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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引进外部股东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完善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市场化运作、提升国企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在国企引进外部股东时,必然要面临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即企业国有产权(包括存量国有产权和增量国有产权)如何转让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和金融类国企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国企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国有产权。
在理论上,这样的规定可以消除国有产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非市场化交易和暗箱操作等弊端,有利于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最大化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操作层面来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争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办法,比较适合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性退出的情况,但似乎不完全适合企业为引进外部股东而进行的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
对于国有产权需要全部退出的企业而言,进入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竞价出让,无疑是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最大化的优选方案;对于为引进外部股东而需要转让部分国有产权的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言,部分国有产权的退出是为了整个企业更大的进步、更好地发展。因此,该企业既要获得部分退出国有资本的即期保值与增值,更要关注未退出国有资本未来价值与收益、获得更多更大的国有资本远期增值。
这种兼顾当期着眼未来的国有产权转让,如果也是一刀切地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容易出现形式上保护了国有资本权益(企业即期转让国有产权的利益)而实质上损害了国有资本权益(企业的未来发展及其未转让国有产权的远期利益)的情况。
国企引进外部股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利用外部股东带进来的优质资源(好的理念、管理、技术以及相应的资本等),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水平,实现企业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它需要国企在对自身发展定位、所处产业行业发展形势、前景及国企自身在此产业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其下一步发展等全面剖析之后,确定需要引入什么样的战略合作伙伴,并为此进行具体的物色与洽谈。
应当肯定,一些国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最终成功引入了合适的外部股东。而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规定,对国企、尤其是地方性国企的股权多元化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的国企通过努力找到了很好的潜在合作伙伴,双方两心相悦、私定终身;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之后,无奈“马文才”家境富裕、财大气粗,硬生生地拆散了“祝英台”与“梁山伯”的美好姻缘。有的国企慑于此种有点“比武招亲”而出现“选错郎”的尴尬境况,干脆实施迂回战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既达到与外部公司战略合作,又不涉及国企本身的产权转让,而国企的产权链条却又不得不拉长了。
国企为了引进外部股东而让渡部分国有产权,侧重于国有资本的远期增值。关键性的问题是,能否在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最大化的同时,真正引入有利于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外部股东?
这实际上是国企转让产权即期增值与未转让产权远期增值的平衡问题。从目前来看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既然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又有明文规定,那就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实施转让。否则,转让价格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也不敢承担,也承担不了。至于最终引进的外部股东是否最佳或者合适,这个本来应该是极其核心的问题,倒变成了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
正在完善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是否可以区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作出更为具体的规范,为推进国企尤其地方性国企的股权多元化,开辟一条更加科学合理又务实高效的路径,我们拭目以待。
在理论上,这样的规定可以消除国有产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非市场化交易和暗箱操作等弊端,有利于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最大化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操作层面来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争性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办法,比较适合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性退出的情况,但似乎不完全适合企业为引进外部股东而进行的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
对于国有产权需要全部退出的企业而言,进入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竞价出让,无疑是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最大化的优选方案;对于为引进外部股东而需要转让部分国有产权的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而言,部分国有产权的退出是为了整个企业更大的进步、更好地发展。因此,该企业既要获得部分退出国有资本的即期保值与增值,更要关注未退出国有资本未来价值与收益、获得更多更大的国有资本远期增值。
这种兼顾当期着眼未来的国有产权转让,如果也是一刀切地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容易出现形式上保护了国有资本权益(企业即期转让国有产权的利益)而实质上损害了国有资本权益(企业的未来发展及其未转让国有产权的远期利益)的情况。
国企引进外部股东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利用外部股东带进来的优质资源(好的理念、管理、技术以及相应的资本等),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与发展水平,实现企业的健康与持续发展。它需要国企在对自身发展定位、所处产业行业发展形势、前景及国企自身在此产业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及其下一步发展等全面剖析之后,确定需要引入什么样的战略合作伙伴,并为此进行具体的物色与洽谈。
应当肯定,一些国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最终成功引入了合适的外部股东。而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的规定,对国企、尤其是地方性国企的股权多元化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的国企通过努力找到了很好的潜在合作伙伴,双方两心相悦、私定终身;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之后,无奈“马文才”家境富裕、财大气粗,硬生生地拆散了“祝英台”与“梁山伯”的美好姻缘。有的国企慑于此种有点“比武招亲”而出现“选错郎”的尴尬境况,干脆实施迂回战略,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的合资企业,既达到与外部公司战略合作,又不涉及国企本身的产权转让,而国企的产权链条却又不得不拉长了。
国企为了引进外部股东而让渡部分国有产权,侧重于国有资本的远期增值。关键性的问题是,能否在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最大化的同时,真正引入有利于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外部股东?
这实际上是国企转让产权即期增值与未转让产权远期增值的平衡问题。从目前来看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既然属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又有明文规定,那就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实施转让。否则,转让价格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也不敢承担,也承担不了。至于最终引进的外部股东是否最佳或者合适,这个本来应该是极其核心的问题,倒变成了一个相对次要的问题。
正在完善中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是否可以区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作出更为具体的规范,为推进国企尤其地方性国企的股权多元化,开辟一条更加科学合理又务实高效的路径,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