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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邵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邵阳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及金融支持的现状、金融支持的工具以及金融支持的介入点,剖析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提出财政、商业金融、政策金融、证券保险和民间资本五位一体的金融支持模式。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金融 新型城镇化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新型城镇化,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2012年以来,各地期望通过启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转移人口后续民生支持等系列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和人们生活幸福指数。在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绕不开投融资问题,作为各类融资渠道的中坚力量,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介入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发挥出金融资本对城镇化建设的撬动作用是我们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邵阳市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各项贷款余额从2010年的348.54亿元增加到2013年6月末的598.0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2.83%。存贷比不断升高,从2010年的36.76%上升到2013年6月末的40.56%。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贷款不良率从2010年的12.54%下降至2013年6月末的4.63%。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工具
一是银行信贷。我市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仍然是信贷产品,通过银行信贷渠道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占比达96%以上。其中以境内人民币贷款为主,票据融资以贴现为主。二是企业债券。邵阳市至今尚无一家独立上市企业,因此未能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但近年以发行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权融资规模不断取得突破。三是社会资本。近年来,我市境内外各项社会资本累计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不断加大,从2010年的631.25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12.47亿元,年均增速达13.47%。
(三)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介入点
一是城镇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根基,只有城镇基础设施水平提升了,才具有融城纳民的基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投入,但是银行信贷、债券融资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主体工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则是城镇建设的羽翼工程。城镇的路、水、电、气工程拉通之后,住房、学校、医院、大型超市、体育设施、休闲场所、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需要及时跟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可以实现盈利的、部分盈利的和纯公益性的项目,在金融介入时要区别对待。三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可持续动力来源,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将是容纳转移人口的重要阵地。在我国经济进入“必须更加注重依靠转型升级”的新阶段,作为欠发达地区的邵阳,更要抓住有利机遇,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禀赋,及时升级产业和调整结构,尤其是要发挥好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作用。四是转移人口后续民生支持。针对农民进城再立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再创业等现实问题,除了政府部门提供专项的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转移人口后续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城镇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建设、首套房申购者以及各类创业就业支持贷款,还要注重提升对城镇居民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三、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资源的区域配置不均
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偏好设置在发达地区,而忽略设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体到邵阳市,金融机构主要设立在县城和市区,偏重设在市区和邵东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域,乡镇平均为1-2家。金融机构与新型城镇化之间可以培育起良性的互动机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聚集资本撬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产业的发展,而城镇化建设反过来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的资金和客户,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但是在我国特别是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建立起这种良性互动机制。
(二)金融工具和产品不丰富
一是欠发达地区普遍利用的融资工具仍然是银行信贷,各级政府普遍强调增加银行贷款、提高存贷比,而较少开拓思路寻求和创新融资工具。二是当前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重点针对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贷款、中长期贷款以及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缺乏长期城镇化建设系列专属贷款,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则更少,信贷资金向发达地区的外流额度大。三是金融产品和服务跟不上城镇功能完善的需要。城镇化后的各社会主体需要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消费金融和理财服务的新需求,但目前欠发达地区还远没有利用起新兴的金融工具。
(三)金融市场的结构单一
欠发达地区银行市场一枝独秀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一是银行市场偏好的“大额、稳定、高利”的信贷业务与新型城镇化对资金需求的“小额、低利、灵活”的特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建设还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投资推动,财政资金进一步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土地城镇化远高于人口城镇化,但随着出口需求的下降和政府融资平台的受限,这种推动方式已经不可持续,需要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二是单一的金融市场使聚集要素资源效率降低从而制约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能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筹措资金而增加财政负担,更会使一些地方政府继续变相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债等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融资,会进一步加大金融运行的潜在风险。
(四)政策性金融作用不显著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具有业务上的互补性,且在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商业银行和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难度较大,在政府财政的硬约束下,基础设施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依据城镇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收费的可能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产生现金流的准公共产品两大类,对于前者应由政府投资,而后者在理顺产权关系后可以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政策性金融是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有效的手段,但当前在欠发达地区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五)金融制度建设不健全
金融制度建设不健全阻碍了欠发达地区金融自由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一是国有银行的信贷审批权过于上收。当前,县域甚至部分地市分行不具备信贷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省分行,由省分行进行审批,降低了欠发达地区的信贷融资效率。二是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可以预见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作为国有商行重要补充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当前的准入限制制约了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三是民间资本的准入制度缺失。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是政府部门和大型商业性银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民间资本管理条例,使得大量民间资源浪费并加大金融运行的潜在风险。
四、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探讨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出财政资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免税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投资。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的投资效益,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不同的财政投资方案和投资力度,对于财政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市、县、乡镇建议取消其财政本级配套。二是要加快整合当前国内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基金,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财政补贴项目分散、重复交叉以及监管失效的局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要继续简政放权,分离出新型城镇化建设财政资金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四是要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实行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的项目验收制即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入财政资金。
(二)创新融资机制引入各类社会资本
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社会资金还没有有效参与到投资主体中来。一是要加快建设区域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邵阳市金融资源总量不大,经济实力也相对弱于周边地区,应从资本市场寻求突破。二是要不断扩大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推动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同时鼓励辖内企业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三是尽快实现辖内独立上市公司零的突破。重点推进辖内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先行上市,起到示范效应,逐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四是理顺民间资本的进退机制。根据邵阳市内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建立投资集团改善资金供需状况。
(三)创新产品与服务,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
一是适时推出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产品。围绕新型城镇经济的多元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土地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旅游开发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以及相关个人贷款等产品,及时跟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二是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城镇综合建设、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等城镇化项目,营造良好的政银企私关系,主动加强配置各项金融工具,切实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注重对实体产业的金融支持。只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才能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可创新各种抵押担保模式,创新开展抵押标的年审制。
(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应采取免息或财政贴息的措施从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开发性政策银行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出资建立的负责政策性融资业务、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它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是为了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政策性金融与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项目的特征相匹配,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有作为。
(五)发挥保险、证券等金融资产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
积极研究出台《保险行业服务城镇化指导意见》,加大保险资金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力度。一是为新型城镇化提供资金支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等优势特点在属性上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匹配。二是提供保险保障,促进人的城镇化。通过发展转移人口的一揽子保险,拓展社会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三是促进城市管理现代化。通过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采购,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有利于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四是通过“三农”保险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五是改革投融资体制,创新投融资工具。借鉴资产证券化、市政债等工具融资,破解新型城镇化的资金瓶颈。
(六)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和风险监测
一是要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制定出配套的投融资规划,找准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做好窗口指导,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向新型城镇化融资需求倾斜,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并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三是要加强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各项风险监测,重点关注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信贷以及影子银行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防止金融支持“空心城镇化”,让金融资金在支持城镇化中发挥出最大效应。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金融 新型城镇化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新型城镇化,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2012年以来,各地期望通过启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转移人口后续民生支持等系列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步伐,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和人们生活幸福指数。在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绕不开投融资问题,作为各类融资渠道的中坚力量,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准确介入新型城镇化进程,有效发挥出金融资本对城镇化建设的撬动作用是我们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邵阳市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各项贷款余额从2010年的348.54亿元增加到2013年6月末的598.0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2.83%。存贷比不断升高,从2010年的36.76%上升到2013年6月末的40.56%。贷款质量不断提高,贷款不良率从2010年的12.54%下降至2013年6月末的4.63%。
(二)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工具
一是银行信贷。我市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仍然是信贷产品,通过银行信贷渠道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占比达96%以上。其中以境内人民币贷款为主,票据融资以贴现为主。二是企业债券。邵阳市至今尚无一家独立上市企业,因此未能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但近年以发行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为主的债权融资规模不断取得突破。三是社会资本。近年来,我市境内外各项社会资本累计投入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不断加大,从2010年的631.25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812.47亿元,年均增速达13.47%。
(三)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介入点
一是城镇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根基,只有城镇基础设施水平提升了,才具有融城纳民的基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投入,但是银行信贷、债券融资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主体工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则是城镇建设的羽翼工程。城镇的路、水、电、气工程拉通之后,住房、学校、医院、大型超市、体育设施、休闲场所、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配套设施需要及时跟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可以实现盈利的、部分盈利的和纯公益性的项目,在金融介入时要区别对待。三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可持续动力来源,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将是容纳转移人口的重要阵地。在我国经济进入“必须更加注重依靠转型升级”的新阶段,作为欠发达地区的邵阳,更要抓住有利机遇,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禀赋,及时升级产业和调整结构,尤其是要发挥好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作用。四是转移人口后续民生支持。针对农民进城再立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再创业等现实问题,除了政府部门提供专项的财政补贴、补助资金外,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转移人口后续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城镇房地产开发、保障房建设、首套房申购者以及各类创业就业支持贷款,还要注重提升对城镇居民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三、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资源的区域配置不均
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偏好设置在发达地区,而忽略设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体到邵阳市,金融机构主要设立在县城和市区,偏重设在市区和邵东等经济较发达的县域,乡镇平均为1-2家。金融机构与新型城镇化之间可以培育起良性的互动机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聚集资本撬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类产业的发展,而城镇化建设反过来给金融机构带来大量的资金和客户,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但是在我国特别是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并没有建立起这种良性互动机制。
(二)金融工具和产品不丰富
一是欠发达地区普遍利用的融资工具仍然是银行信贷,各级政府普遍强调增加银行贷款、提高存贷比,而较少开拓思路寻求和创新融资工具。二是当前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重点针对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贷款、中长期贷款以及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缺乏长期城镇化建设系列专属贷款,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则更少,信贷资金向发达地区的外流额度大。三是金融产品和服务跟不上城镇功能完善的需要。城镇化后的各社会主体需要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别是消费金融和理财服务的新需求,但目前欠发达地区还远没有利用起新兴的金融工具。
(三)金融市场的结构单一
欠发达地区银行市场一枝独秀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一是银行市场偏好的“大额、稳定、高利”的信贷业务与新型城镇化对资金需求的“小额、低利、灵活”的特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建设还是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投资推动,财政资金进一步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导致土地城镇化远高于人口城镇化,但随着出口需求的下降和政府融资平台的受限,这种推动方式已经不可持续,需要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二是单一的金融市场使聚集要素资源效率降低从而制约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使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能充分借助市场的力量筹措资金而增加财政负担,更会使一些地方政府继续变相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债等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融资,会进一步加大金融运行的潜在风险。
(四)政策性金融作用不显著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具有业务上的互补性,且在资金来源和资金成本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商业银行和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难度较大,在政府财政的硬约束下,基础设施建设的效果并不理想。依据城镇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收费的可能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产生现金流的准公共产品两大类,对于前者应由政府投资,而后者在理顺产权关系后可以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政策性金融是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重要有效的手段,但当前在欠发达地区农发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 (五)金融制度建设不健全
金融制度建设不健全阻碍了欠发达地区金融自由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一是国有银行的信贷审批权过于上收。当前,县域甚至部分地市分行不具备信贷审批权限,全部上收至省分行,由省分行进行审批,降低了欠发达地区的信贷融资效率。二是对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可以预见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作为国有商行重要补充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当前的准入限制制约了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三是民间资本的准入制度缺失。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主体是政府部门和大型商业性银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民间资本管理条例,使得大量民间资源浪费并加大金融运行的潜在风险。
四、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探讨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各级财政应充分发挥出财政资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杠杆作用,通过部分投资、贴息、信贷担保和减免税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投资。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的投资效益,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不同的财政投资方案和投资力度,对于财政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市、县、乡镇建议取消其财政本级配套。二是要加快整合当前国内的各项财政补贴和基金,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财政补贴项目分散、重复交叉以及监管失效的局面,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要继续简政放权,分离出新型城镇化建设财政资金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四是要严格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实行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的项目验收制即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入财政资金。
(二)创新融资机制引入各类社会资本
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社会资金还没有有效参与到投资主体中来。一是要加快建设区域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邵阳市金融资源总量不大,经济实力也相对弱于周边地区,应从资本市场寻求突破。二是要不断扩大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推动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同时鼓励辖内企业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三是尽快实现辖内独立上市公司零的突破。重点推进辖内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先行上市,起到示范效应,逐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四是理顺民间资本的进退机制。根据邵阳市内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建立投资集团改善资金供需状况。
(三)创新产品与服务,加大商业性金融的支持力度
一是适时推出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产品。围绕新型城镇经济的多元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土地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旅游开发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以及相关个人贷款等产品,及时跟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二是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城镇综合建设、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等城镇化项目,营造良好的政银企私关系,主动加强配置各项金融工具,切实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三是注重对实体产业的金融支持。只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才能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可创新各种抵押担保模式,创新开展抵押标的年审制。
(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公共服务项目特别是纯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信贷资金,应采取免息或财政贴息的措施从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开发性政策银行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国家出资建立的负责政策性融资业务、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金融机构,它的建立与发展主要是为了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国家长远发展的需要。政策性金融与城镇化建设中基础设施项目的特征相匹配,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有作为。
(五)发挥保险、证券等金融资产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持作用
积极研究出台《保险行业服务城镇化指导意见》,加大保险资金对新型城镇化的支持力度。一是为新型城镇化提供资金支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等优势特点在属性上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匹配。二是提供保险保障,促进人的城镇化。通过发展转移人口的一揽子保险,拓展社会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三是促进城市管理现代化。通过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采购,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有利于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四是通过“三农”保险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五是改革投融资体制,创新投融资工具。借鉴资产证券化、市政债等工具融资,破解新型城镇化的资金瓶颈。
(六)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和风险监测
一是要尽快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制定出配套的投融资规划,找准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着力点,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做好窗口指导,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向新型城镇化融资需求倾斜,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并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三是要加强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各项风险监测,重点关注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信贷以及影子银行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防止金融支持“空心城镇化”,让金融资金在支持城镇化中发挥出最大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