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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的中日天津修约是在日本明治政府的主动请求和清政府的慎重考虑之下展开的。由于应宝时有着办理上海洋务10余年的经验且曾几次与日本官商直接打过交道,而被任命为这次修约的中方代表。在奉命修约的过程中,应宝时先是对署天津海关道陈钦所拟的"会商条规备稿"18条,结合从前办过的案据,参以近日通商事宜,逐条进行审慎辨析而后作出登复;继而添列12条规以补"会商条规备稿"18条之欠妥和遗漏之处。后"登复"和"十二条规"的基本内容,大多融入了中日双方最后签订的《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当中,从而为这次修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