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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且扩大了其出资的最高比例限额,具有一定的知识经济时代先进性,但却是一次并不彻底的改革。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价值目标不但在于风险防范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且在于方便筹资和公司设立,以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知识产权出资通过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来确定其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地位,其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应该体现上述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