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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契约论》从关系视角对传统契约论进行了推陈出新,其关系契约说赋予了契约论以新的生命力。社会学家布劳的社会交换论则从宏观与微观角度论述了社会交换行为。两个理论在行为主体假设、行动开始条件、行为发展动力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契合。这种契合实际、透露着两个理论的共通性。二者的契合并非偶然,契约订立本身即意味着契约双方需就契约目标的实现而对双方做出权利及义务的规定,双方在获得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必定让渡或拾得部分权利,这本身即是一种社会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