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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处于发展初期,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缺乏。由于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较多,因此造成了农村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另外,合作社牵头人虽然是本地的一些能人或专业户,但仍缺乏全面管理经营知识,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运作不规范。个别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吸收社员不规范、社员入股不规范、年终分红不规范、各项制度不健全;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办公场地等;章程不规范;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是思想不端正。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政策、靠扶持、要资金,自我发展信心不足。还有个别专业合作社,就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关系、有头脑的人牵头主办,就是为了获取国家扶持资金,根本就没有想如何为农民服务,有其名无其实。
3.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 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1.采取宽松的准入政策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暴露出规模小、內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点抓规范化建设,不要鼓励发展数量。但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看,目前的数量仍然比例较低,只有具有一定的总量规模,才能彰显合作社在参与农技推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当前,只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就要允许发展;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不要求全责备,更不能由于一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就对整个合作社发展持否定态度。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而不是用纯行政的手段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3.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增加财政扶持预算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考虑共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品牌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未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一、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处于发展初期,仍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缺乏。由于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较多,因此造成了农村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另外,合作社牵头人虽然是本地的一些能人或专业户,但仍缺乏全面管理经营知识,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运作不规范。个别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吸收社员不规范、社员入股不规范、年终分红不规范、各项制度不健全;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办公场地等;章程不规范;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是思想不端正。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等政策、靠扶持、要资金,自我发展信心不足。还有个别专业合作社,就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地位、有关系、有头脑的人牵头主办,就是为了获取国家扶持资金,根本就没有想如何为农民服务,有其名无其实。
3.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 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建设,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到位。
二、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措施
1.采取宽松的准入政策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暴露出规模小、內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重点抓规范化建设,不要鼓励发展数量。但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看,目前的数量仍然比例较低,只有具有一定的总量规模,才能彰显合作社在参与农技推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当前,只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就要允许发展;只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就不要求全责备,更不能由于一部分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就对整个合作社发展持否定态度。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而不是用纯行政的手段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2.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3.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增加财政扶持预算资金。另一方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考虑共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品牌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未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