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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统一交到学校,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为学生代为办理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就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1]
二、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是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愿意去用人单位就业、学校审核并同意派遣的书面凭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以签订就业协议的方式确定预期的就业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的签订,表明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与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达成了一致。学校参与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对毕业生就业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学校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防止或减少就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避免有些学生与多个用人单位签约,或签约之后又随意违约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学校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择业、在择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办理就业协议书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各自的权利,维护各自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当事人(毕业生、用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虽都有意思表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等,毕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4.签订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三、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
1.协议的内容简单,没有约定或者很少约定协议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
2.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比如: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属于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等均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发生纠纷,而且产生纠纷后也不易解决。
3.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有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连,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3]。
2.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1997年国家教委指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合同中予以认可。
4.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现了双方各自对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为日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奠定了基础。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书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五、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对策
1.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主协议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雀否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必须指出,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审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写明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无沦是哪一方毁约,理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5.审查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具体意见。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意见应具体、准确,应和协议书的内容相一致。
6.协议的形式要合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办理就业报到证。
参考文献
[1]王建庄.就业与创业指导[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2]李涛.浅谈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J].当代经济,2004(11).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中国劳动保障报.http://www.parcsc.com.2004-8-10.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JYB20112011)。
作者简介:安德志(1973-),男,河南南阳人,硕士,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要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统一交到学校,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为学生代为办理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就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1]
二、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是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愿意去用人单位就业、学校审核并同意派遣的书面凭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以签订就业协议的方式确定预期的就业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的签订,表明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与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达成了一致。学校参与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对毕业生就业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学校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防止或减少就业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避免有些学生与多个用人单位签约,或签约之后又随意违约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学校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择业、在择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办理就业协议书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各自的权利,维护各自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当事人(毕业生、用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虽都有意思表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等,毕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4.签订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三、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
1.协议的内容简单,没有约定或者很少约定协议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
2.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比如:双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什么情况属于违约?违约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等均没有详细规定,容易发生纠纷,而且产生纠纷后也不易解决。
3.协议书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只能是一种意向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致造成当事人违约而另一方无法受关法律保护。如有的单位,有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在供需见面会上与学生大量地签订协议,从而造成一种轰动,但事后却设置种种条件,限制学生进入;另外,一部分学生同时和多家单位签协议书,最后只能选择一家,这种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协议书不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致。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连,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同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3]。
2.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1997年国家教委指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颁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则主要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这些内容需要在日后订立合同中予以认可。
4.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现了双方各自对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大体认可,为日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奠定了基础。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书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书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五、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对策
1.认真审查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整个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首先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其次审查和仔细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第三要审查清楚除主协议外是否有附件(即补充协议),并审查清楚其内容。
2.写清补充协议内容。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业协议书协议内容至少应具雀否以下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协议变更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必须指出,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审查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协议双方的资格是否合格是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用人单位,不管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必须要有进人的权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备进人的权力,则必须经其具有进人权力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因此,毕业生签约前,一定要先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4.写明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无沦是哪一方毁约,理应承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这样才能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有利于以后违约纠纷的解决。
5.审查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具体意见。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签署的意见应具体、准确,应和协议书的内容相一致。
6.协议的形式要合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签约时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续。首先,毕业生要签名并写清签字时间;其次,用人单位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时间,不能用个人签字代替单位公章;第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后需将协议书交给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办理就业报到证。
参考文献
[1]王建庄.就业与创业指导[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
[2]李涛.浅谈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法律问题[J].当代经济,2004(11).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中国劳动保障报.http://www.parcsc.com.2004-8-10.
本文为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JYB20112011)。
作者简介:安德志(1973-),男,河南南阳人,硕士,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