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但是,被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银行存款却在没有短信提醒、没有电话告知的情况下“不翼而飞”了,多则上亿元、几十亿元,少则几千万、上百万元。有报道称,杭州庆春某支行100多名储户超过亿元存款“失踪”。同是在杭州,42位银行储户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总计9505万元存款不知所踪。上市公司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东风汽车等知名企业的存款也出现过“异常”。其中,仅从去年10月到今年1月10日,泸州老窖在长沙迎新某支行、河南南阳中州某支行等处的5亿元存款不知去向。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也有发生。日前某银行北海分行某部门总经理苏瑜卷款30亿元潜逃的舆情已被证实是真实的,不管苏瑜是否是离职的“前员工”,也不管“前员工”苏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并已被立案,储户存款均已“不翼而飞”。
“离职人员”或“临时工”不是银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工作合同,其在银行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无不是代表所在的银行。事实上,储户之所以上当受骗,储户太信任银行是原因之一。“内鬼”以银行内部办公地点或窗口存储点为依托,储户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在一个有着视频监控、保安巡逻的银行营业点,储户存款一而再、再而三地“失踪”,银行不可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其实,即便是“前员工”或“临时工”的所作所为,也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如果“前员工”或“临时工”没有银行的光环,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会与银行的“前员工”、“临时工”有资金来往?即便是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犯罪,银行难道对这种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无所察觉吗?这是监管失责,还是监管部门及银行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呢?“内鬼”作案,必然要“作假”,庞大资金在银行流进流出,银行能不知道?所以,储户存款失踪“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以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为例,“经调查,这就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西湖警方相关负责人说,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内鬼”利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在柜台办理业务“双重信用”骗取储户信任,并过手数额巨大的资金,这表明银行的约束机制及风控体系有待完善。
其次,储户难抵“贴息存款”的诱惑,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储户存款“失踪”大多是“贴息存款”惹的祸。尽管贴息存款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问题。但这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不少储户热衷于“货比三家”后进行选择性存款。一些不法分子正是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发。其实,“贴息存款”之所以呈“星火燎原之势”,都是利益“惹的祸”。比如,在企业急需贷款盘活经营的需求下,银行为了应对“准备金率”的刚性限制,业务员为了完成存贷款业务指标,资金掮客为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储户为了额外创收,就形成了银行、资金掮客、存款人、企业等四位一体的利益链。在这个链条中,如果经济形势良好,则四方都是赢家。银行赚到贷款利息,扩大了市场份额;资金掮客赚到介绍费;储户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一笔额外的所谓贴息;企业获得了贷款,且利率至少比民间借贷低得多。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乐观了,生产企业经营困难,政府“托市”也难挽房地产的颓势,矛盾从量变积累到了质变,相关案件便喷薄而出。 第三,存款“失踪”都是被骗的。银行素有“三铁”之称,铁账、铁款、铁算盘,在各行各业中享有盛誉。确切地说,储户的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不知不觉中“被骗”了。一如著名财经评论员高新利所言,“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踪’、‘丢失’,好像很神秘的样子。其实诈骗存款的案件早已有之,既不新鲜,也不稀罕。”当然,这绝对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银行系统出现了漏洞或错误,而是人为策划的诈骗,其中不少案件都有银行“内鬼”里应外合。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比如杭州42位储户被骗案中,银行网点负责人祝某就是导致42名储户存款失踪的“内鬼”。案发前,祝某先是协助不法分子冒用银行名义,并负责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当储户来到指定窗口存款时,祝某再趁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多次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此外,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规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却屡屡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这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不仅是银行的合同责任,也是银行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通过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所以,尽管存款“失踪”在我国银行仍属少数个案,但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言:“即便是这种个案现象,也不应该再发生”。从已发生的存款失踪案来看,症结多在银行。一是银行将主要精力放在追求业务扩张上,一些监管制度流于形式,给一些唯利是图的金融蛀虫和“内鬼”有机可乘。二是监管部门缺乏严厉问责机制和前瞻性监管措施。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储户的存款失踪,银行不应当含糊其辞,更不可推卸责任。法律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能主动承担责任,说明银行认识到信用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否则,失去广大储户的信任,银行还怎么生存?日前,银监会正依法对储户存款失踪的责任银行进行立案查处,这对全行业都是一个警钟,确保储户合法权益和合规经营是银行业不容弃守的底线。整个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日常业务操作流程的监控和审核,以免个别“内鬼”再兴风作浪。一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二要加强调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重点领域严密设防,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的管理。比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全面实施同步的录音录像。其中,应重点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录音录像工作,记录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加强监控员工操作行为。三要确保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处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结果公正。
“离职人员”或“临时工”不是银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首先,银行工作人员与银行签署的合同不仅仅是员工个人的工作合同,其在银行工作期间的所作所为无不是代表所在的银行。事实上,储户之所以上当受骗,储户太信任银行是原因之一。“内鬼”以银行内部办公地点或窗口存储点为依托,储户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在一个有着视频监控、保安巡逻的银行营业点,储户存款一而再、再而三地“失踪”,银行不可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其实,即便是“前员工”或“临时工”的所作所为,也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如果“前员工”或“临时工”没有银行的光环,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会与银行的“前员工”、“临时工”有资金来往?即便是员工利用职权或职务犯罪,银行难道对这种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无所察觉吗?这是监管失责,还是监管部门及银行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呢?“内鬼”作案,必然要“作假”,庞大资金在银行流进流出,银行能不知道?所以,储户存款失踪“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以杭州某城市商业银行42位储户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为例,“经调查,这就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西湖警方相关负责人说,银行内部人员被买通后,储户在柜台存钱时,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上。“内鬼”利用银行工作的身份和在柜台办理业务“双重信用”骗取储户信任,并过手数额巨大的资金,这表明银行的约束机制及风控体系有待完善。
其次,储户难抵“贴息存款”的诱惑,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储户存款“失踪”大多是“贴息存款”惹的祸。尽管贴息存款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问题。但这是银行业“公开的秘密”。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不少储户热衷于“货比三家”后进行选择性存款。一些不法分子正是以高息为诱饵,利用公众对银行的信任,使这种金融犯罪越来越多发。其实,“贴息存款”之所以呈“星火燎原之势”,都是利益“惹的祸”。比如,在企业急需贷款盘活经营的需求下,银行为了应对“准备金率”的刚性限制,业务员为了完成存贷款业务指标,资金掮客为了收取高额的中介费,储户为了额外创收,就形成了银行、资金掮客、存款人、企业等四位一体的利益链。在这个链条中,如果经济形势良好,则四方都是赢家。银行赚到贷款利息,扩大了市场份额;资金掮客赚到介绍费;储户除了银行的正常利息外,还能获得一笔额外的所谓贴息;企业获得了贷款,且利率至少比民间借贷低得多。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乐观了,生产企业经营困难,政府“托市”也难挽房地产的颓势,矛盾从量变积累到了质变,相关案件便喷薄而出。 第三,存款“失踪”都是被骗的。银行素有“三铁”之称,铁账、铁款、铁算盘,在各行各业中享有盛誉。确切地说,储户的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不知不觉中“被骗”了。一如著名财经评论员高新利所言,“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踪’、‘丢失’,好像很神秘的样子。其实诈骗存款的案件早已有之,既不新鲜,也不稀罕。”当然,这绝对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银行系统出现了漏洞或错误,而是人为策划的诈骗,其中不少案件都有银行“内鬼”里应外合。有些高息存款其实就是非法集资,即柜员违规将储户存款直接转账给缺钱的企业,从中赚取“中介费”。比如杭州42位储户被骗案中,银行网点负责人祝某就是导致42名储户存款失踪的“内鬼”。案发前,祝某先是协助不法分子冒用银行名义,并负责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当储户来到指定窗口存款时,祝某再趁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多次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此外,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规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但是,保险或理财销售人员却屡屡和银行柜台人员串通销售产品以分享提成,这也是存款“失踪”的原因之一。
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不仅是银行的合同责任,也是银行的法定责任。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通过返还现金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通过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所以,尽管存款“失踪”在我国银行仍属少数个案,但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所言:“即便是这种个案现象,也不应该再发生”。从已发生的存款失踪案来看,症结多在银行。一是银行将主要精力放在追求业务扩张上,一些监管制度流于形式,给一些唯利是图的金融蛀虫和“内鬼”有机可乘。二是监管部门缺乏严厉问责机制和前瞻性监管措施。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储户的存款失踪,银行不应当含糊其辞,更不可推卸责任。法律规定,“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能主动承担责任,说明银行认识到信用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否则,失去广大储户的信任,银行还怎么生存?日前,银监会正依法对储户存款失踪的责任银行进行立案查处,这对全行业都是一个警钟,确保储户合法权益和合规经营是银行业不容弃守的底线。整个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都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日常业务操作流程的监控和审核,以免个别“内鬼”再兴风作浪。一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严守业务管理、风险合规及审计监督“三道防线”。二要加强调过程管理和行为管理,重点领域严密设防,加强营业场所和员工行为的管理。比如,“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在营业网点现金区全面实施同步的录音录像。其中,应重点推进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销售的录音录像工作,记录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加强监控员工操作行为。三要确保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处置的程序公平、方式合理、结果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