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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严格限制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这阻碍了商业机会价值的充分发挥。而事实上,在公平的前提下,有限公司董事可与公司协商利用属于后者的商业机会,这一点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传统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的特质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提供了法律基础;董事利用公司机会可以视为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关系可以得到有效协调;此外,董事对公司机会的合理利用可以得到有效的实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