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无效制度是中国破产法律体系之特色,外国立法中仅见破产撤销制度而无破产无效制度。《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是中国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之普通法,学理上分别代表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制度,体系上与外国法差别较大,亦是破产无效特别法存在之基础。虽然《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与破产无效条文之间表述一致,但并不意味着破产无效条文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如何升级迭代破产无效制度,是《民法典》实施后,破产法修订中须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论述前述理论问题之后,检讨现行法条文之不足,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与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