财产实施的救助。例如,在遇险船的船员弃船逃生,船舶处于无人控制的状态下,或者在遇险船船员依靠自身的努力无法脱险的情况下,由一艘偶然经过的船舶对其实施了救助。海难救助制度原本就是从这种自愿救助的形态上发展起来的。
  (二)合同救助
  合同救助是指基于救助方和遇险财产的所有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所进行的救助。从国际海难救助领域的实践来看,合同救助有两种基本的形式。
  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以救助取得的实际效果确定救助报酬的协议。在国际海难救助领域,无效果无报酬的合同是被业界普遍使用的一种合同格式。《1910年救助公约》正式确认了这一原则,各国制定的救助合同格式上也大都印有“无效果无报酬”的字样。如果救助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海难救助合同,只要有口有约定,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
  2、雇佣救助合同
  雇佣救助合同,又称实际费用救助合同,是救助方和遇险方签订的以救助作业中使用的人力、设备和时间计付报酬的救助合同。有时,当事方还约定,如果救助成功,或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成功,可按比例增加报酬。此种救助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不论救助有无效果,获救方均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传统海商法意义来讲,雇佣救助也是合同救助的一种。
  研究和分析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自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长期以来,人们在论及海难救助问题时,都毫无例外地会提及海难救助的四个要件,即:救助标的物为法律所认可;救助标的物处于海上危险当中;救助人对遇险财产没有救助义务(包括法律、合同或职务上的义务);救助须取得有益的效果。运用个四个要件来衡量海难救助,势必将雇佣救助排除在海难救助的范畴之外(因为雇佣救助并不以取得效果为基本条件)。
  三、我国关于雇佣救助合同的适用
  (一)雇佣救助合同本身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海商法》的框架体系之内,雇佣救助的适用本身就存在矛盾,因为雇佣救助的本质属性更多体现的是海上雇佣劳务合同的性质,所以有学者提出不应把其归在海难救助中,且立法将救助合同局限在了“无效果无报酬”单一的形式里,使雇佣救助的适用产生了障碍。但如前所述,雇佣救助就应属于海难救助的形式,故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海难救助范畴之外。
  《海商法》第179条中规定“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可见,“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针对这种制度结构,在司法中只能采取分段适用的方法,即在合同性质的认定上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在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方式上,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与雇佣救助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适用
  是否承认雇佣救助为海难救助,不仅关系到救助人可否请求报酬的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到《海商法》中其他相关制度的适用。
  1、共同海损制度的适用
  自共同海损制度产生以来,为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产生的救助报酬,一直被视为共同海损费用,应由同一航程中的各个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参加分摊。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2016年版本中的“規则6”当中规定:航程中各有关方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此种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均可认作共同海损。由此可见,将救助报酬认作共同海损符合国际航运界的普遍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列入共同海损已不存在任何疑问,然而,就雇佣救助而言,若不承认此种合同具有海难救助合同的性质,则不仅会影响到救助人请求救助报酬的权利,还会妨碍被救船舶的所有人针对救助报酬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适用
  依据各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人因对遇险财产实施救助而提起的救助报酬请求,是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之一。为了实现此种海事请求,救助人可以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期间内,申请扣押获救的船舶,如果获救船的船舶所有人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供相应的担保,救助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船舶,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海难救助报酬均可居于船舶优先权的担保之下,只有符合海难救助法意义的救助报酬,才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救助的财产并非法律所认可的救助对象,或者救助活动不是发生在海上或与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例如发生在修船厂或港区之内),则即使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此种报酬也不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据此,可以设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海难救助,进而将雇佣合同下的救助排除在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则基于雇佣救助所产生的请求权就失去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保护,这与国际立法中倡导的鼓励海难救助的理念是完全相悖的。
  四、总结
  在国际国内对《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适用的某些关键性问题长期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首次对该公约的宗旨和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阐明观点,并进而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准确适用做出了解释,为国际海事司法界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不断增强中国海事审判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高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应将雇佣救助合同置于一个大的法律体系之内加以考量,将《海商法》与《合同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而不应简单地将雇佣合同下的救助排除在《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具体而言,应从广义的角度将雇佣救助认定为海难救助,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补充调整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支付问题,如此,不仅可以解决雇佣救助合同本身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且为共同海损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预留一定的空间,从而达到既保护海运事业,又鼓励海难救助的目的,进而实现海事司法的内在完整性。
  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海商法制度,在合同救助的规定中增设雇佣救助合同的内容,以便克服目前《海商法》中存在的海难救助的总概念与具体的合同形式不协调的现象。
  作者简介
  张诗语(1994—),性别: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籍贯:江苏高邮。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对2012年-2016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现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的企业众多,股利的分配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但以“派现”和“派现+转增”的股利分配方式居多,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较高。同时也在超能派现的现象,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中小板;股利政策;现状  一、中小板上市公司概况  中小板成立于2004年5月27日,它的出现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
期刊
摘 要:重复性安全隐患一直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安全生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本文通过对石油物探作业队伍隐患排查治理现状的分析和研究,结合杜邦管理经验,对加强现场重复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了浅析和探讨,以有效开展隐患上报、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为目的,提出了现场隐患治理工作的几点思考,提出了开展纵向、横向对照,加强制度管理,做好安全观察与沟通,注重设备维修等工作对策,有利于重复性隐患
期刊
摘 要: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对区域经济的“溢出效应”和“辐射效应”影响显著,将逐步形成区域物流节点和重要枢纽,助推区域经济一体化,自贸区的建设为我国物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而谁能抓住自贸区的牛鼻子,谁就能抓住区域经济影响力和主导权。  关键词:自贸区;物流;专利;智能仓储  引言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而现代物流
期刊
摘 要:建筑业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之下,往往会选择采取一些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建筑业农民工占耗费较长时间和较多精力的情况下仍然无法顺利讨薪,仍然会引发较为严重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因此,为了有效的避免这一类事件的发生,相关人员就必须要对农民工讨薪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然后尽可能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来开展实际的群体性事件防治工作。  关键词:建筑业;农
期刊
摘 要:面对新的时代语境,以家庭血缘传承、师徒传承为主线的民间自然传承模式难以全面传承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危机,教育传承是我国民族文化传承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衰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随着传承人年龄的增长和数量的逐步减少而显得愈为
期刊
摘 要: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但是,在許多物业管理企业之中,存在着人力资源匮乏的问题,以及存在着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较低的情况。现如今,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才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关系到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围绕如何加强外雇员工培训,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外雇员工;物业管理;竞争力;培训  前言  物业管理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现如今已经
期刊
摘 要:中国饮食文化源远流长,其地位不可小觑。作为贯穿于悠久饮食文化的一条线索,中国菜名反映了原料名称、烹制方法、色香味形,创始人发源地、吉祥语等。在这个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时代,由于各国餐饮文化存在差异且菜名的翻译没有统一的标准,出现了混乱无序、一菜数译的情况。将中国菜名翻译得准确优美既达到传递中国文化的目的也促进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的交流。本文将从文化图式角度谈谈中式菜名的英译策略。  关键词:文
期刊
摘 要:包豪斯(源于德语Bauhaus,指代房屋建筑),包豪斯设计学院是由格罗皮乌斯为代表的一批当时称为先锋艺术家创办的世界上第一所设计院校,同时包豪斯设计学院在当时的创历史具有时代意义的。它的出现在设局教育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标志着现代设计真正意义的诞生。我国的设计教育起步晚,发展较为落后,因此包豪斯的教学模式对我国来说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包豪斯;现代设计;教学模式  包豪斯是现代艺术设计
期刊
摘 要:遥感考古对大遗址保护在勘探、检测、研究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科技考古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大遗址保护的特点出发,运用遥感考古作为传统考古的有力补充,希望在市县一级的考古科研机构中普及开来,将对中国的考古事业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遥感考古;大遗址;保护  1 大遗址的特点及保护需要  大遗址由遗址本体及其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人文环境所构成的具有明显区域特征遗存及其相关环境构成。
期刊
辽宁是红色旅游资源大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社会主义建设四大历史时期的红色旅游景区景点50余处。在100个国家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中,辽宁就占了1/10。目前,红色旅游方兴未艾。  (1)必须深度挖掘红色旅游历史文化内涵,创新红色旅游内涵的展示方式,提高产品吸引力  红色旅游区别于其它旅游的特点,主要在于蕴含丰富的革命历史文化内涵。抓住了这一点,就抓住了打造红色旅游品牌的关键。对辽宁来说,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