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银行业管理局《2014年消费者动态报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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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成立于2011年1月1日,前身为欧盟银行业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Banking Supervisors),其自成立之时起全面接管原欧盟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所有职能。根据成立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的条例第9章第(1)条(a)款规定,EBA的职能之一是搜集、分析和报告消费者动态。继2012年发布第一份关于消费者保护及金融创新领域目标和工作的报告之后,EBA每年均发布《消费者动态报告(Consumer Trends Report)》,对各欧盟成员国国家监管当局(National Supervisory Authorities,NSAs)调查结果进行总结,明确欧洲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主要问题和趋势,并明确EBA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一些问题。
  2014年EBA发布了《2014年消费者动态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总结了2013年趋势和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明确了2014年趋势和问题。分析《报告》,对预测我国银行业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动向、完善境内银行业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有参考意义。
  问题与措施
  2013年趋势和问题及相应措施
  根据2012?2013年度对欧盟成员国NSAs的调查结果,EBA在2013年重点关注负债和负责任信贷、收费透明度和收费水平、不当销售及特殊产品相关问题、新技术的安全性、流动性提高和融资新形式方面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负债和负责任信贷。EBA的关注重点既包含全球金融危机后持续发酵的房屋抵押贷款问题,如过度负债、欠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等;又包括消费者的其他贷款,如透支、定期贷款、分期付款、信用卡及其他个人贷款等。EBA持续关注和推进欧盟房屋抵押信贷指令(Mortgage Credit Directive,MCD)的协商谈判进程。MCD将要求贷款人在提供贷款前全面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并鼓励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债务延期。EBA于2013年6月针对负责任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还款困难借款人的待遇问题发布了两份良好实践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妥善处理相关问题。EBA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间,发布了专业赔偿保险最低付款额或抵押信贷中介机构相应担保监管技术指标征求意见稿,就相关监管政策征求意见。一些欧盟成员国NSAs也从国家层面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修订对债务催收机构的监管规则,强化消费者保护;修改现有监管规定中负责任贷款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行为准则的规范;对低收入借款人等特殊群体的抵押贷款制定新法规等等。
  收费透明度和收费水平。EBA和欧盟成员国NSAs高度关注消费者有关收费过高、收费缺乏透明度、定价清晰及准确性的投诉,以及最终导致向客户退款的乱收费案例。特别是部分金融机构针对某类贷款还款提高收费标准或征收新的管理费用,进而增加了消费者负担。一些透支收费缺乏透明度,有些甚至不符合消费信贷指令(Consumer Credit Directive,CCD)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欧洲议会已经启动了支付账户指令(Payment Accounts Directive,PAD)立法程序,并于2013年5月公布了草稿。EBA也将持续关注欧洲议会相关立法进程。
  不当销售及特殊产品相关问题。金融产品的不当销售范围仍是EBA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NSAs持续关注的问题,一些金融机构不断采取激励措施以重建资产负债表和开发困难经济环境下的收入机会和利润。部分中介机构根本不了解其所分销的金融产品,但仍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和销售。部分信贷机构向储蓄用户销售信贷机构金融工具,并误导宣传这些产品“与储蓄一样安全”。针对上述问题,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f the Three 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制造者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共同立场》,对制造者内部产品监督管理机制提出了八项原则性要求,强化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事前预防机制;EBA推动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出台了投诉处理指南银行业部分的内容,并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NSAs合作,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共同针对信贷机构不当销售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欧盟成员国NSAs持续关注某些不必要复杂产品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外汇贷款(包括外汇房屋抵押贷款)、支付保障保险和贷款联结信贷保障保险等复杂产品。这些产品对消费者来说过于复杂,很难完全理解相关收费、风险、回报和保障条款的内容,最终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EBA并没采取特别的措施来逐个解决上述特殊产品问题,而是于2013年通过推动欧洲监管局制定和出台了《制造者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共同立场》来强化“源头治理”,从构建产品事前预防机制的角度来解决该问题。此外,在国家层面,部分欧盟成员国NSAs也通过制定外汇贷款风险管理新标准等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新技术的安全性、流动性提高和融资新形式。《报告》指出与零售支付市场相关的科技发展引起了很多监管关注,特别是对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渠道相关技术与系统安全性的担忧,明显限制了某些经济领域如电子商务的发展。欧洲议会于2013年夏季开始对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 2,PSD2)的审查。同年,EBA参与了欧洲央行主持召开的零售支付安全欧洲峰会(European Forum on the Security of Retail Payments),协调督促各方就零售支付服务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报告》指出,近年来出现了“众筹”和“P2P”贷款的流动性提高和融资新形式,即一群消费者被邀请加入向其他借款人或企业提供的直接贷款,作为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替代品。一些欧盟成员国NSAs已经发出提醒,警示消费者要意识到其中包含的巨大风险和保护措施的缺乏,如缺乏监管和补救机制。2013年秋季,EBA与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合作,联合28个欧盟成员国NSAs开展了专项调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欧洲议会,提出了监管意见和建议。   2014年监管重点
  根据对欧盟成员国NSAs关于消费动态和监管趋势的调查,EBA明确了2014年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和重点工作。
  家庭借贷。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家庭借贷相关问题一直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焦点之一。欧洲消费者家庭负债主要来自于房屋抵押贷款和个人贷款两大类,并呈现出新的趋势和问题。日趋严厉的监管致使房屋抵押贷款政策收紧,审批标准提高,这反而促使部分消费者为了获得足够的贷款而提高贷款申请额度,选择更高的利率或可变利率,最终负担更多债务。不负责任信贷问题仍然存在,如贷款人在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时,没有充分考量未来利率上升给借款人带来的违约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无法偿还贷款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目前欧盟的低利率市场环境容易导致消费者高估自身还款能力,进行更多的消费信贷。2014年,EBA将对2013年6月发布的两份关于负责任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还款困难借款人待遇问题的良好实践意见的实施效果,开展调查评估,并结合调查结果对MCD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同时,EBA也在考虑采用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来出台相关监管规定。此外,2014年4月至5月,EBA将公布专业赔偿保险最低付款额或抵押信贷中介机构相应担保监管技术指标的最终版本,该监管技术标准将有力地规范抵押贷款市场和强化消费者保护。
  银行账户转换及费用。银行账户,特别是支付账户是银行与消费者建立关系的入门产品,为了保障消费者能够并且自主选择和切换银行账户,银行账户收费透明度和渗透问题一直受到重点监管。根据欧盟2012年调查显示,银行账户转换和收费透明度是消费者最关注和投诉较多的问题。银行账户转换不自由,存在转换程序不灵活、转换耗时长等问题,削弱了消费者转换银行账户的意愿,阻碍了市场竞争;收费不透明,金融机构对收费内容、收费标准和适用条件等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为了方便消费者进行银行账户转换,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该业务,欧洲银行业委员会(European Banking Industry Committee)于2010年出台了《银行账户转换共同原则》。但该原则效力不高,是由金融机构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所以实施效果不佳。2014年,EBA将会把支付账户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支付账户转换以及获得基本支付账户的相关监管要求纳入支付账户指令。同时,EBA正考虑出台相关指引,协助欧盟成员国NSAs明确支付账户转换合理收费的基本特征,以及确认银行应为支付账户提供的服务内容。
  众筹和不当销售。众筹是近年来出现的融资新形式,发展迅速,主要分为股权众筹和以P2P借贷为主的贷款众筹两种。众筹和众筹平台运营过程中,在汇款和保险资金交付、有关当事人和洗钱方面的尽职调查、误导性或缺乏信息披露、不公平或误导性的合同条款等方面普遍存在风险,并且没有争议解决和补救机制。EBA还注意到众筹处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之外。2014年,EBA将会同ESMA共同研究是否需要对欧洲监管架构作出相应调整。不当销售一直是EBA和欧盟成员国NSAs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时,EBA继续关注金融机构不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诱使员工向客户推荐不合适产品的问题,将推动欧盟成员国NSAs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EBA将根据调查结果出台相应措施。此外,针对交叉销售过程中的捆绑销售问题,EBA将联合ESMA和EIOPA共同出台相关指引和规定,防止交叉销售损害消费者利益,并将相关内容纳入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第二版和房屋抵押信贷指令(MCD)中。
  非传统支付方式和传统支付方式。近年来,非传统支付方式的最大创新就是移动支付和电子钱包,即消费者可以通过移动设备或电子货币来购买产品和服务。但金融创新也伴随着新的风险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存在系统漏洞和技术风险,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稳定性受到质疑;发生未经消费者授权即扣款等账务争议时,没有相关补救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在支付数据保密和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不明确。EBA认为,PSD2的出台将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传统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借记卡、信用卡、支票和银行转账等。目前欧盟市场传统支付方式中,现金、电子现金转账、电子划汇等方式所占比例较高。由于现金和支票易被伪造,EBA和欧盟成员国NSAs都希望采取措施促进借记卡和信用卡支付来替代上述其他支付方式。在即将于2014年出台的PSD2中,欧盟对传统支付方式的监管机构将会发生变化,EBA也将持续跟踪PSD2的修订过程。
  虚拟货币、比较网站及金融宣教。2013年比特币在兴起和蔓延的同时,显示出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巨大风险,如币值不稳定、波动幅度大,虚拟货币交易被用于洗钱等金融犯罪等等。对于是否应当禁止虚拟货币或是对虚拟货币加以规范,EBA将于2014年成立一个跨部门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研究分析相关问题并做出决策。比较网站为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服务和价格提供了便利,但近年也出现了消费者过度依赖比较网站,而不去详细了解相关条款和信息的情况。一些商业性的比较网站出于营销目的会对某些产品标识“一致推荐”“最佳选择”等来诱导消费者。2014年,EBA将配合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研究如何引导消费者使用比较网站和理性选择产品和服务。EBA支持和鼓励欧盟成员国NSAs按照OECD的相关意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金融宣教活动,并对本国国民金融知识水平进行调查评估,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特点与启示
  监管机构对新问题、新趋势的反应迅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适应快节奏监管。作为成熟、稳健的金融市场,欧盟十分重视消费者保护,EBA等欧洲监管机构持续监测、密切关注着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问题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并且迅速作出反应。如针对2013年众筹的迅速发展和比特币市场的剧烈波动,欧洲各监管机构纷纷发布风险提示,在欧盟成员国开展调查,并研究2014年出台监管规定。近年来,我国监管执法机构的反应速度也在提高,如针对舆论关注和社会反映较多的银行收费问题,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启动了涉企收费专项检查,迅速开展和推进全面深入地检查。对新问题、新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摒弃监管机构需要一定反应时间的侥幸心理,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全过程的产品监督管理成为金融监管新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构建相应机制。《报告》中多次提及欧洲监管局2013年发布的《制造者产品监督管理流程共同立场》,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对其作用充满期待。该文件对制造者内部产品监督管理机制提出了八项原则性要求,高度重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产品监督管理,强化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事前预防机制,展现出欧洲监管机构新的思考方向。从我国金融机构的实践看,金融机构对涉消费者保护产品监督管理的关注重点仍是事后阶段,忽视了对事前和事中阶段的监督管理。因此,金融机构亟需建立全过程的涉消费者保护产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协调和管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须适度理性,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作为引发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过度负债和房屋抵押贷款债务问题受到各监管机构,特别是欧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持续关注。虽然在过度透支等问题中消费者也负有一定责任,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看,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应秉持“负责任信贷”原则,严格信用审查和风险评估,动态考量和评估消费者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做到“给适合的人发放适当的贷款”。银行收费一直是消费者向监管机构投诉较多的问题,欧洲各国主管部门除了发布相关指南和信息,并增加对金融机构营销和广告中相关费用描述的审查外,欧盟委员会还将专门立法规范相关问题。各监管机构对银行收费的相关要求会越来越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规范产品和服务收费的定价及公示,避免发生媒体曝光、监管机构处罚等事件。
  不当销售问题受到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到多重监管。EBA自2011年起至今都在关注金融产品不当销售问题,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复杂产品的相关风险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薪酬激励机制是否导致员工不当销售行为、交叉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捆绑销售等具体问题。从监管动态来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和管理、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披露水平,将一直是各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根据《报告》,在欧洲参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的主体不仅有欧盟成员国国家监管当局,还有欧洲银行业管理局、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和欧洲保险及职业养老金管理局三大监管机构及其联合委员会,更有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各自业务条线及职责范围内共同合作,多维度、全方位的开展工作。随着我行国际化步伐加快,我行部分境外机构相关业务势必要受到上述多重监管机构的规范。因此,加强对这些地区相关监管规定的研究,加强与各监管机构的沟通,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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