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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探究人们不守法的原因,浅谈了作者认为的观点,从人性的探索出发,得出了人性本自私是原因之一,其次是教化使人文明,得出了法制化程度不高是原因之二,再次,从法律角度出发,法律的不完善性,不能与实际相适应,是原因三,最后,更高层次的认为原因之四是法律信仰的缺失。从这四个方面,得出了人们不守法的原因。
【关键词】:不守法;人性;教化程度;法律
浅谈为什么不遵守法律,在此之前,不如先说个题外话。
关于孟子主张的“性善论”即人性本善的观点,与荀子主张的“性恶论”即人性本恶的观点。你会更赞成那个?
在我看来,人性本无善恶之分。举一个例子吧,大自然,弱肉强食,就像狼天生就是吃羊的,很残忍,但是,他们觉得那是恶么?他们不觉得,可能我们也不觉得。因为那就是他们的本性,狼性如此。而我们人呢?我们人与其他动物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人是有意识的,意识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我们的意识,会按照我们所以为的那样,把本无善恶之分的人性,定性为性善和性恶,而其实,人性——本无善恶之分。
但是,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人性本自私。每一个人的本性就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为中心。也许有人会反对,说我们生活中就是有些无私奉献的人,但是,那都是后天教育的结果。就如孔融让梨,孔融看到梨的思维过程 应该是这样的:“1.有梨吃,2.我想多吃點,吃大的,3.可是我学习过,要尊长爱幼,4.好吧,大的 让给他人,我吃小的。”可见,在人的潜意识,也就是第一反应中,都是为自己着想,思考了的第二反应则是教化了的结果。所以,人性本自私。
而人性本自私,正是我用来回答“为什么不遵守法律的原因 ”中的最主要的原因。简而言之,就是,人们认为遵守法律,会损害他的利益,会阻碍他追求他的个人幸福。
西方有一种最低道德限度的观点,认为人们的最终目的 ,就是要追求自身的幸福,而外在的道德束缚,会阻碍他们追求自身的幸福最大化,所以主张一种最低的道德限度。在这个限度下,人们能够最大程度的追求自身的幸福。
同样的,人们也认为法法律阻碍了他们追求自身幸福的最大化,从而想去规避法律,不想遵守法律。因为按照法律的算法(法律往往是禁止人们做什么),人们的表面利益总是受损的。就比如,法律规定,不能有灰色,黑色收入。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着灰色,黑色收入。但是为什么法禁,却屡不止呢?因为有利可图,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能够冒着违法的风险去追求“自身的幸福”。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就是越会闹的孩子,,反而能够得到更多的宠爱,而安静懂事的孩子,反而得不到宠爱。在中国现代的社会大概就是这样子,一些不守法的人,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一些守法的公民却总是损失他们的利益。例子我在论文后面的附录中有,详细可见附录一。,因此,,为了个人利益,大家也都会选择做那个“会哭的孩子”
因为,人性本自私,而许多法律在表面上总是阻止了人们追求“幸福 ”所以,人们不遵守法律。
这时候,就会有同学会说,人人都是自私的,但是,为啥什么西方社会的人们就会比我们的国家的人更加守法呢?
这里,就涉及到了我们国家的历史原因与法制化建设的问题了。在我国古代,人们更重视德治,而不是法治,在他们认为,严刑酷法,使百姓表面畏惧而不敢做,但是,在心中却恨透了君主。而德治才能 真正做到让百姓心服口服。古代崇尚的是“圣人”施行“王道”而不是“霸道”。人们都希望能够有像包青天这样的清官来主持朝政。把希望寄托于他们,而不是思考法律制度。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的现代社会仍然有封建迷信的思想存在,就是,不相信法律,更相信约定俗成的地方风俗。现在的社会被称为“人情社会”,就是因为人们不相信法制,更愿意讲人情。有熟人,好办事,从来没有人说有法律,好办事。在当前我国人们普遍缺少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制化普及,教化程度却推进缓慢,在地方,在乡村中,仍然普遍存在着,上头说了算,村长说了算的现象,在这种先天不足(历史背景下人们崇尚德治,看轻法治)后天不用功(法制化建设,教化 没有很好推进)的基础上,人们难免会不遵守法律,而是按照民间的约定俗成的风俗办事了。
总而言之,就是我国目前人民的法制化意识程度不高,对法律不重视,导致了人们不遵守法律。
但是,有的人却偏激的认为,人们不守法律更多的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制定的法律存在着缺陷的。导致了人们遇见事情,不能很好地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有时候反而用民间约定俗称的规矩更好。
正如苏力教授在《再论法律规避》中所言,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是好的,也无法使制定法获得这种普遍的合理性。否则,我们就无需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间题,立法机关也就无需不断根据新的或变化了的情况而颁布、修订法律了。
即我们的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一些缺陷,总有一天会不适用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因此,就会有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而且,在上课时,听老师讲到,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尽管代表着各行各业,但是,其中的绝大多部分都不懂法律,不懂法律,在表决法律通过议案的时候,就难免会出一些纰漏,不能指出法律的不完善地方,也会导致通过的法律有缺陷。
在我國古代的时候,主张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这一缺陷。古人认为,法律是死的,不灵活,不能面面俱到,而且严刑酷法只能让人表明服气,心底不服。所以,提出用家规,族规,民间习俗来弥补法律的这一缺陷。
所以,人们不遵守法律的一个原因是法律的不完善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实际的需要。
但是,我认为还有更深层次原因,尽管大多数人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而不去遵守法律。但是,仍然有小部分的人,内心坚信对法律的信仰。
一个很有名的例子就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为死罪无赦。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轻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审判,遵守这样的审判简直就是迂腐。但是苏格拉底却反问道:越狱就是正当的吗?被不公正地指控并被判决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正当的吗?人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虽然经过克力同的竭力相劝,但苏格拉底最后还是做出了服从这个不公正的判决的选择。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对于法律的信仰,一种从心中萌发出来的,看做比自己生命还重的信仰。即使法律不完善,但是,苏格拉底在坚持他的真理的同时,也坚持了他对法律的信仰。试想:如果人人都以法律的不完善性为理由不守法,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的完善公正固然重要,但是公民的守法同样重要,这就需要公民有一种法律的信仰。而我国公民缺的就是这种法律信仰。一种从心出发,由内而外的对法律的尊敬、遵守。
我想我们国家正是缺少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才会导致人们不遵守法律。
以上就是我认为的人们不守法的原因,虽然有人会不守法,但是,我始终相信,守法的人占绝大多数。我们国家也会逐渐的推进法制化进程,完善法律体系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夏瑜杰.当代中国守法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2.
[2]望山.守法的我和不守法的我[J].杂文月刊,2010(06):49.
[3]李清春.论公民的守法理由[D].华东政法学院,2003.
[4]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04):12-18.
【关键词】:不守法;人性;教化程度;法律
浅谈为什么不遵守法律,在此之前,不如先说个题外话。
关于孟子主张的“性善论”即人性本善的观点,与荀子主张的“性恶论”即人性本恶的观点。你会更赞成那个?
在我看来,人性本无善恶之分。举一个例子吧,大自然,弱肉强食,就像狼天生就是吃羊的,很残忍,但是,他们觉得那是恶么?他们不觉得,可能我们也不觉得。因为那就是他们的本性,狼性如此。而我们人呢?我们人与其他动物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人是有意识的,意识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我们的意识,会按照我们所以为的那样,把本无善恶之分的人性,定性为性善和性恶,而其实,人性——本无善恶之分。
但是,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人性本自私。每一个人的本性就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自己为中心。也许有人会反对,说我们生活中就是有些无私奉献的人,但是,那都是后天教育的结果。就如孔融让梨,孔融看到梨的思维过程 应该是这样的:“1.有梨吃,2.我想多吃點,吃大的,3.可是我学习过,要尊长爱幼,4.好吧,大的 让给他人,我吃小的。”可见,在人的潜意识,也就是第一反应中,都是为自己着想,思考了的第二反应则是教化了的结果。所以,人性本自私。
而人性本自私,正是我用来回答“为什么不遵守法律的原因 ”中的最主要的原因。简而言之,就是,人们认为遵守法律,会损害他的利益,会阻碍他追求他的个人幸福。
西方有一种最低道德限度的观点,认为人们的最终目的 ,就是要追求自身的幸福,而外在的道德束缚,会阻碍他们追求自身的幸福最大化,所以主张一种最低的道德限度。在这个限度下,人们能够最大程度的追求自身的幸福。
同样的,人们也认为法法律阻碍了他们追求自身幸福的最大化,从而想去规避法律,不想遵守法律。因为按照法律的算法(法律往往是禁止人们做什么),人们的表面利益总是受损的。就比如,法律规定,不能有灰色,黑色收入。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着灰色,黑色收入。但是为什么法禁,却屡不止呢?因为有利可图,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能够冒着违法的风险去追求“自身的幸福”。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喝”就是越会闹的孩子,,反而能够得到更多的宠爱,而安静懂事的孩子,反而得不到宠爱。在中国现代的社会大概就是这样子,一些不守法的人,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一些守法的公民却总是损失他们的利益。例子我在论文后面的附录中有,详细可见附录一。,因此,,为了个人利益,大家也都会选择做那个“会哭的孩子”
因为,人性本自私,而许多法律在表面上总是阻止了人们追求“幸福 ”所以,人们不遵守法律。
这时候,就会有同学会说,人人都是自私的,但是,为啥什么西方社会的人们就会比我们的国家的人更加守法呢?
这里,就涉及到了我们国家的历史原因与法制化建设的问题了。在我国古代,人们更重视德治,而不是法治,在他们认为,严刑酷法,使百姓表面畏惧而不敢做,但是,在心中却恨透了君主。而德治才能 真正做到让百姓心服口服。古代崇尚的是“圣人”施行“王道”而不是“霸道”。人们都希望能够有像包青天这样的清官来主持朝政。把希望寄托于他们,而不是思考法律制度。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们的现代社会仍然有封建迷信的思想存在,就是,不相信法律,更相信约定俗成的地方风俗。现在的社会被称为“人情社会”,就是因为人们不相信法制,更愿意讲人情。有熟人,好办事,从来没有人说有法律,好办事。在当前我国人们普遍缺少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制化普及,教化程度却推进缓慢,在地方,在乡村中,仍然普遍存在着,上头说了算,村长说了算的现象,在这种先天不足(历史背景下人们崇尚德治,看轻法治)后天不用功(法制化建设,教化 没有很好推进)的基础上,人们难免会不遵守法律,而是按照民间的约定俗成的风俗办事了。
总而言之,就是我国目前人民的法制化意识程度不高,对法律不重视,导致了人们不遵守法律。
但是,有的人却偏激的认为,人们不守法律更多的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制定的法律存在着缺陷的。导致了人们遇见事情,不能很好地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有时候反而用民间约定俗称的规矩更好。
正如苏力教授在《再论法律规避》中所言,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是好的,也无法使制定法获得这种普遍的合理性。否则,我们就无需强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间题,立法机关也就无需不断根据新的或变化了的情况而颁布、修订法律了。
即我们的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一些缺陷,总有一天会不适用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因此,就会有法律照顾不到的地方。而且,在上课时,听老师讲到,目前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尽管代表着各行各业,但是,其中的绝大多部分都不懂法律,不懂法律,在表决法律通过议案的时候,就难免会出一些纰漏,不能指出法律的不完善地方,也会导致通过的法律有缺陷。
在我國古代的时候,主张通过道德来弥补法律的这一缺陷。古人认为,法律是死的,不灵活,不能面面俱到,而且严刑酷法只能让人表明服气,心底不服。所以,提出用家规,族规,民间习俗来弥补法律的这一缺陷。
所以,人们不遵守法律的一个原因是法律的不完善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实际的需要。
但是,我认为还有更深层次原因,尽管大多数人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性而不去遵守法律。但是,仍然有小部分的人,内心坚信对法律的信仰。
一个很有名的例子就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为死罪无赦。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轻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审判,遵守这样的审判简直就是迂腐。但是苏格拉底却反问道:越狱就是正当的吗?被不公正地指控并被判决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正当的吗?人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虽然经过克力同的竭力相劝,但苏格拉底最后还是做出了服从这个不公正的判决的选择。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对于法律的信仰,一种从心中萌发出来的,看做比自己生命还重的信仰。即使法律不完善,但是,苏格拉底在坚持他的真理的同时,也坚持了他对法律的信仰。试想:如果人人都以法律的不完善性为理由不守法,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的完善公正固然重要,但是公民的守法同样重要,这就需要公民有一种法律的信仰。而我国公民缺的就是这种法律信仰。一种从心出发,由内而外的对法律的尊敬、遵守。
我想我们国家正是缺少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才会导致人们不遵守法律。
以上就是我认为的人们不守法的原因,虽然有人会不守法,但是,我始终相信,守法的人占绝大多数。我们国家也会逐渐的推进法制化进程,完善法律体系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夏瑜杰.当代中国守法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2.
[2]望山.守法的我和不守法的我[J].杂文月刊,2010(06):49.
[3]李清春.论公民的守法理由[D].华东政法学院,2003.
[4]苏力.再论法律规避[J].中外法学,1996(0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