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坚持”是中国法治理论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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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同志在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提出的“十个坚持”,贯穿着改革、法治、文明、公正、开放、共治等时代精神,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规律的深刻把握。这“十个坚持”具有突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既是对我国政法工作方法论的重大发展,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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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研究是当下法学研究尤其是部门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取向,甚至有逐步占据主导性研究方式的趋势。由于"法教义学"这一术语所可能内含的封闭与保守,许多学者都在探索一种智识上具有开放性的法教义学理解模式。在"山重水复"之中,法理研究能够为法教义学寻得"柳暗花明"的契机:它不仅可从外部提供法教义学的知识借鉴,而且也能从内在方面助推法教义学的智识转型。可以说,法理与法教义学相伴相生,具有内在关联。
用认知科学的实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近年来的学术亮点,值得学界关注。法理学实验研究的出现可被归因于三点原因:其一为对既往法学研究尤其是分析法学研究之局限的理性反思,其二为实验哲学的智识支撑,其三为认知神经科学、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推动。法理学实验研究的出现必将为法理学研究带来积极影响。一方面,法理学实验研究为法理学的方法论提供了新思路,拓宽了法理学研究的论域,其是将科学哲学、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这三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结合的一种尝试。另一方面,法理学实验研究有利于科学家型法学家的产生,其为进一步祛除法学精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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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可分为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类型,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的主/被动援引规则不附条件和后果,且主动援引规则和被动援引规则之间缺乏必要的限制和关联,所以出现了援引规则被虚置的制度困境。为解除困境,需要对指导性案例的主/被动援引规则进行重构。通过对判例法制度中主/被动援引情况的考察可发现,在判例法制度下,鉴于先例的法律证据地位,以及先例与先例规则相互区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律师负有先例调查的义务,而法官对先例的主动查询、援引则一般持相对克制的态度。于是,比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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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耶以司法裁判为范本,以法安定性为核心价值追求,创造了以个体化、明确化和规制性为主要特征的行政行为概念,并通过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实现其法治国的理想。以狄骥为代表的法国先贤认为,德国行政行为概念的分散化、个体化、主观主义特征难以适应现代公法的需要。在社会团结思想的引领下,法国学者以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为背景,以客观合法性为主要价值追求,逐渐清除了意思表示、行政法人资格、法律效果这三个构成要素中的主观主义成分,塑造了统一、客观的行政行为概念。德法两国行政行为概念生成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价值争论,揭示了行政
制定法中的目的解释源于普通法上的"制定法的衡平"理念,经由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和法律过程学派的接续,得以成为主流解释方法之一。目的解释的证明理由包括忠实代理人模型、语言哲学的证立。就立法目的的推导技术而言,司法者可以参考内在渊源和外在渊源,从法律文本、立法背景、社会环境、抽象法伦理等多个层面上推究立法目的。然而,囿于司法制度能力不足、立法过程的复杂性和解释结论的不确定性,目的解释并非逻辑严密的司法技术。
“法理与法教义学”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二次例会举行2019年11月23日至24日上午,“法理与法教义学”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二次例会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秘书处、《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主办,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作为支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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