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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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股权代持成为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融资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民法典》新规定,对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名义股东破产后代持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权益救济、公司破产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不宜一味采取外观主义,应结合《民法典》新规定考察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对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欲取回股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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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执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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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股权代持成为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融资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民法典》新规定,对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名义股东破产后代持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权益救济、公司破产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不宜一味采取外观主义,应结合《民法典》新规定考察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对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欲取回股权,能否确认股东身份应区分公司类别,对投资款和投资权益应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取回,保护实际出资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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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案件来说,公正应为首要价值,功利价值居补充地位.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以公正为价值导向,但在进一步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时,则以功利为价值导向.自首能否免死取决于案件是否存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剔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等情况.如果案件存在上述情况,且除自首情节外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一般不考虑因为具有自首情节而判处死缓.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时,有悔罪表现对案件从宽幅度的影响应大干没有悔罪表现但节约了司法资源的情况.
在新法优先规则中,所谓的新旧法律效力并存应限于法律文件层面而不能是法律规范层面,新旧法律规范的共同要素应为同一事实构成而非通说所称的同一事项,优先适用的行为对象应是新法行为而不包括旧法行为;而从新规则是指旧法行为适用新法,从旧规则是旧法行为适用旧法,行为时法规则包含新法行为适用新法、旧法行为适用旧法.可见,行为时法规则对新法优先和从旧规则具有整合统领作用,宜以其替代新法优先规则,而从新规则等法律特别规定则可作为行为时法规则的例外.行为时法可能是旧法也可能是新法,因而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之说尚需加以修正.跨
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分析为何在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这两种场合尚未演变为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这两种违法情况时就要对蒙面予以限制的必要性时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法定限制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与阻吓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刑事从业禁止制度以来,司法实务界鲜有在证券犯罪中适用该措施的判例.究其原因,一是证券领域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刑法较少涉足该领域;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中“从其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但在证券犯罪中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具有明确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当前,应积极提倡将刑事从业禁止制度合理适用于证券犯罪,积极探索该制度在证券犯罪中的适用规范,并坚持判断上的独立性、适用上的必要性、体系上的协调性三个基本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直接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因此与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相关的争点会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展现并且为法官所检视.通过检索相关资料,可管窥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运行的焦点问题:第一,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被收回闲置土地的抵押权人、保全人与受让人的原告资格有待明晰;第二,闲置土地处置争议中的适格被告尚需确定;第三,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不明.基于以上观察,应进一步增强对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实体权利保护效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为适格被告,同时
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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