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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沙发[2008]5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中明确“部分因特大灾害,造林种草失败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重新纳入造林种草任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核定干旱,雨雪冰冻及其衍生和次生的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病虫(鼠兔)害,火灾等不可抗拒的特大灾害所造成的人工造林(含飞播造林)损失面积,切实巩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损失面积以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小班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标准为:由于灾害造成的小班人工造林(含以人工造林方式完成的飞播造林)成活率(或株数保存率)低于40%(含40%),以及飞播造林播区宜播面积内有效苗木乔木小于1666株/hm2、灌木小于2500株/hm2,或有苗样圆频度低于30%;沙区飞播造林有苗样圆频度低于40%。
第三条特大灾害认定依据必须由县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特大旱灾、洪涝、泥石流,由气象或水利主管部门提供;特大滑坡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特大森林病虫(鼠兔)害、火灾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四条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申报材料包括:特大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见附表1、2)、作业设计以及相应的图面材料、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申报书(含特大灾害证明材料,见附表3)等。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以县(旗、区、市)为单位,根据当次申报损失面积大小,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级组织认定。损失面积累计5万亩(含5万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初审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损失面积累计5万亩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认定。
第六条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的核定,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累计损失面积小于5千亩(含5千亩)的应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累计损失面积5千亩以上2万亩以下(含2万亩);累计损失面积2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含4万亩);累计损失面积4万亩以上的,可在损失面积的总体中分别随机选取30%、25%、20%的面积进行核定。
第七条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核定时,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出专家组。专家组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对需要核定的损失面积逐块进行成活情况调查和面积测量,核查结束时提交书面核定报告。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不予核定: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此办法规定的;
(二)作业设计不合理或未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
(三)没有采取补植措施的;
(四)因管护措施不落实导致造林失败的;
(五)有夸大和虚报损失情况的。
第十条负责组织认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核定报告及时作出认定意见。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应于当年年底之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经国家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大灾害损失面积可重新纳入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在组织申报及核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县(旗、区、市),将视情节调减(或暂停)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中明确“部分因特大灾害,造林种草失败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重新纳入造林种草任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准确地核定干旱,雨雪冰冻及其衍生和次生的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病虫(鼠兔)害,火灾等不可抗拒的特大灾害所造成的人工造林(含飞播造林)损失面积,切实巩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损失面积以批复的工程作业设计小班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标准为:由于灾害造成的小班人工造林(含以人工造林方式完成的飞播造林)成活率(或株数保存率)低于40%(含40%),以及飞播造林播区宜播面积内有效苗木乔木小于1666株/hm2、灌木小于2500株/hm2,或有苗样圆频度低于30%;沙区飞播造林有苗样圆频度低于40%。
第三条特大灾害认定依据必须由县级以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特大旱灾、洪涝、泥石流,由气象或水利主管部门提供;特大滑坡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特大森林病虫(鼠兔)害、火灾由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四条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申报材料包括:特大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见附表1、2)、作业设计以及相应的图面材料、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申报书(含特大灾害证明材料,见附表3)等。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五条以县(旗、区、市)为单位,根据当次申报损失面积大小,分别由省级和国家级组织认定。损失面积累计5万亩(含5万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初审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损失面积累计5万亩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审核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认定。
第六条特大灾害损失面积的核定,可视情况采用如下不同方式:
(一)全面核定:累计损失面积小于5千亩(含5千亩)的应进行全面的核定。
(二)抽样核定:累计损失面积5千亩以上2万亩以下(含2万亩);累计损失面积2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含4万亩);累计损失面积4万亩以上的,可在损失面积的总体中分别随机选取30%、25%、20%的面积进行核定。
第七条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核定时,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负责组织认定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出专家组。专家组应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对需要核定的损失面积逐块进行成活情况调查和面积测量,核查结束时提交书面核定报告。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不予核定: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此办法规定的;
(二)作业设计不合理或未按作业设计组织施工的:
(三)没有采取补植措施的;
(四)因管护措施不落实导致造林失败的;
(五)有夸大和虚报损失情况的。
第十条负责组织认定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核定报告及时作出认定意见。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应于当年年底之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一条经国家级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大灾害损失面积可重新纳入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有关人员在组织申报及核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县(旗、区、市),将视情节调减(或暂停)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