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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从战略高度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就创新而言,必须要强化合作发展理念,通过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的有机合作、协同创新的方式,增强人才、知识、资金的流动性和良性循环,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营造创新合作的环境,提高技术转移、创新成果市场化转化的效率和效果,积极推进开放创新,着力扩大发展成果,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以实现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助力中国的大国崛起。
发达国家(地区)提升创新能力的共性经验表明,产学研合作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且,产学研合作也被国内外众多学者公认为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对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而言,与企业的合作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其获取充足的研发资金,对提升科研面向产业、服务产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且还能帮助高等院校的学生、科研机构的从业人员理解、掌握创新主体企业所需的技能和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从而使科研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更加关键,不仅有利于其弥补自身创新资源和能力的不足、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节省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对企业更好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能帮助企业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获取经济效益,有益于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产学研各方在创新能力的提升过程中要依靠产业界、高校、科研院所的集体努力,必须拆毁组织“竖井”、加强横向的合作协调。
同时,我们当前面临着急剧变化的时代,鉴于创新日益复杂,需要涉及多项不同的资源、能力,加强合作也就成为提升创新效能的必然之举;应该说,在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变的现今,合作比竞争更重要。为更加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并提升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所说的“反脆弱性”,沟通、参与及相互间的合作对产学研各方都至关重要,这也是产学研各方规避风险、实现预期、提升灵活性的关键之举。当然,也必须明确的是,合作不是简单地将各个创新主体聚集在一起,而是要发挥“1+1>2”的特点。
关于“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这一议题,社会各界还有些许争议。
一方面,产学研合作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结合,其核心在于是否可以实现互惠共赢。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充分利用市场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仅仅需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充当合作是否合法的监管者即可。另一方面,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客观需要政府部门作为外部力量的介入,做好引导和更透明的信息披露,以避免合作低效率和不合作问题的出现。当然,无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还是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都提出了特定条件下公共区域也可以形成有效的自我治理而非必须依赖于政府介入,即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但是,处于从全能政府全面管控的计划体制向有限政府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中国,传统社会行之有效的社会信任和融合机制基本失效,而适应市场化社会的新型社会信任和融合机制却远没有成形。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而且也要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促进者和推动者,应该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法律保障等手段不断强化干预以促进产学研合作。
笔者认为,从发达国家(地区)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看,政府部门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无疑有利于推动产学研合作。特别是在中国,盡管在大多数领域,我们真正的竞争对手是发达国家(地区)的知名企业,为此,产业链、创新链中的各方本应抱着开放的心态加强合作,通过合作提升创新能力,从而打破国外关键技术领域的垄断局面。但是,鉴于产学研各方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合作的复杂性和确认合作效果需要足够长的时间,特别是在利益问题上,各方都有自己的位置且期望永远比现实要高,因此,相关利益方很有可能会错过合作的机会。鉴于多级、多元的利益主体制约了共识的凝聚、目标的明确和思路的清晰,而且不同利益群体在资源占有、话语权把控等方面并不均衡,在社会自主性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唯有从政府层面做出新的、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以破解“三个和尚没水吃”、外部性和不完全合同、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真正解决产学研应该如何合作的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发挥作用,而是在于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在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中拿捏分寸、把握时机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政府部门必须既要面向未来的图景,也要有面向现实的对策,即既要学会像建筑师那样勾画蓝图,也要像工程师那样从问题着手破除合作障碍。正如朱利安·勒格朗、比尔·纽在《政府的家长主义》一书中所说,“政府应该在防止个人判断失当时做出干涉,以行事家长主义行为。个人判断失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缺乏技术分析能力、视野狭隘缺乏想象力、意志力薄弱、缺乏客观性等。正是因为政府集合了全社会的力量,政府往往有能力、有资源克服以上这些判断失当,从而替个人作出更好的选择。”然而,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问题的复杂性则在于,政府部门作为相关政策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其预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都在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在强调政府部门需要发挥强力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政府部门全能主义、单边主义的弊端。例如,由于政府部门一般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他市场主体常处于配角;习惯于传统的“指挥控制”管理模式,也常常会带来诸如“拉郎配”等问题。尽管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可以随着合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例如,在合作初期,更多扮演让各方意识到其目标一致性并乐于合作的推动者角色;在合作运行过程中,更多扮演问题处理者的支持者角色和规范合作相关成员方的管理者角色。但是,也正如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黄育川所指出的,“与韩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经济充满了其他经济体在类似发展阶段不存在的种种扭曲”。因此,政府部门作用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出于善意而干涉和强调个体自由两者之间达到某种平衡,让政府干预成为“助手”而不是包办代替的“保姆”。
为此,必须明确的是,一是政府部门与产学研各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对于产学研各方,没有必要指示、命令他们去做,而是需要对他们给予充分的尊重,并给他们提供他们自己没有能力拥有的机遇和恰当的激励即可。二是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要体现出以产学研各主体为导向,即不应强调做过什么,而是应强调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利益群体解决了什么问题。三是在产学研合作的潜在协同转变为现实协同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战略合作伙伴、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持者、创新变革的推动者,是决定产学研合作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张于喆,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所。张东,华北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生产协调科)
一、深化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地区)提升创新能力的共性经验表明,产学研合作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且,产学研合作也被国内外众多学者公认为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对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而言,与企业的合作非常重要,不仅有利于其获取充足的研发资金,对提升科研面向产业、服务产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而且还能帮助高等院校的学生、科研机构的从业人员理解、掌握创新主体企业所需的技能和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从而使科研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更加关键,不仅有利于其弥补自身创新资源和能力的不足、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节省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对企业更好应对市场快速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能帮助企业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获取经济效益,有益于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增强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产学研各方在创新能力的提升过程中要依靠产业界、高校、科研院所的集体努力,必须拆毁组织“竖井”、加强横向的合作协调。
同时,我们当前面临着急剧变化的时代,鉴于创新日益复杂,需要涉及多项不同的资源、能力,加强合作也就成为提升创新效能的必然之举;应该说,在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变的现今,合作比竞争更重要。为更加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并提升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所说的“反脆弱性”,沟通、参与及相互间的合作对产学研各方都至关重要,这也是产学研各方规避风险、实现预期、提升灵活性的关键之举。当然,也必须明确的是,合作不是简单地将各个创新主体聚集在一起,而是要发挥“1+1>2”的特点。
二、政府是否应该发挥作用
关于“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应该起到什么作用”这一议题,社会各界还有些许争议。
一方面,产学研合作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自主结合,其核心在于是否可以实现互惠共赢。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应充分利用市场规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仅仅需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充当合作是否合法的监管者即可。另一方面,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客观需要政府部门作为外部力量的介入,做好引导和更透明的信息披露,以避免合作低效率和不合作问题的出现。当然,无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还是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都提出了特定条件下公共区域也可以形成有效的自我治理而非必须依赖于政府介入,即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自主组织起来。但是,处于从全能政府全面管控的计划体制向有限政府自由流动的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中国,传统社会行之有效的社会信任和融合机制基本失效,而适应市场化社会的新型社会信任和融合机制却远没有成形。因此,部分学者认为,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市场的监管者,而且也要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促进者和推动者,应该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法律保障等手段不断强化干预以促进产学研合作。
笔者认为,从发达国家(地区)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看,政府部门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无疑有利于推动产学研合作。特别是在中国,盡管在大多数领域,我们真正的竞争对手是发达国家(地区)的知名企业,为此,产业链、创新链中的各方本应抱着开放的心态加强合作,通过合作提升创新能力,从而打破国外关键技术领域的垄断局面。但是,鉴于产学研各方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合作的复杂性和确认合作效果需要足够长的时间,特别是在利益问题上,各方都有自己的位置且期望永远比现实要高,因此,相关利益方很有可能会错过合作的机会。鉴于多级、多元的利益主体制约了共识的凝聚、目标的明确和思路的清晰,而且不同利益群体在资源占有、话语权把控等方面并不均衡,在社会自主性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唯有从政府层面做出新的、系统性的制度安排,以破解“三个和尚没水吃”、外部性和不完全合同、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真正解决产学研应该如何合作的问题。
为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关键问题并不在于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发挥作用,而是在于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在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中拿捏分寸、把握时机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政府部门必须既要面向未来的图景,也要有面向现实的对策,即既要学会像建筑师那样勾画蓝图,也要像工程师那样从问题着手破除合作障碍。正如朱利安·勒格朗、比尔·纽在《政府的家长主义》一书中所说,“政府应该在防止个人判断失当时做出干涉,以行事家长主义行为。个人判断失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缺乏技术分析能力、视野狭隘缺乏想象力、意志力薄弱、缺乏客观性等。正是因为政府集合了全社会的力量,政府往往有能力、有资源克服以上这些判断失当,从而替个人作出更好的选择。”然而,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问题的复杂性则在于,政府部门作为相关政策的设计者和实施者,其预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都在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三、政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在强调政府部门需要发挥强力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政府部门全能主义、单边主义的弊端。例如,由于政府部门一般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他市场主体常处于配角;习惯于传统的“指挥控制”管理模式,也常常会带来诸如“拉郎配”等问题。尽管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可以随着合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例如,在合作初期,更多扮演让各方意识到其目标一致性并乐于合作的推动者角色;在合作运行过程中,更多扮演问题处理者的支持者角色和规范合作相关成员方的管理者角色。但是,也正如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黄育川所指出的,“与韩国和日本相比,中国经济充满了其他经济体在类似发展阶段不存在的种种扭曲”。因此,政府部门作用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出于善意而干涉和强调个体自由两者之间达到某种平衡,让政府干预成为“助手”而不是包办代替的“保姆”。
为此,必须明确的是,一是政府部门与产学研各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对于产学研各方,没有必要指示、命令他们去做,而是需要对他们给予充分的尊重,并给他们提供他们自己没有能力拥有的机遇和恰当的激励即可。二是政府部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要体现出以产学研各主体为导向,即不应强调做过什么,而是应强调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利益群体解决了什么问题。三是在产学研合作的潜在协同转变为现实协同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作为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战略合作伙伴、创新能力提升的支持者、创新变革的推动者,是决定产学研合作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张于喆,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产业所。张东,华北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生产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