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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构建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和谐税收中,如何构建一个关系到税企双方的和谐的征纳关系就成为它的核心内容。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税收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征纳双方代表的利益不同,一方代表国家利益,一方代表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而且,就纳税人而言,税款与所得是此消彼长的反向变化关系,因此征纳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产生一定的矛盾。如今,税务机关文明征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已成为主流,全民纳税意识已经普遍提高,征纳之间的关系趋于缓和。但是,征纳矛盾并没有消亡,征纳税双方的不和谐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目前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执法行为越位,使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个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其余法规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法律颁布缺少透明度,大量以内部文件形式出台的税收政策,给征纳双方执行造成很大的被动。另外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个别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存在偏差,税收程序法执行过程的不规范,对执法处理结果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影响了纳税人税负之间的公平公正。
(二)纳税服务意识欠缺,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在很多征税机关中“衙门”思想依然存在,办事程序人为复杂化,纳税手续繁琐,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征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同时,有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认清自己的岗位和职责,服务意识不强,只是把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行对象,只强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而忽略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因此失去了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既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三)税务机关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的税务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其中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会计的税务干部所占的比例还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加上个别税务干部的素质不够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严重损害了税务执法形象。
(四)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流失依然严重。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征,使得纳税人从心理上不愿意缴税。如今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迅猛发展,纳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本质从侧面也表现为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纳税意识的淡薄使得偷逃骗欠税屡禁不止,涉税案件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五)征税机关的信用缺失使得部分纳税人存在对税法的法制性不遵从。传统征纳关系的“监督打击型”管理模式造成部分税务干部观念错位,没有摆正与纳税人的地位关系,在税收征纳工作中注重对纳税人的监督和控制,对纳税人缺乏信任和尊重。部分纳税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及低教育人群对税收工作的错误认识甚至是抗拒心理,存在对税法的常识性不遵从,影响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进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巩固税收征纳关系基础。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尽快改变我国税法级次过低、税收管理随意性大、税收执法干预较多的现状,让纳税人有明确的经济税收预期,形成较为稳定的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既要防止越权执法,又要注重执法程序,还要把握好自由裁量权,避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较为严密的监控体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立各执法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征纳双方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不仅要把纳税人作为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作为服务对象,要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做到在优化服务中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优化服务,实现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税收服务向高层次发展;推行公开办税。建立健全公开办税制度,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开展形式多样的的办税公开活动。保证各项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使纳税人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全面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相关制度,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制。简化办税程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评价、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和操作性强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量考核和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平台,拓宽纳税服务领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实行换位思考,把握需求,突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质性,努力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要求,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创新思路,贴近实际,改进方法,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部“敬业、精业、创业”的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的自我约束意识。加强税务文化教育,发挥文化的辐射力、渗透力、影响力和感召力,使税务干部形成新理念,创造新业绩,展示新形象。
(四)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建立稳定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挥税收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建议增加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权对较大的财政支出计划要求听证,使之与缴税义务相匹配,让纳税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加深对履行义务的理解,极大地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征纳利益趋于一致;加强纳税辅导,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使征纳双方的不完全信息博弈转变为完全信息博弈,增强一般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欠税公告等手段,引导、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建立“阳光执法”服务机制,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查处以税谋私、执法犯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五)建立健全税收征纳和谐程度的评估体系。定期对一定区域内的征纳和谐程度做出评估。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种数量因素:(1)一定时段内发生的偷、骗、抗税案件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2)一定时段内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3)一定时段内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4)一定时段内关于税收执法、税收服务的检举、投诉数量(信件和电话)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5)一定时段内的欠税金额、逾期未申报户数及增减变化情况;(6)一定时段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满意度(民意调查百分比,最好委托其他部门调查);(7)一定时段内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民意调查百分比,最好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对征纳和谐程度,可以考虑分为不同的等次,比如可分为很好、比较好、一般、比较差、非常差五个等级。和谐程度评估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得出的等次情况,对所评估的下级税务机关做出不同的后续要求,对评估为一般、比较差、非常差的,应责令其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达标。总之,要通过征纳和谐程度的评估工作,促进税收征纳和谐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系)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过程,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征纳双方代表的利益不同,一方代表国家利益,一方代表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而且,就纳税人而言,税款与所得是此消彼长的反向变化关系,因此征纳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产生一定的矛盾。如今,税务机关文明征税、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已成为主流,全民纳税意识已经普遍提高,征纳之间的关系趋于缓和。但是,征纳矛盾并没有消亡,征纳税双方的不和谐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目前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执法行为越位,使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个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其余法规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法律颁布缺少透明度,大量以内部文件形式出台的税收政策,给征纳双方执行造成很大的被动。另外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个别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存在偏差,税收程序法执行过程的不规范,对执法处理结果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影响了纳税人税负之间的公平公正。
(二)纳税服务意识欠缺,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在很多征税机关中“衙门”思想依然存在,办事程序人为复杂化,纳税手续繁琐,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征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同时,有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认清自己的岗位和职责,服务意识不强,只是把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行对象,只强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而忽略了其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因此失去了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既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三)税务机关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有的税务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其中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会计的税务干部所占的比例还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提高。加上个别税务干部的素质不够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严重损害了税务执法形象。
(四)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流失依然严重。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征,使得纳税人从心理上不愿意缴税。如今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尤其是民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的迅猛发展,纳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本质从侧面也表现为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纳税意识的淡薄使得偷逃骗欠税屡禁不止,涉税案件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五)征税机关的信用缺失使得部分纳税人存在对税法的法制性不遵从。传统征纳关系的“监督打击型”管理模式造成部分税务干部观念错位,没有摆正与纳税人的地位关系,在税收征纳工作中注重对纳税人的监督和控制,对纳税人缺乏信任和尊重。部分纳税人特别是农村地区及低教育人群对税收工作的错误认识甚至是抗拒心理,存在对税法的常识性不遵从,影响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税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进而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刚性,巩固税收征纳关系基础。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尽快改变我国税法级次过低、税收管理随意性大、税收执法干预较多的现状,让纳税人有明确的经济税收预期,形成较为稳定的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既要防止越权执法,又要注重执法程序,还要把握好自由裁量权,避免损害纳税人的利益。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较为严密的监控体系和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建立各执法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征纳双方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不仅要把纳税人作为管理对象,更要把纳税人作为服务对象,要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做到在优化服务中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优化服务,实现征税与纳税的良性互动、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税收服务向高层次发展;推行公开办税。建立健全公开办税制度,按照“简便、实用、快捷”的原则,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开展形式多样的的办税公开活动。保证各项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良性循环中,使纳税人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改进服务手段。全面落实和完善纳税服务相关制度,推行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制。简化办税程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评价、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和操作性强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量考核和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起多层次、多渠道、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平台,拓宽纳税服务领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实行换位思考,把握需求,突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质性,努力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要求,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为弱势群体纳税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创新思路,贴近实际,改进方法,广泛开展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部“敬业、精业、创业”的职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的自我约束意识。加强税务文化教育,发挥文化的辐射力、渗透力、影响力和感召力,使税务干部形成新理念,创造新业绩,展示新形象。
(四)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建立稳定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挥税收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活动,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建议增加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有权对较大的财政支出计划要求听证,使之与缴税义务相匹配,让纳税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加深对履行义务的理解,极大地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征纳利益趋于一致;加强纳税辅导,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使征纳双方的不完全信息博弈转变为完全信息博弈,增强一般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建立税收信用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欠税公告等手段,引导、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建立“阳光执法”服务机制,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查处以税谋私、执法犯法、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五)建立健全税收征纳和谐程度的评估体系。定期对一定区域内的征纳和谐程度做出评估。评估指标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种数量因素:(1)一定时段内发生的偷、骗、抗税案件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2)一定时段内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3)一定时段内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数量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4)一定时段内关于税收执法、税收服务的检举、投诉数量(信件和电话)及同比增减变化情况;(5)一定时段内的欠税金额、逾期未申报户数及增减变化情况;(6)一定时段内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满意度(民意调查百分比,最好委托其他部门调查);(7)一定时段内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满意度(民意调查百分比,最好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对征纳和谐程度,可以考虑分为不同的等次,比如可分为很好、比较好、一般、比较差、非常差五个等级。和谐程度评估结束后,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得出的等次情况,对所评估的下级税务机关做出不同的后续要求,对评估为一般、比较差、非常差的,应责令其针对突出问题限期整改达标。总之,要通过征纳和谐程度的评估工作,促进税收征纳和谐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财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