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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彼在。利益的实现需要评价利益的正当性,只有获得正当性评价的利益才能上升为权利。农业补贴是解决农民基本权益和生存问题的最直接、最具有实效的社会公共产品,是达致社会和谐的基础性的平衡稳定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背景下,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双重理论维度,分析影响该权利实践过程和结果的一系列变量,进一步深化对农民权利保护的全新理念,以期为破解我国“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