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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阐述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工程质量效率的监督措施,提供给同行参考。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1宏观角度
(1)认识因素。一是某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认为建筑工程具有类同性和重复性,其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没有高难复杂的技术,所以对建筑工程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没有认真进行研究克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性监督重视不够。
(2)市场因素。一是由于材料市场的监督体制不完善,使一些假冒伪劣建材充斥市场,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二是由于设计和施工市场审核不严,招标投标工作把关不严,使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素质较差的单位承担了设计和施工任务,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三是一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后使用不当造成墙体龟裂、渗漏。
(3)政策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定,原来的概算(预算)定额已不适用,但又无较准确的依据作参考,势必造成实际投资比预算要高的结果,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工程为降低标准而更改设计,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
1.2微观角度
(1)设计因素。一是一些设计单位不十分了解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只凭一些简单的钻探就进行设计,结果不符合实际,而施工单位却按图施工,给工程质量带来很多隐患;二是在设计上墨守成规,不敢大胆创新,如屋面板的设计配筋没考虑温差使混凝土板产生收缩裂缝,导致屋面板渗漏;三是在设计上只考虑方便简单,没有全面考虑梁、板受力时内应力的反应,因而导致楼板出现裂缝。
(2)施工因素。近年来,屋面防水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很快,品种繁多,施工单位对新材料的应用没经验,潦草施工,新材料没有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质量后果。
(3)监督因素。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反正有保修”及“反正已交工”等思想,从而造成双方对工程的使用和监督极不重视。一些小区监督还把屋面卖或送给住户使用,在屋面上乱砌隔墙、种花草及堆放杂物。
(4)材料因素。有的单位选用材料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差。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况
目前建设中的五大主体都参与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首次出现在五大主体之外。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原来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转为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以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质量验收制度。这一重大的改变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目前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无证施工、先施工后报监、建筑企业挂靠、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层层分包、监理单位不作为等等。对这些不法的行为必须有独立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执法行为。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体的说就是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在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例如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上的有效监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监督,这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更明确地说就是要做到: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工程质量效率的监督措施
3.1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的发包是工程建设的龙头,选择好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是保证工程质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其原因在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根据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评定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检查同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那么该项目工程质量也就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中质量责任负监管主体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发包的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准入的管理。
3.2加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建设领域永恒的主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监管部门对质量监管负监管主体责任,已落实质量在合格以上为已任,要抓好建设工程的实体监管,监督部门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外,重点应在施工现场。首先,要检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五大员及工程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运行管理是否有效;其次,建设项目各检验批是否按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监理企业检查合格,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隐蔽前,监管部门应抽检合格方可隐蔽;再其次,建设项目各分部的验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质量控制,完善手段;最后,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坚持施工企业自评合格,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认同。
3.3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推进监理公司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是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驶职能,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驶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3.4监督部门要培养人才,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监督权威
3.4.1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培养,以适应当今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3.4.2提高自身素质那就首先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够好掌握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够自觉、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3.4.3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3.4.4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
3.5加强对投资法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3.6对建设从事单位严格资质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7消费者监督
业主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业主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业主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业主,就可从业主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业主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业主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业主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业主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结束语
与时俱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使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有序性及有效性,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履行质量行为职责,建立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和落实规范化管理运作机制,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以质量行为规范化的有效保障,促使工程实体质量的有效控制,达到建筑产品质量合格保证标准的目标真正实现。这也是: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所追求的真正目标。
【关键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
1、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1.1宏观角度
(1)认识因素。一是某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认为建筑工程具有类同性和重复性,其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没有高难复杂的技术,所以对建筑工程长期存在的质量通病没有认真进行研究克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性监督重视不够。
(2)市场因素。一是由于材料市场的监督体制不完善,使一些假冒伪劣建材充斥市场,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严重影响;二是由于设计和施工市场审核不严,招标投标工作把关不严,使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素质较差的单位承担了设计和施工任务,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三是一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后使用不当造成墙体龟裂、渗漏。
(3)政策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定,原来的概算(预算)定额已不适用,但又无较准确的依据作参考,势必造成实际投资比预算要高的结果,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有些工程为降低标准而更改设计,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
1.2微观角度
(1)设计因素。一是一些设计单位不十分了解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只凭一些简单的钻探就进行设计,结果不符合实际,而施工单位却按图施工,给工程质量带来很多隐患;二是在设计上墨守成规,不敢大胆创新,如屋面板的设计配筋没考虑温差使混凝土板产生收缩裂缝,导致屋面板渗漏;三是在设计上只考虑方便简单,没有全面考虑梁、板受力时内应力的反应,因而导致楼板出现裂缝。
(2)施工因素。近年来,屋面防水及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很快,品种繁多,施工单位对新材料的应用没经验,潦草施工,新材料没有发挥作用,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质量后果。
(3)监督因素。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反正有保修”及“反正已交工”等思想,从而造成双方对工程的使用和监督极不重视。一些小区监督还把屋面卖或送给住户使用,在屋面上乱砌隔墙、种花草及堆放杂物。
(4)材料因素。有的单位选用材料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差。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况
目前建设中的五大主体都参与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首次出现在五大主体之外。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原来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转为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以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质量验收制度。这一重大的改变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和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目前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无证施工、先施工后报监、建筑企业挂靠、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层层分包、监理单位不作为等等。对这些不法的行为必须有独立的相关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执法行为。只有依法进行建筑质量监督,才能提高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更好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具体的说就是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在对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方面,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例如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上的有效监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要加强监督,这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更明确地说就是要做到: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工程质量效率的监督措施
3.1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建设的发包是工程建设的龙头,选择好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是保证工程质量、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其原因在施工阶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根据现行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评定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检查同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那么该项目工程质量也就合格。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中质量责任负监管主体责任,应该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发包的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准入的管理。
3.2加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建设领域永恒的主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监管部门对质量监管负监管主体责任,已落实质量在合格以上为已任,要抓好建设工程的实体监管,监督部门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外,重点应在施工现场。首先,要检查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施工五大员及工程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齐,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运行管理是否有效;其次,建设项目各检验批是否按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监理企业检查合格,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隐蔽前,监管部门应抽检合格方可隐蔽;再其次,建设项目各分部的验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质量控制,完善手段;最后,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坚持施工企业自评合格,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检测合格,工程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勘察单位认同。
3.3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推进监理公司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是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驶职能,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驶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3.4监督部门要培养人才,提高自身素质,树立监督权威
3.4.1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人才培养,以适应当今建筑工程行业不断发展的趋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3.4.2提高自身素质那就首先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事物的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认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需要我们去把握、去解决。要继续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培训工作,使监管人员能够好掌握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够自觉、准确地贯彻执行。要从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规程、规范、标准的培训人手,提高监督人员业务素质。
3.4.3督促和引导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断提高遵守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和自觉性,使他们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知法守法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夯实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常抓不懈,把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我们的权威性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将得以进一步体现。
3.4.4每项工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认真做好角色定位使能力与岗位相配套,使岗位与责任相对接。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管职能在工程质量管理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质量关的有效措施。
3.5加强对投资法人的监督
项目法人是投资者的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监督应注意:加强合同管理,避免项目法人在建筑设计、施工中签订各种虚假合同,逃避国家的监督。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标;是否公正地择优选择了中标单位。严格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程序,经过严格的审批,领取了许可证方可开始施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
3.6对建设从事单位严格资质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责任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3.7消费者监督
业主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建筑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人身财产安全,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绝不会听任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行为发生,吸收业主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意义重大。目前,针对工程的特点,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吸引业主参与监督的方式,对有明确受益者的工程,如住宅已确定了业主,就可从业主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业主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其他的业主也可利用业余时间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对无明确受益者,或受益者较多的工程,可设立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业主可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了解业主投诉事实的真像,在规定的时间给投诉人处理答复。另外,还可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做出贡献,并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结束语
与时俱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加强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目的是促使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有序性及有效性,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履行质量行为职责,建立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和落实规范化管理运作机制,实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模式,以质量行为规范化的有效保障,促使工程实体质量的有效控制,达到建筑产品质量合格保证标准的目标真正实现。这也是: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成效所追求的真正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