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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今年“双11”当天,刘女士(简称刘某)通过某网在某名牌表官方旗舰店为男友购买手表1块,单价72000元,实付款36000元。该旗舰店在首页标示涉案手表的价格信息为“原价:¥72000,限量双11价¥36000”,商品页面也标有相同信息。次日,刘某申请退款,退款说明标注为“商品价格存在虚构原价的欺诈行为”,退款状态为“退款成功”。其后,刘某向某区发改委举报A网络公司存在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某区发改委认定A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成立,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后刘某将该旗舰店的经营者A公司诉至法院。刘某起诉称,其完成交易后,通过查看成交记录发现,该产品在活动前最后一次的成交价格是¥57600.00元(10月18日)。刘某认为A公司在销售上述活动商品时实施了价格欺诈,故要求A公司向刘某增加赔偿损失10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 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对刘某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A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从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价格欺诈在网购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维权主体仍多为有维权意识的职业女士或男士,从诉讼结果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建议消费者注重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谨慎交易。同时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购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遭受价格欺诈后,要积极依法维权,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益。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一审法院认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案中,根据销售记录, 11月11日变为促销价36000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57600元,故原价应为57600元,A网络公司在网站首页标示原价72000元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对刘某要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A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从时间看,特定促销季为价格欺诈高发期。价格欺诈在网购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在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偶发;维权主体仍多为有维权意识的职业女士或男士,从诉讼结果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建议消费者注重对所购商品信息的搜集和对比,理性消费,谨慎交易。同时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购交易相关的重要页面信息。遭受价格欺诈后,要积极依法维权,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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