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弊几何?加班工作的研究述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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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作场合普遍存在着加班时间长、加班无报酬、大小周、“996”乃至“007”工作制等现象,其对员工造成的一系列影响,甚至是引发的“过劳死”等现象备受关注.国内外针对加班内涵及效应的研究取得一定进展,但由于缺乏针对加班的内涵、测量、结果变量及其作用机制的系统化梳理,导致理论界和实践界均无法形成针对加班现象、效应及其应对的科学认识.本研究通过对中国知网和Web of Science(1995-2021)来源期刊中与加班内涵及效应相关的文献进行检索与筛选,采用“系统性文献综述”这一分析方法,首先对加班相关文献发表趋势、期刊以及研究热点进行描述性分析,而后解构“员工如何科学地认识和应对加班现象”这一核心问题,从加班内涵与测量、加班对员工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三个方面来进行系统性综述,最终提出从加班的测量维度拓展、加班对员工影响效应的扩展、加班影响员工的作用机制的丰富与整合、跨文化比较与研究设计的探索等方面展开未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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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rn崔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3日因病去世.崔某去世后,该公司向其遗属支付了丧葬费、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费.其遗属因不满待遇问题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当地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0月,崔某遗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补齐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费差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其遗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崔某遗属于崔某去世两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编辑,你好:rn我于2021年8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月工资标准8000元.合同中没有就我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另行作出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我顺利转正,可每月领到的工资仍是8000元,于是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每月1万元支付工资,结果被公司拒绝.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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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rn我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转正后不久,公司认为我不能胜任工作对我进行了调岗,到新岗位工作1个月后,公司认为我仍不能胜任工作,就向我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说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请问,“三十日”从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如果第三十日是法定休假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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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rn我不久前被某公司录用,在正式开始上岗之前,公司要求我参加由公司统一组织的入职培训,并自行承担培训费2000元.公司考虑到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表示要将培训费用从我的工资中逐月扣除.我认为,公司组织新入职员工培训,是为了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和创造效益,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请问,公司收取岗前培训费是否合法?
编辑,你好:rn我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六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难以为我安排合适的工作,就让我退出了岗位,按月给我发放伤残津贴.2个月前,甲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但当时并未明确我的劳动关系归属,以致我的伤残津贴一直无着落.请问,我的伤残津贴究竟由谁给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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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多年来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的工作成效明显.rn根据七普数据,全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为2.64亿,再加上50岁、55岁女职工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者,这一数字接近2.9亿人.人社部6月发布的《202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98亿人,年基金收入4.92万亿元,基金支出5.57万亿元,5.57万亿元发给2.9亿人,年年月月要求按时足额到位,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项,2020年征缴收入192.1亿元,
“双十一”购物节这天,张玉环的小儿子张保刚在抖音直播带货.他的抖音账号名字备注为“蒙冤27年当事人张玉环儿子”,粉丝为58.1万.其父张玉环也开了抖音号,“双十一”前后,他们向网友推销起了保温杯和保鲜膜等用品.因为直播带货,父子曾受到“消费粉丝、消费爱心”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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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布,宣告我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DRG和DIP两套病例分组工具在我国已全面落地,各地因地制宜的创新做法层出不穷,特别是中国医保人很有智慧地将西方“舶来品”的病例标准化组合工具与基金预算点数法分配方法相结合,很好地缓解了统筹基金的超支风险以及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合理竞争.从技术路径来看,多数统筹区选择DRG点数法和DIP付费的病组点数法付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