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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钱荒”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缺陷,自身规模小、风险大、信用度低,以及政府政策扶持力度比较薄弱等。因此,要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应从金融服务体系、政府政策扶持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三方面入手。
关键词:融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2-0029-08
一、引言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成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中小企业在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创新、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末内蒙古中小企业共有17.5万户,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内蒙古一直是一个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推动下,内蒙古自治区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良好态势,2012年人均GDP达到6.4万元,超过1万美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6位,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 150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10位;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7 611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15位。同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省比较,内蒙古人均GDP比浙江省高1 053元,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内蒙古比浙江省低11 4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内蒙古比浙江省低6 941元。也就是说,人均GDP内蒙古略超过浙江省,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浙江省是内蒙古的1.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浙江省是内蒙古的1.9倍,如此巨大的差距说明,加快内蒙古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改善居民生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和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发展滞后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比任何问题都急迫和重要。中小企业的繁荣和发展,不仅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让居民在发展中得到更大的份额,而且会使人口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使我国在制造业、服务业走在世界前列,同时收入的均衡分配会创造潜力巨大和层层递增的消费市场,使得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得以转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增强。
然而,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区域政策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特别是“钱荒”问题是制约着中小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性因素,成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的资金,大量的资金被配置到效率低下的项目中,极大的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我国只创造30%产值的国有大中企业共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创造了70%的工业附加值、提供95%以上的就业、支持80%的经济增长率的中小企业却只获得了30%的银行贷款[1]。“钱荒”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是一个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结构,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进入90年代后,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内蒙古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开发力度,经济结构开始向重型化转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呈现很强的投资拉动型特征,大中型企业比重明显上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严重滞后,使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对较慢。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内蒙古从政府到金融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都非常重视。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府出台的措施越来越具体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融资规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连续多年超过全区全部贷款增长速度。2007年全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604.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6%;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占到8%,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18.8%。到2012年末,全区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 65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为41.2%;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的比重占到42.8%,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1.3%。五年来贷款余额增长6.7倍,中小企业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提高了25.2%;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提高了34.8%。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下降了17.5%。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已经低于全部银行业贷款的不良率。在2012年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中型企业贷款余额为2 310.4亿元,占到49.6%;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为2 251亿元,占到48.4%;微型企业贷款余额92亿元,占到2%。
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不断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覆盖面,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方面有了新的发展。截至2011年末,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设立小企业金融专营服务机构461家,其中总行设有3家,一级分行设有18家,二级分行和支行设有440家,专业营销人员超过3 000人。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4 653.36亿元,其中大型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3 071.03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05.54亿元;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976.78亿元。内蒙古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90%以上的贷款余额都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
内蒙古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内蒙古共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157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4家,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97家(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6家、旗县信用社82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9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初步形成了种类较为齐全、覆盖范围较广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全区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由2007年的2 296.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6 357.2亿元,年均增长22.6%,占全区银行业金融总资产的比重由26.5%提高到33.8%;存款余额从2007年的1 249.1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 118.1亿元,年均增长27%,占全区银行业的比重由26.6%提高到30.3%;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708.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 429.6亿元,年均增长28%,占全区银行业的比重由18.6%提高到21.5%。2012年末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资产已经接近3 000亿元,成为自治区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2012年末,内蒙古银行总资产602亿元,已经在区内外设立9家分行和27家村镇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包商银行资产已经突破2 000亿元,在区内外设立14家分行、27家村镇银行和1家贷款公司,正在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展;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均已在区内实现跨区域发展。 内蒙古是全国首批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区之一。五年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注册资本金规模走在全国前列。小额贷款公司由2007年的5家增加到2012年的533家,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5亿元,2012年末贷款余额386亿元,五年累计发放贷款1 499.9亿元,已成为落实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户等实体经济的重要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相当于全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总和。
内蒙古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进展较快。融资性担保机构由2007年的82家增加到2012年的212家;在保余额由2007年的24.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36亿元,年均分别增长61.9%和68.4%;担保资金从2007年的19.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90亿元,年均增长58.2%。2012年末在保责任余额340亿元,2012年新增担保307亿元。2012年底内蒙古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123亿元,占全部企业担保贷款的48%。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内蒙古露天煤业和金河生物在中小板上市,实现融资12.5亿元;通辽岳泰饲料、锡盟苏尼特碱业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亿元,赤峰威龙汽贸、中昊运输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1亿元;内蒙古作为国家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省区,已经有奈伦农业等四家成功发行,实现融资10.5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内蒙古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逐年得到改善,但仍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然面临着种种问题。
三、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大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强,信用等级高,普遍会受到银行的青睐。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的标准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都能够达到,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两大突出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实际上小微企业融资更难,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依赖银行贷款
在外源融资的方式上,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于债务融资,而在债务融资的融资渠道上更加倾向于来自银行贷款。然而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和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担保条件不具备,即使是效益比较好、收益稳定的中小企业,银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他们最终难以获得贷款。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3年中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近年来内蒙古高利贷风险问题成为全国媒体的焦点,说明内蒙古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我国的债券发行条件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能具备。从债券发行主体看,基本是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和城镇投资开发公司。如2013年包头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发行债券8亿元,票面利率7.03%。信用评级是衡量企业债券能否发行的关键因素,而高额的信用评级成本以及政府部门对债券发行的层层审核,也使中小企业对债券市场融资望而却步。上市融资亦可作为中小企业的一个融资途径,然而中小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在2004年和2009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分别成立,上市要求也相对于主板市场较低,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难以满足其上市条件,使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的比例很低。中国证监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后,内蒙古成为试点地区之一,已经有通惠燃气、奶联科技、奈伦农业三家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但是基本上都是属于大中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偏高
由于国家对存贷利率实行管制,致使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在对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与私营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形成巨大的差异。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融资,便不得不诉诸于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其他非正常途径,并付出了较高的融资成本。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个人之间放贷来进行融资,年利率普遍大于30%。高额的融资成本对本就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2]。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布的2011年区域金融市场报告,在信贷资金趋紧的形势下,内蒙古民间借贷保持活跃,借贷总量持续扩大,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6.6%。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上浮到170%以上。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债最低的发行规模为2亿元,发行利率为9.8%,已经相当于基准利率的60%。资信度更低、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利率将远远高于这一水平。
四、造成中小企业“钱荒”问题的原因
中小企业“钱荒”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有着较为复杂的因素,无论从资金的供需双方或是政府政策,都对中小企业的“钱荒”现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缺陷
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和利润的留存积累,据调查显示这两部分的资金占到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83%,同样的比例日本为51%,欧美为45%。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资金供给,具体原因如下:
1. 金融业发展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虽然目前金融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金融业发展规模仍然不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称。内蒙古自治区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全国第24位(西部12省区市第6位)跃升到2011年的全国第15位(西部12省区市第2位),但是内蒙古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西部十二省区市中一直排列第6位。2011年金融业增加值在全国各省区中居第21位,在西部省区中居第6位。境内上市公司22家在全国各省区处于第27位。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生产总值为1.4万亿元,比周边省区山西省高出3 146亿元,陕西省高出1 855亿元,而2011年末内蒙古自治区贷款余额9 730亿元,山西省贷款余额为11 266亿元,比我区高出1 536亿元;陕西省贷款余额为11 865亿元,比我区高出2 135亿元。山西省上市公司34家,陕西省上市公司38家,都远远高于我区。 2. 金融组织结构与企业组织结构不相称。在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为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而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比重较少。美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与美国的企业组织结构上是恰好对应的。美国共计有7 000多家银行,大企业对应着其少数的大规模银行,多数的小企业则对应着多数的小规模银行,各取所需。从全国看,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到全部银行业的63%,中小型银行机构占到37%。从内蒙古自治区看,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到全部银行业的66%,中小型银行机构占到34%,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从企业结构看,全国大型企业总产值占到42%,中小企业占到58%,内蒙古自治区大型企业总产值占到36%,中小企业占到64%。由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高于大型企业,我国的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意愿偏低。金融机构体系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使众多的中小企业陷入到融资困境当中。除此之外,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基本上是为大企业服务的,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发行额很少。股票市场也基本上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融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体制性原因。
3. 资金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我国金融资源集中在发达地区,2011年东部比较发达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六省区市2011年贷款余额占到全国同期余额的43.4%。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金融机构相对较多,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好于边远落后地区。2012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贷款余额占到全区12个地市的2/3。
4. 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依据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和金融成长周期相结合的理论,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需要不同的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一般经历五个阶段,即初创期、成活期、成长期、起飞期和成熟期。在中小企业的初创期和成活期,企业通常需要股权融资,如风险投资基金。在成长期和起飞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才能先后介入,到成熟期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金融市场中融资。
在我国,风险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其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目前主要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资本等为主导,与美国、韩国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的程度较低。其次,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错位。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资金管理人,而我国具有明显的政府主义的特点,没有形成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再次,风险投资的对象错位。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处于初创期或者经营较为困难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而我国的风险投资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重视收益而轻风险,更多的关注于成长期后、发展势头好的企业,对急需资金和专业帮助的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往往投资不足。最后,风险投资的增值和退出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公开上市的可能性较小,使风险投资资本实现增值的可能性降低。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比较薄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是资金规模较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在全部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占比为0.15%,这对于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局的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非常轻微。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定位存在偏差。我国旨在建设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支出。因此,政府开支主要安排科教文卫、社会保障、行政运转等公共支出,以及交通、水利、生态、城建等基础设施支出。2013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120.8亿元,占全部中央给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总额的0.3%,仅为同年就业补助预算资金的1/4。实际上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就业,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是稳定就业。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出绝对不能当作竞争性行业或者生产企业的补贴逐年降低份额。而是要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稳定就业的中间目标加大投入。
2. 我国的财政体制缺乏合理性。最需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是直接收益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县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总分配中所占比重最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中央集中了全部财政收入的50%左右,省及省以下政府占到全部财政收入为50%左右。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财政总财力为3 799.7亿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 552.8亿元,中央财政各类补助收入1 737.5亿元,中央各类补助已经超过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央各类补助多数都是中央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基本上都必须专款专用,只有中央预算中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下达盟市补助收入1 517.7亿元,将多数中央补助资金再层层按照项目下达到盟市和旗县。在2012年内蒙古包头市的财政总收入中,上划中央占到35%,上划自治区占到8%,两项合计占到43%。旗县财政自给能力更低,维持公共服务的资金都非常缺乏,能够投入中小企业的资金寥寥无几。市县政府缺乏扶持中小企业的能力,只能更多地靠向中央和自治区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 有限的扶持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并不能有效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的投入,资金使用效果较差。无偿补助只能起到1∶1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解渴非常轻微。而贷款贴息只是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没有实质效果。事实上,政府通过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能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难,根本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担保条件。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然而内蒙古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弱,与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接或间接投入融资担保行业的资金共12亿元,分散在4个机构,至今没有1家超10亿元的融资担保机构,而全国10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已有30家。2011内蒙古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因区内没有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只能找区外担保公司担保。因为缺乏有效担保,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内蒙古只各做成一笔。 (三)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
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信用度低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身在银行眼中形象成为它们获得资金的又一障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中小企业成长的脆弱性。我国中小企业因经济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并且许多企业缺乏自主品牌与核心竞争力,使企业的发展极其不稳定,平均寿命在3年左右。企业发展在创业期和成活期,成功长大的几率比较小,很可能中途夭折。即使到了成长期,在市场竞争中和产业链条中仍处于弱势,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直到起飞期和成熟期,其生存能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在创业期和成活期其产品和服务尚未定型,尚在摸索中,转行的可能性较大。这些都是为其服务的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2. 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自身的缺陷制约着信贷业务的发展,影响着融资问题。据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财务信息不完整,技术创新能力差,经营风险大,市场竞争力弱,有效资产不足。中小企业规模小,单笔资金需求少,贷款的频率高,使银行的贷款成本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多数采取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押品。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厂房、土地通常都是租赁的,如果没有合格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者满足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都将难以落实。目前,大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家族管理取代了现代的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会计信息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银行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用常规方法评估其还贷能力和信贷风险,使贷前调查工作难度大,风险难以准确判断。贷款投放后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贷后风险控制难度大。
五、中小企业“钱荒”问题的对策
要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需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治根治本。概括来说,金融体系要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中小企业要规范自身,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出矛盾。
(一)健全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金融机构、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市场等多个渠道进行融资。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需要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1. 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中小企业融资。首先,要大力发展民营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使风险投资总量快速增加,形成参与风险投资的多元化主体,满足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各地根据产业特色和优势,明确重点领域。例如,内蒙古可以把稀土、畜产品深加工、优质畜群繁殖、煤化工、绿色食品加工等作为重点领域,作为创业投资的主攻方向,以成功的投资案例带动创投产业的发展。其次,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市、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而公开上市无疑是风险投资基金实现增值的最佳方式。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青睐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要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培育和扶持,使风险投资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实现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壮大。最后,建立相关的优惠政策体系,鼓励长期价值投资,遏制短期投机行为,使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理性化。
2. 强化银行业服务功能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更强。因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强化银行业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制。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的模式很值得借鉴和推广。要在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制,建立和完善不同于大型客户金融服务的绩效激励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坏账核销机制,开发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融资工具和产品,创新授信和担保手段。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以其良好的信誉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中小企业中。大力发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类的城市商业银行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较为了解,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增加数量,监管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比较少的地区批准新设县域范围内经营的社区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
3. 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成熟期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培育和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为连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性环节。除上市融资渠道外,鼓励中小企业到债券市场上进行融资。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发行债券的最低门槛,即发债主体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 000万元,平均可支配利润足够支付全部债息。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不符合发债资格。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捆绑发债”的模式具有降低信用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降低其融资成本,成为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新途径。除此之外,在银行业交易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优票据,组织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效果良好,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面,扩大融资规模。
4. 规范发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近些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目前立法监管的缺位,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资金用途不明确,致使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并且有着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趋势。 首先,要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的规范组织形式,有利于政府规范化监管,使大量潜在地下的民间借贷业务能够走到地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信贷组织,是我国旨在改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成为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3]。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5个首批试点省区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到2012年末达到533家,注册资本金402.5亿元,2012年末贷款余额386亿元,已经相当于全区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3;其正常贷款占到99.5%,94%的机构实现盈利,总体来看经营运行情况良好[4]。要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贴近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一是要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信贷供给能力,适度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批准发展其分支机构,持续提高小贷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二是建立银行批发、小额贷款公司零售的互惠互利、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形成大型银行批发、小贷公司零售的合作共赢,使正规金融资金向民间金融机构规范流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源源不断哺育和培养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使其进入银行的客户群中。三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外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高其风险防范的能力。
其次,借鉴和推广温州金融改革经验,试点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登记中心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同时形成民间借贷征信信息体系。要求民间借贷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要从银行转账,民间融资行为履行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同时,司法部门将对口头约定、贷款时间和利息不明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予以保护。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和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错位发展,形成一种新型融资渠道和方式。
再次,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或逾期归还贷款的,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逐步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中。
5.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在中小企业到债券市场融资及获得银行贷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信用评级的高成本及国内信用评级的正确性和公允性较低等问题使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严重缺乏。政府一方面应该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的评级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按照地域组织属地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然后与有关评级公司合作,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评级公司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成本。推动银行和评级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引导银行发放授信贷款,简化评审环节,实现多赢。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以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5]。
(二)健全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体系
尽管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钱荒”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有着一定的成效,但现有政策不足以根治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症结。政府应梳理现有的政策,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减少一些不合理的政策约束,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1. 对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给予差异化监管。为激励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业务倾向于中小企业,国家应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2011年6月,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即银十条,指出将通过十条措施,运用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0月,银监会又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在银十条的基础上,针对机构准入、资本占用、贷款比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服务收费等,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6]。金融管理部门要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各家大型银行的比例,建议每年贷款新增额中用于中小企业的不能低于50%。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事业部建立差异化监管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到5%。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地方性商业银行知名度低、网点少而导致吸纳的储蓄存款较少。二是监管规则和标准和大型银行基本无差异。我国长期存在着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过剩,而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的现象。在目前贷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大大限制了中小型银行的经营能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相匹配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壮大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率、存贷比、存款利率浮动幅度给予差别政策,使他们能够吸收更多的资金投放给中小企业客户,并以较大的利差覆盖风险,实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从实践经验看,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政府应进一步扶持信用担保体系,积极解决担保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扩大信用担保的规模,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地方财政对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的持续投入,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其次,担保公司要以政府控股或者参股、带动民营资本投入的方式,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担保公司资本金实力,提高担保放大倍数10倍左右。第三,要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如果没有政策性支持,民营担保公司无法生存,国有担保公司也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政府每年仍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来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或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或者组建政府控股的、以省为单位的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或者分散风险。目前已经有湖南、浙江、山东、广西、安徽、福建、河北、甘肃、西藏等省区已经设立风险补偿机制。已经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省市推动担保体系发展效果明显。
关键词:融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2-0029-08
一、引言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成分,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中小企业在拉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创新、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12年末内蒙古中小企业共有17.5万户,创造了全区70%左右的GDP、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内蒙古一直是一个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推动下,内蒙古自治区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良好态势,2012年人均GDP达到6.4万元,超过1万美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6位,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 150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10位;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7 611元,在全国各省区市中居第15位。同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省比较,内蒙古人均GDP比浙江省高1 053元,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内蒙古比浙江省低11 4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内蒙古比浙江省低6 941元。也就是说,人均GDP内蒙古略超过浙江省,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浙江省是内蒙古的1.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浙江省是内蒙古的1.9倍,如此巨大的差距说明,加快内蒙古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改善居民生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和繁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发展滞后必然会带来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业问题比任何问题都急迫和重要。中小企业的繁荣和发展,不仅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让居民在发展中得到更大的份额,而且会使人口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使我国在制造业、服务业走在世界前列,同时收入的均衡分配会创造潜力巨大和层层递增的消费市场,使得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得以转变,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增强。
然而,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如区域政策环境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特别是“钱荒”问题是制约着中小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性因素,成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利率管制的情况下,国有金融机构控制了大部分的资金,大量的资金被配置到效率低下的项目中,极大的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我国只创造30%产值的国有大中企业共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创造了70%的工业附加值、提供95%以上的就业、支持80%的经济增长率的中小企业却只获得了30%的银行贷款[1]。“钱荒”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内蒙古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内蒙古是一个以农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结构,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进入90年代后,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内蒙古煤炭石油等资源的开发力度,经济结构开始向重型化转变。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呈现很强的投资拉动型特征,大中型企业比重明显上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严重滞后,使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对较慢。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内蒙古从政府到金融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都非常重视。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2012年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府出台的措施越来越具体化,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融资规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连续多年超过全区全部贷款增长速度。2007年全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604.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6%;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占到8%,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18.8%。到2012年末,全区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 65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为41.2%;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的比重占到42.8%,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为1.3%。五年来贷款余额增长6.7倍,中小企业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提高了25.2%;中小企业贷款在全部当年新增贷款中提高了34.8%。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下降了17.5%。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已经低于全部银行业贷款的不良率。在2012年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中型企业贷款余额为2 310.4亿元,占到49.6%;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为2 251亿元,占到48.4%;微型企业贷款余额92亿元,占到2%。
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不断扩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覆盖面,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方面有了新的发展。截至2011年末,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设立小企业金融专营服务机构461家,其中总行设有3家,一级分行设有18家,二级分行和支行设有440家,专业营销人员超过3 000人。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4 653.36亿元,其中大型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3 071.03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贷款605.54亿元;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976.78亿元。内蒙古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90%以上的贷款余额都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服务。
内蒙古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内蒙古共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157家,其中城市商业银行4家,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97家(农村商业银行9家、农村合作银行6家、旗县信用社82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9家,信托投资公司2家,初步形成了种类较为齐全、覆盖范围较广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全区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由2007年的2 296.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6 357.2亿元,年均增长22.6%,占全区银行业金融总资产的比重由26.5%提高到33.8%;存款余额从2007年的1 249.1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 118.1亿元,年均增长27%,占全区银行业的比重由26.6%提高到30.3%;贷款余额从2007年的708.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 429.6亿元,年均增长28%,占全区银行业的比重由18.6%提高到21.5%。2012年末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资产已经接近3 000亿元,成为自治区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2012年末,内蒙古银行总资产602亿元,已经在区内外设立9家分行和27家村镇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包商银行资产已经突破2 000亿元,在区内外设立14家分行、27家村镇银行和1家贷款公司,正在向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发展;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均已在区内实现跨区域发展。 内蒙古是全国首批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区之一。五年来,全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注册资本金规模走在全国前列。小额贷款公司由2007年的5家增加到2012年的533家,注册资本金由2007年的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5亿元,2012年末贷款余额386亿元,五年累计发放贷款1 499.9亿元,已成为落实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户等实体经济的重要新生力量。2012年末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相当于全区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总和。
内蒙古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进展较快。融资性担保机构由2007年的82家增加到2012年的212家;在保余额由2007年的24.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36亿元,年均分别增长61.9%和68.4%;担保资金从2007年的19.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90亿元,年均增长58.2%。2012年末在保责任余额340亿元,2012年新增担保307亿元。2012年底内蒙古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贷款担保123亿元,占全部企业担保贷款的48%。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内蒙古露天煤业和金河生物在中小板上市,实现融资12.5亿元;通辽岳泰饲料、锡盟苏尼特碱业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亿元,赤峰威龙汽贸、中昊运输捆绑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1.1亿元;内蒙古作为国家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省区,已经有奈伦农业等四家成功发行,实现融资10.5亿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内蒙古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逐年得到改善,但仍无法满足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小企业在融资中依然面临着种种问题。
三、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大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强,信用等级高,普遍会受到银行的青睐。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的标准大型企业和部分中型企业都能够达到,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两大突出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实际上小微企业融资更难,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融资渠道单一,基本依赖银行贷款
在外源融资的方式上,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于债务融资,而在债务融资的融资渠道上更加倾向于来自银行贷款。然而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和缺乏足够的抵押品,担保条件不具备,即使是效益比较好、收益稳定的中小企业,银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他们最终难以获得贷款。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全国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3年中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近年来内蒙古高利贷风险问题成为全国媒体的焦点,说明内蒙古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我国的债券发行条件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能具备。从债券发行主体看,基本是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和城镇投资开发公司。如2013年包头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发行债券8亿元,票面利率7.03%。信用评级是衡量企业债券能否发行的关键因素,而高额的信用评级成本以及政府部门对债券发行的层层审核,也使中小企业对债券市场融资望而却步。上市融资亦可作为中小企业的一个融资途径,然而中小企业很难进入主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在2004年和2009年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分别成立,上市要求也相对于主板市场较低,但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难以满足其上市条件,使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的比例很低。中国证监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后,内蒙古成为试点地区之一,已经有通惠燃气、奶联科技、奈伦农业三家企业成功发行私募债,但是基本上都是属于大中型企业。
(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偏高
由于国家对存贷利率实行管制,致使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在对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与私营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形成巨大的差异。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融资,便不得不诉诸于不规范的、非市场化的其他非正常途径,并付出了较高的融资成本。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个人之间放贷来进行融资,年利率普遍大于30%。高额的融资成本对本就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2]。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布的2011年区域金融市场报告,在信贷资金趋紧的形势下,内蒙古民间借贷保持活跃,借贷总量持续扩大,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6.6%。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都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以上,农村信用社上浮到170%以上。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债最低的发行规模为2亿元,发行利率为9.8%,已经相当于基准利率的60%。资信度更低、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利率将远远高于这一水平。
四、造成中小企业“钱荒”问题的原因
中小企业“钱荒”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有着较为复杂的因素,无论从资金的供需双方或是政府政策,都对中小企业的“钱荒”现状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缺陷
目前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借贷和利润的留存积累,据调查显示这两部分的资金占到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83%,同样的比例日本为51%,欧美为45%。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完善的资金供给,具体原因如下:
1. 金融业发展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虽然目前金融业发展速度很快,但是金融业发展规模仍然不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很不相称。内蒙古自治区生产总值从2000年的全国第24位(西部12省区市第6位)跃升到2011年的全国第15位(西部12省区市第2位),但是内蒙古各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西部十二省区市中一直排列第6位。2011年金融业增加值在全国各省区中居第21位,在西部省区中居第6位。境内上市公司22家在全国各省区处于第27位。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生产总值为1.4万亿元,比周边省区山西省高出3 146亿元,陕西省高出1 855亿元,而2011年末内蒙古自治区贷款余额9 730亿元,山西省贷款余额为11 266亿元,比我区高出1 536亿元;陕西省贷款余额为11 865亿元,比我区高出2 135亿元。山西省上市公司34家,陕西省上市公司38家,都远远高于我区。 2. 金融组织结构与企业组织结构不相称。在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为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而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比重较少。美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与美国的企业组织结构上是恰好对应的。美国共计有7 000多家银行,大企业对应着其少数的大规模银行,多数的小企业则对应着多数的小规模银行,各取所需。从全国看,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到全部银行业的63%,中小型银行机构占到37%。从内蒙古自治区看,大型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到全部银行业的66%,中小型银行机构占到34%,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从企业结构看,全国大型企业总产值占到42%,中小企业占到58%,内蒙古自治区大型企业总产值占到36%,中小企业占到64%。由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高于大型企业,我国的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意愿偏低。金融机构体系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相匹配,使众多的中小企业陷入到融资困境当中。除此之外,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基本上是为大企业服务的,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发行额很少。股票市场也基本上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融组织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对称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体制性原因。
3. 资金集中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我国金融资源集中在发达地区,2011年东部比较发达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六省区市2011年贷款余额占到全国同期余额的43.4%。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金融机构相对较多,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好于边远落后地区。2012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贷款余额占到全区12个地市的2/3。
4. 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相对滞后。依据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和金融成长周期相结合的理论,企业在不同的成长阶段需要不同的融资支持。企业发展一般经历五个阶段,即初创期、成活期、成长期、起飞期和成熟期。在中小企业的初创期和成活期,企业通常需要股权融资,如风险投资基金。在成长期和起飞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才能先后介入,到成熟期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金融市场中融资。
在我国,风险投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其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目前主要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资本等为主导,与美国、韩国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的程度较低。其次,我国的风险投资主体错位。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资金管理人,而我国具有明显的政府主义的特点,没有形成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再次,风险投资的对象错位。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处于初创期或者经营较为困难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而我国的风险投资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重视收益而轻风险,更多的关注于成长期后、发展势头好的企业,对急需资金和专业帮助的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往往投资不足。最后,风险投资的增值和退出困难。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公开上市的可能性较小,使风险投资资本实现增值的可能性降低。
(二)政府的扶持力度比较薄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政府普遍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是资金规模较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在全部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占比为0.15%,这对于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局的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非常轻微。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定位存在偏差。我国旨在建设公共财政体制。公共财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支出。因此,政府开支主要安排科教文卫、社会保障、行政运转等公共支出,以及交通、水利、生态、城建等基础设施支出。2013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120.8亿元,占全部中央给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总额的0.3%,仅为同年就业补助预算资金的1/4。实际上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就业,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是稳定就业。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出绝对不能当作竞争性行业或者生产企业的补贴逐年降低份额。而是要把发展中小企业作为稳定就业的中间目标加大投入。
2. 我国的财政体制缺乏合理性。最需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是直接收益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县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总分配中所占比重最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中央集中了全部财政收入的50%左右,省及省以下政府占到全部财政收入为50%左右。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财政总财力为3 799.7亿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 552.8亿元,中央财政各类补助收入1 737.5亿元,中央各类补助已经超过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央各类补助多数都是中央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基本上都必须专款专用,只有中央预算中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中小企业。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下达盟市补助收入1 517.7亿元,将多数中央补助资金再层层按照项目下达到盟市和旗县。在2012年内蒙古包头市的财政总收入中,上划中央占到35%,上划自治区占到8%,两项合计占到43%。旗县财政自给能力更低,维持公共服务的资金都非常缺乏,能够投入中小企业的资金寥寥无几。市县政府缺乏扶持中小企业的能力,只能更多地靠向中央和自治区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3. 有限的扶持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有限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并不能有效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的投入,资金使用效果较差。无偿补助只能起到1∶1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解渴非常轻微。而贷款贴息只是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没有实质效果。事实上,政府通过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能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难,根本原因是缺乏合格的担保条件。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着非常重要意义,然而内蒙古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弱,与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接或间接投入融资担保行业的资金共12亿元,分散在4个机构,至今没有1家超10亿元的融资担保机构,而全国10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已有30家。2011内蒙古发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因区内没有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只能找区外担保公司担保。因为缺乏有效担保,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内蒙古只各做成一笔。 (三)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缺陷
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信用度低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自身在银行眼中形象成为它们获得资金的又一障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中小企业成长的脆弱性。我国中小企业因经济规模较小、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并且许多企业缺乏自主品牌与核心竞争力,使企业的发展极其不稳定,平均寿命在3年左右。企业发展在创业期和成活期,成功长大的几率比较小,很可能中途夭折。即使到了成长期,在市场竞争中和产业链条中仍处于弱势,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直到起飞期和成熟期,其生存能力明显增强。中小企业在创业期和成活期其产品和服务尚未定型,尚在摸索中,转行的可能性较大。这些都是为其服务的金融机构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2. 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从中小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其自身的缺陷制约着信贷业务的发展,影响着融资问题。据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水平低,财务信息不完整,技术创新能力差,经营风险大,市场竞争力弱,有效资产不足。中小企业规模小,单笔资金需求少,贷款的频率高,使银行的贷款成本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多数采取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押品。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厂房、土地通常都是租赁的,如果没有合格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者满足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都将难以落实。目前,大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家族管理取代了现代的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会计信息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银行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用常规方法评估其还贷能力和信贷风险,使贷前调查工作难度大,风险难以准确判断。贷款投放后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贷后风险控制难度大。
五、中小企业“钱荒”问题的对策
要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需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治根治本。概括来说,金融体系要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中小企业要规范自身,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突出矛盾。
(一)健全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小金融机构、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市场等多个渠道进行融资。改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需要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1. 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中小企业融资。首先,要大力发展民营资本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使风险投资总量快速增加,形成参与风险投资的多元化主体,满足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各地根据产业特色和优势,明确重点领域。例如,内蒙古可以把稀土、畜产品深加工、优质畜群繁殖、煤化工、绿色食品加工等作为重点领域,作为创业投资的主攻方向,以成功的投资案例带动创投产业的发展。其次,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市、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而公开上市无疑是风险投资基金实现增值的最佳方式。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青睐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要作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培育和扶持,使风险投资在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实现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壮大。最后,建立相关的优惠政策体系,鼓励长期价值投资,遏制短期投机行为,使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理性化。
2. 强化银行业服务功能为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依赖性更强。因此,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强化银行业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制。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的模式很值得借鉴和推广。要在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制,建立和完善不同于大型客户金融服务的绩效激励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坏账核销机制,开发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融资工具和产品,创新授信和担保手段。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以其良好的信誉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把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到中小企业中。大力发展地方性的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类的城市商业银行对当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较为了解,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增加数量,监管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比较少的地区批准新设县域范围内经营的社区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
3. 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成熟期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培育和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为连通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性环节。除上市融资渠道外,鼓励中小企业到债券市场上进行融资。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发行债券的最低门槛,即发债主体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 000万元,平均可支配利润足够支付全部债息。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不符合发债资格。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捆绑发债”的模式具有降低信用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降低其融资成本,成为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新途径。除此之外,在银行业交易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优票据,组织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中国证监会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效果良好,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面,扩大融资规模。
4. 规范发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近些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目前立法监管的缺位,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资金用途不明确,致使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蕴藏着较大的风险,并且有着向银行体系扩散的趋势。 首先,要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的规范组织形式,有利于政府规范化监管,使大量潜在地下的民间借贷业务能够走到地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信贷组织,是我国旨在改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金融服务而进行的重要金融体制创新,成为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3]。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5个首批试点省区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到2012年末达到533家,注册资本金402.5亿元,2012年末贷款余额386亿元,已经相当于全区一家大型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3;其正常贷款占到99.5%,94%的机构实现盈利,总体来看经营运行情况良好[4]。要更好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贴近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的作用,一是要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信贷供给能力,适度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批准发展其分支机构,持续提高小贷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二是建立银行批发、小额贷款公司零售的互惠互利、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形成大型银行批发、小贷公司零售的合作共赢,使正规金融资金向民间金融机构规范流动。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源源不断哺育和培养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使其进入银行的客户群中。三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外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高其风险防范的能力。
其次,借鉴和推广温州金融改革经验,试点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登记中心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同时形成民间借贷征信信息体系。要求民间借贷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要从银行转账,民间融资行为履行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同时,司法部门将对口头约定、贷款时间和利息不明确的民间借贷行为将不予以保护。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和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错位发展,形成一种新型融资渠道和方式。
再次,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行为,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或逾期归还贷款的,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逐步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中。
5.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在中小企业到债券市场融资及获得银行贷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信用评级的高成本及国内信用评级的正确性和公允性较低等问题使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严重缺乏。政府一方面应该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的评级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按照地域组织属地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然后与有关评级公司合作,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评级公司的费用支出,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成本。推动银行和评级公司、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引导银行发放授信贷款,简化评审环节,实现多赢。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责任感,以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5]。
(二)健全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体系
尽管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钱荒”问题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有着一定的成效,但现有政策不足以根治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症结。政府应梳理现有的政策,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减少一些不合理的政策约束,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1. 对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给予差异化监管。为激励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业务倾向于中小企业,国家应建立差异化的监管制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2011年6月,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即银十条,指出将通过十条措施,运用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0月,银监会又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在银十条的基础上,针对机构准入、资本占用、贷款比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和服务收费等,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6]。金融管理部门要把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明确要求各家大型银行的比例,建议每年贷款新增额中用于中小企业的不能低于50%。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事业部建立差异化监管制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到5%。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地方性商业银行知名度低、网点少而导致吸纳的储蓄存款较少。二是监管规则和标准和大型银行基本无差异。我国长期存在着大型商业银行流动性资金过剩,而中小企业资金严重不足的现象。在目前贷款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大大限制了中小型银行的经营能力。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相匹配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壮大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率、存贷比、存款利率浮动幅度给予差别政策,使他们能够吸收更多的资金投放给中小企业客户,并以较大的利差覆盖风险,实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从实践经验看,信用担保体系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政府应进一步扶持信用担保体系,积极解决担保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扩大信用担保的规模,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地方财政对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的持续投入,扩大担保机构的规模。其次,担保公司要以政府控股或者参股、带动民营资本投入的方式,对现有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担保公司资本金实力,提高担保放大倍数10倍左右。第三,要建立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担保行业是高风险、低收益,如果没有政策性支持,民营担保公司无法生存,国有担保公司也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政府每年仍需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一定比例的资金来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或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损失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或者组建政府控股的、以省为单位的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或者分散风险。目前已经有湖南、浙江、山东、广西、安徽、福建、河北、甘肃、西藏等省区已经设立风险补偿机制。已经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省市推动担保体系发展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