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类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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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定质量对司法公正也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通过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概念,阐述了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质量、鉴定机构权威性等方面的影响以及物证类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以期普及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物证类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物证类鉴定机构由于其承载的特定职能,其具有特殊的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在目前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中,不同的机构往往在管理水平、鉴定能力、鉴定质量等方面参差不齐,存在较大差异。一次错误的鉴定所带来的蝴蝶效应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整个鉴定行业的权威性与科学性的质疑。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科学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各个鉴定机构来说势在必行。一、质量管理体系(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
  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的系统所构成的一个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顾名思义,质量管理体系即是对质量方面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结合。根据ISO9001:2005标准,我们将质量管理体系定义为:“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二)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①它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鉴定意见的准确、客观、公正与否直接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鉴定质量作为体现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要素,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保障。然而,要提高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仅仅依靠外部的监督与管理是不够的,鉴定活动是一系列工作环节的集合,针对不同的环节要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法和质量检验标准,所以,需要建立一个包含鉴定的各个环节的体系来规范鉴定机构的组织管理和鉴定质量。根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来制定相关体系文件并对组织机构进行有效的管理,使鉴定活动能够协调、有序、高效的进行,这样的一个涵盖了组织结构、程序、过程、资源的有机整体就组成了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二、ISO/IEC17020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
  ISO/IEC17020:1998是国际检查机构认可的准则,我国等同采用为《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该准则规定了公正的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为各个检查机构制定符合自身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可按照ISO/IEC17025:1999(CNAL/AC01:2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或ISO/IEC17020:1998(CNAL/AC02:2002)《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要求,结合司法鉴定行业性质、活动特点以及内部资源等状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②物证类鉴定机构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遵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ISO/IEC17020:1998)的标准。例如,《准则》在组织和管理方面规定:“检查机构应具有一个组织结构,以确保令人满意的履行技术职能。”以及“检查机构应规定其组织内部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并形成文件。”那么,物证类鉴定机构在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时须将这些要求吸收进自身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之中,对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资源配置进行更合理、有效地安排,才能使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更具规范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三、物证类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法医类司法鉴定、物证类司法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等方向。而物证类司法鉴定则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其所涉及的笔迹,印章印文等鉴定对象的真伪往往是决定案件能否水落石出的关键因素。(一)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
  物证类鉴定机构专职于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不论是何种类型的鉴定,都是与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有着或直接或间接之联系的。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变的是其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而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而证据的作用即是证明事实、还原真相。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证据的意义不仅仅是决定诉讼结果,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的鉴定意见亦是如此。因此,物证类鉴定机构相较于其他科技行业而言应具备更高的程序、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的要求。
  对于司法公正来说,证据的客观性至关重要,而对于鉴定机构来说,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则是保持鉴定意见客观性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物证类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并结合机构自身情况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控制鉴定质量,更充分的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需求。(二)提升鉴定质量和机构公信力的需要
  鉴定质量是鉴定机构的生命。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依据,提高其办案效率,保证其办案质量。不恰当的鉴定结论会导致司法审判有失偏颇,损害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更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③
  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质量的检验和呈现方式,在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中,会受到来自于人员、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一旦在一个方面出现了错漏,就无法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
  公信力是评价鉴定机构权威性的最直观的标准。一般我们评价鉴定机构公信力强弱的主要标准有:社会公众对鉴定机构的信任度、当事人的投诉率、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数量以及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率。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多重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导致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可以说,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和善变性是削弱鉴定机构公信力的罪魁祸首。归根究底,还是源于司法鉴定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对维护鉴定机构公信力的观念的缺失以及个别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一味的追求利益,而忽视了鉴定的质量和社会信誉。   要提升鉴定质量与机构公信力,就需要建立起系统的鉴定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仅要在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上做出努力,更要加强自我约束的道德观和荣誉感,明确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只有依靠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才能提升物证类鉴定机构在司法领域以及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三)增强组织管理的需要
  要提升物证类鉴定机构的整体水平,鉴定机构的组织与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一环。组织管理的混乱容易造成鉴定人员品行、职业道德的涣散,使一些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不高的人能够鱼目混珠,导致错鉴、乱鉴的情况,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以及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因此,如果没有完善的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是很难使鉴定质量更上一层楼的。机构职能不清晰、组织结构不精简、责任不明确是很多物证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也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四)符合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鉴定机构不仅受到来自国内同行业的挑战,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方面更需要和国际上的司法鉴定机构相互竞争。国际司法鉴定领域对鉴定质量的管理和保证十分重视,虽然我国的鉴定机构也开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但相较于国际而言仍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与时代接轨则必然被时代淘汰。加入WTO后的全面开放,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质量保证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涉外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信度以及国际间的相互认可问题。④因此,物证类鉴定机构需要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与时具进,立于不败之地。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一)构建嵌入式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并不单单是一份束之高阁的文件,抑或是为资质认定而完成的一项任务。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质量管理的基础,但重要的不仅仅是文件本身,而在于能否全面有效的运行。⑤
  首先,在建立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时,不能纸上谈兵的建立一个理想化的、徒有其表的文件,而是应该结合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的规则和细节,充分考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其次,鉴定人是否在鉴定工作中贯彻相关文件的标准和要求是决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发挥其效用的基本前提,对于每一个鉴定人,每一次鉴定工作来说,质量管理体系都应当是一种基本的衡量标准与制约机制,不能因为在体系运行之初遇到的诸多不适应而就此产生了畏难情绪和抵触心理,只有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通过鉴定人员的实践活动加以实施才是真正的做到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最重要的本质是公正和客观,浮于表面的文件不仅是对大众的欺骗,也是自我的催眠。只有将质量管理体系嵌入日常的管理工作,融入鉴定实践中去,才能达到强化管理水平、提高鉴定质量的价值追求。(二)建立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要使质量管理体系行之有效,就不能只是一味的贯彻执行,注重内部与外部的交流与合作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内部的交流可以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对文件中的相关细节予以更准确地把握,准确的对机构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合理性与适应性进行判断,对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的相关标准予以删减和修正,使体系与实践相结合。要使质量管理体系适应实际情况、达到预期效果,就必须通过实践的考核。尤其是在试运行阶段和运行初期,充分考虑相关人员所反馈的信息是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
  除了机构内部的交流,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交流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由于所涉内容的重合性,各个鉴定机构一般都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而缺乏互合作与沟通。然而,提升机构的鉴定质量与管理水平若是仅仅依靠自我的提高则势必是一个缓慢而冗长的过程。三人行则必有我师,鉴定机构之间可以通过定期举办交流会、座谈会的方式对彼此在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完善方面的经验教训和总结进行交流与探讨,互取精华,各去糟粕,定会有利于鉴定活动的开展和鉴定机构的发展,实现在竞争中取得发展,在合作中谋求共赢。(三)坚持严格的定期审核
  鉴定机构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决定了鉴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可能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转型,鉴定机构所承载的职责与所负担的任务也一定会发生改变。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是保持体系持续高效的重要保障。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可以总结一段时间内鉴定机构所取得的经验成果,与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对应,以验证机构的鉴定实践活动与管理机制是否持续符合现行的体系和标准的要求,如果现行体系已不再符合实践活动的现实要求,则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体系得以对物证类鉴定机构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理标准等方面起到约束和指导的作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做到与实践活动相呼应,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具体行业要求相符合才能保持鉴定机构的与时俱进。
  持续改进是鉴定机构的永恒不变的目标和追求,物证类鉴定机构应建立外部交流与内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实施变成一个动态的、不断提高和完善的过程,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它的价值。
  注 释:
  ①杜志淳,闵银龙.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
  ②沈敏,杜志淳.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中国司法鉴定,2004(4).
  ③郭金霞等.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6.
  ④杜志淳,闵银龙.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8.
  ⑤沈敏,吴何坚,方建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61.
  参考文献:
  [1]杜志淳,闵银龙.司法鉴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沈敏,吴何坚,方建新.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与认证认可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3]杜志淳等.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郭金霞等.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谢军,霍宪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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