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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鉴定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由于鉴定技术的专业性、科学性,法庭很少会去质疑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但实际上,鉴定结论并无预定的证明力,它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专家意见,而非绝对的、不容置疑的不变真理。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反映出法律更加谨慎、理智地看待鉴定意见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